2022年7月2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网公布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下称“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标准》对2017年9月1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下称《试行标准》)进行了修订。
总的来看,《标准》规定了13种重大事故隐患类型,在原《试行标准》12种基础上新增2种,取消1种;在13种类型中,新增2种,完全不变的1种,重大修改7种,小幅修改3种。现分述如下。
《试行标准》规定,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标准》增加了关于对溶洞的要求。
地下矿山转露天开采,原有地下矿山采空区可能不明。如果未探明采空区,并采取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作业,往往造成人员和设备掉进采空区事故的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2020年10月11日,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下称“规程”),第5.1.3条规定:“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的,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条没有变化。目前,安监主管部门分两批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强制要求淘汰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其中,涉及露天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主要有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等。露天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标准》对《试行标准》“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之规定,优化了表达顺序,并未实质性变化。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17年3月6日被废止)规定:“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应遵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除此以外的露天矿山,都应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2条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
因此,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即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典型案例】岑溪某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7.13山体崩塌事故
2019年7月13日16时16分,岑溪某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口花岗岩矿发生一起山体崩塌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长期不分台阶开采,形成“一面墙”高陡坡。距离作业面上方高达60多米、大约3760立方米危石崩塌体,在长期降雨、风化及楔形体自重影响下产生滑动导致崩塌。二是企业违反开采设计安全标准规程开采。企业不按照规定控制采石场边坡参数,违规进行“一面墙”开采。
《标准》将《试行标准》中的“台阶(分层)高度”修改为“最终边坡台阶高度”。
工作帮坡角过大,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均会降低台阶或边坡的稳定性,易发生边坡滑坡甚至坍塌事故。工作帮坡角是指露天矿工作帮最上一个台阶坡底线和最下一个台阶坡底线所构成的假象坡面与水平的夹角。台阶高度指的是并段后的台阶高度。分层高度指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时分层的高度。
最终边坡角是露天采矿场构成要素之一,指露天矿非工作帮最上一个台阶坡顶与最下一个台阶坡底线所作的假想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也称最终帮坡角或最终边帮角。《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规定:“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2条规定,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规定,对于“松软的岩土、砂状的矿岩”,作业方式为机械铲装(不爆破),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对于“坚硬稳固的矿岩”,作业方式为机械铲装(爆破),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露天矿最终边坡角是重要的边坡结构参数,提高最终边坡角,将减少剥离量,经济效益十分可观;但另一方面,最终边坡角设计的过大,边坡破坏概率和开采难度增大,可能因边坡失稳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设计出最优的最终边坡角,对边坡的稳定性、矿山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故,为了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较大的最终边坡角。
《标准》取消了《试行标准》中的“擅自”,这意味着采矿权人不可再以经主管部门批准而开采作为借口借口,只要开采或破坏了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挂帮矿体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设计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是为了预防矿山各种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灾害,保护建筑物和工业场地安全,防止地表移动和下沉,确保矿山开采安全高效地进行而留设的。任意开采或破坏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导致其承载能力下降,极易引发大面积滑坡和塌陷事故,影响建筑物和工业场地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7条规定:“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关于本条,《标准》对《试行标准》进行了个别修改,明确了“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的重要性,逻辑更清晰。
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稳定性是生产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旦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的稳定性达不到要求,往往容易边坡、排土场垮塌、滑坡等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4.6条规定“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分析”。
采场边坡、排土场未定期按照上述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评估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典型案例】岳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8·14”坍塌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直接原因。岳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胜天采石场因爆破作业,边坡岩土地质稳定性发生了变化;岩层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采场坡向一致,且倾角大,引起岩石坍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一是岳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爆破作业安全以包代管,未进行现场统一协调和管理;爆破作业时,未将无爆破资质人员李良伍、李建术清理出爆破作业现场。二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该公司对开采作业面地质情况掌握不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支护安全技术措施防范边坡岩石坍塌。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中要求: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5.3.2规定,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防治发生泥石流和滑坡。
《标准》对《试行标准》的本条进行了重大修改,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边坡滑坡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生产系统破坏。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露天边坡滑坡,在滑动之前,均会表现出不同的异常(滑移)现象,显示出滑坡的预兆(前兆),发生下列情况均可认为边坡存在滑移现象:(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试行标准》仅规定了边坡存在滑移现象,而未明确三种情形,《标准》将其予以明确规定。
《试行标准》没有明确“运输”上山道路,《标准》对其进行了明确。
露天矿上山道路一般承担着矿山的人员、设备运输、检修、消防安全通道的作用。上山道路在设计中一般以行驶安全、稳定为主,在设计时综合考虑了车辆型号、坡长等因素。增大坡度角度将给车辆的安全行驶带来重大的隐患。
运输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试行标准》并没有对所有的凹陷露天矿山提出防洪、排洪设施要求,限定了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类型;但是,为了彻底杜绝潜在风险,要求所有的凹陷露天矿山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否则就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7.1.3条规定:“露天矿山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采场安全-在采场边坡台阶设置排水沟;-地下水影响露天采场安全生产时,应采取疏干等防治措施。”第5.7.1.4规定,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或自然排水设施。
凹陷露天矿山,遇到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时,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往往严重威胁露天矿山人员、设备和边坡安全。故,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水设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试行标准》本条规定为危险级排土场,比较简单,不明确,何种情形属于危险级,还需要查询有关规程或标准,容易产生纠纷。于是,《标准》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等有关标准,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土场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曾对危险级排土场进行了明确,(1)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经常发生滑坡的。(2)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3)排土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如道路运输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运输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小于规程最小值等),极易发生车毁人亡事故的。(4)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5)经验算,用余推力法计算的安全系数小于1.0的。
但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对此进行了修改,第5.5.1.1条规定,排土场不应受洪水威胁或者由于上游汇水造成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第5.5.1.2条规定,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他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第5.5.1.3条规定,排土场不应影响露天矿山边坡稳定,不应产生滚石、滑塌等危害。第5.5.1.6条规定,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同时,《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第4.0.2条和《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2015)第5.4.1条都规定:矿山居住区、村镇、工业场地等的安全距离为大于等于排土场的2倍高度;排土场下游指排土场高度2倍的范围。
《试行标准》并未对此进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4规定,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少于6米,机械清扫平台应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米。露天矿山一般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开采的方式,通常开采完成后会形成数个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其中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一般是隔一设一或是隔二设一;安全平台的宽度一般为3-4m,清扫平台的宽度应满足规程要求,各平台基岩裸露。故,《标准》参照《规程》要求,将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条是《标准》新增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5.1.3规定,排土场不应影响露天矿山边坡稳定,不应产生滚石、滑塌等危害;5.5.1.6规定,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用排土场的边坡稳定对于矿山安全非常重要,因此,对于在用排土场原则上不可回采作业,但经过专家论证不影响安全,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则是例外,就不属于“擅自”。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将《试行标准》规定的“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予以删除。爆破作业指的是装药、填塞、起爆网路敷设与连接、起爆。雷雨天气雷电会引起直接雷击、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在雷雨天气,雷击、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可能造成早爆等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1.3条规定:“遇到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典型案例】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某砂石场爆炸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五起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9〕66号)指出,3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某砂石场,在装药过程中违规操作并突遇雷电,造成电雷管起爆并引爆炸药,导致现场8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