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案涉侵权产品等,并删除案涉侵权内容;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付的公证费5450元、律师费25000元;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调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1.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林晨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2.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驳回原告林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1.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创意本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依法应予以保护。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综上,原告提交了《伴心》作品登记证书、原图、创作记录发表记录,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为案涉平面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主体适格。
2.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独任庭:胡越
正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原告:林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瑞,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华,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晨诉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于202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瑞(仅参加第一次庭审)、张泽华、被告高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琴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创作完成“伴心”概念装置(国作登字-2023-F-00059862)美术作品,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小红书账户公开发表,该作品传播广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公众喜爱。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原告为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且该作品现处于保护期内,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两被告在谋取非法利益同时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确认两被告均已经停止侵权,故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调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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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林晨或薯薯公司与奔驰、英特尔、兰蔻等品牌进行过商务合作。抖音平台账号“兰蔻LANCOME”“梅赛德斯-奔驰”“雅诗兰黛”均在各自发布的短视频中@“土豆人Tudou-man”。
(二)被告登记及经营情况
二、案涉美术作品创作发表情况
(一)创作情况
(二)发表情况
(三)登记情况
三、被诉侵权情况
(一)(2024)深先证字第12434号公证书
1.关于高斯公司
2023年9月25日,小红书账号“杭州高斯智能气膜”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琴湖溪里湖中心20米大爱心上线”的笔记,文字内容包括“感谢琴湖溪里的信任,继去年15米大月亮项目后,今年又再次定了一个20米的爱心……高斯气模的师傅们正在现场安装调试”等内容。笔记中共展示了11张图片,图片内容主要涉及半个红色爱心气球装置的尺寸示意图、安装过程及落地成品照片。其中,第一张图片为4副小图拼图而成,右下角的图片则为爱心气球效果图,该效果图主要内容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上半部分爱心有艺术体书写的“爱在琴湖”等内容,在爱心上方另写有“Themoonlightstandsformyheart”文字(详见附件,组图2右下)。
2023年11月18日,小红书账号“杭州高斯智能气膜”发布了一篇标题为“你能看得出来这是手写的爱吗”的笔记,文字内容为“琴湖溪里20米大爱心安装完成,由手工期紧张,连夜手动刷出一个大大的爱字,快@你的小伙伴们去拍照打卡吧!!!”笔记的视频内容为几段视频与图片的组合,视频为琴湖溪里花园城爱心气球装置的现场录像,图片则为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上半部分爱心有艺术体书写的“爱在琴湖”等内容,图片左侧有自左侧向中心辐射状排列的错落有致的高楼,高楼与倒影均相伴于水面,与案涉图片相比,图片左侧高塔被隐去,但水中仍留有倒影。除了图片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对应的高塔存在差异外,其余部分与《伴心》图片内容完全一致(详见附件,组图2左图)。
2.关于琴宏公司
2024年4月15日,先行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作出了(2024)深先证字第12434号公证书。
(二)(2024)沪虹证字第1321号公证书
1.高斯公司官网
2.高斯公司1688网店
另外,该次公证取证内容还包括原告对小红书账号“土豆人Tudou_man”的主页、发表内容、数据流量以及后台收入等进行了证据保全。
2024年4月19日,虹口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作出了(2024)沪虹证字第1321号公证书。
四、合理费用
2024年3月29日,甲方公司、林晨与乙方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代理甲方与本案两被告的、涉及标的额50万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合同约定前期律师费25000元。2024年4月1日,林晨委托薯薯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先行公证处与虹口公证处则分别就本案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出具发票,金额分别为1650元与3800元:
五、其他
(一)用户协议
Midjourney软件服务条款第4节显示,根据适用法律,用户在最大范围内拥有其使用服务创建的所有资产,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用户的所有权受该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和任何第三方权利的约束;如果用户是年收入超过1000000美元的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员工,必须订阅“专业”或“超级”计划才能拥有该资产,如果用户放大了其他人的图像,这些图像仍归原始创作者所有。对于用户提出的“我可以将我的图像用于商业用途吗”该软件回复内容如下:Midjourney订阅者拥有他们创建的所有图像,即使他们的订阅已经过期,他们也可以自由使用这些图像,有两个小例外:如果您升级了其他用户的图像,则该升级归原始创建者所有,而不是您。他将出现在网站上的图库中,而不是您的图库中,您需要他们的许可才能使用它。如果您是一家年收入超过1000000美元的企业,您需要一个Pro或MegaPlan才能为您的公司将您的图像用于商业用途。
(二)在先创意
一、原告是否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著作权
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原告林晨所创作、发表、登记的案涉作品《伴心》,均在图片上标注“VisualdesignfromAiartistTudou_man,2023”以表明作者身份。被告在使用案涉图片过程中,未如实标注上述署名内容,也未另行对作者身份进行说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因此,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赔礼道歉
(二)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先行公证处公证费1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虹口公证处公证费3800元,公证保全内容不仅包括固定侵权证据的内容,还包括对原告小红书账号主页、流量等内容的查看,后者所产生的的费用并非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故本院对该笔公证费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25000元,本院将根据制止侵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律师的工作量以及经济损失的支持程度等因素一并综合确定。综上,本院确定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维权费用为90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林晨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三、驳回原告林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5元,其中9055元由原告林晨负担,50元由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