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格式条款很常见。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那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近日,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关于家装协议内藏“霸王条款”的消费者投诉。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接到袁先生的投诉,称其于2021年12月3日与兴义市新某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艺装饰公司”),签订《创艺装饰整装家装协议》并交付意向性订金14000元(装修总价估算134380元),双方未约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详细施工方案。后因袁先生遇到资金困难决定近期不再装修,向该公司申请退款。新某艺装饰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甲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等为由拒绝退款。
【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消协点评】
经该会调查了解,该案中新某艺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袁先生签订《创艺装饰整装家装协议》时,并未就“定金”是否退还事宜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也未向消费者解释“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更未规定经营者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只是通过自己单方预先拟定合同,注明“甲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请消费者签字确认。该会认为,该格式条款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免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已构成了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应当无效。另外,该公司与消费签订的该协议规定“有争议时,新某艺装饰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明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的权利,同样属于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该会认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与消费者解释清楚“定金罚则”,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并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后,方能在合同上注明“定金”,决不能利用消费者对“定金罚则”认知不清,诱导消费者签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更不应该出现在合同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经营者单方面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主创:黔西南州消费者协会一审:罗玉时二审:金凤三审: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