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项目。
(一)昆明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施工许可;
(二)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范围的跨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三)建筑工程:1.五华区范围内立项批复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含5万平米)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2.盘龙、官渡、西山区范围内立项批复总建筑面积20万平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市政工程: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范围内立项批复总投资1个亿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四)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设计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建筑规模变更及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等)。
(五)施工许可证遗失补证。
附注:1.建筑工程:五华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立项批复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盘龙、官渡、西山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立项批复总建筑面积20万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市政工程: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负责范围内立项批复总投资1个亿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市级财政投资及跨区、县项目除外)。2.在呈贡区范围内,除省、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跨区(县)的项目以外,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呈贡区住建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注意事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四)提交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进行了备案;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七)已办理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手续;
(八)已委托工程监理;
(九)取得建设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
(十一)通过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
(十三)已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四)需要对城市道路或绿化带进行开挖进行管线施工的,已与城市道路或绿化管养单位签订了道路或绿化恢复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八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
五、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施工许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A.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提供征地拆迁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符合施工要求的书面说明并附现场照片,有质量监督现场监督员签字的现场踏勘表;
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施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
8.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监理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若有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中,应当含有深基坑专项安全备案手续;
12.银行资金证明(原件1份),银行资金证明出具日期应在距施工许可申请日期一个月之内;
13.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或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
17.《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组装成册,应有目录、页码,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单独成册。材料应装入档案盒,盒表面填写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名称。
B.装饰装修工程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施工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盖章,验原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含提供房屋建筑原竣工图及现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应提供入滇监理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并盖章,验原件);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合同,应提供公开招标投标的情况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银行资金证明(原件1份),银行资金证明出具日期应在距施工许可申请日期一个月之内;
11.使用预拌混凝土承诺书(原件1份);
12.施工组织设计;
13.《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1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市政工程类项目含有房屋建筑工程的,需提供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与城市道路或绿化管养单位签订的道路或绿化恢复协议(在现有城市道路上单独进行管线开挖施工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施工组织设计(含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专门篇章)(原件1份);
18.《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A:不能按期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符合条件申请延期的提供:
1.建设单位提交一次延期至确保竣工完成的日期申请,并作出承诺(特别说明申请延期的原因);
2.延期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3.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现场施工进度说明及照片。
B:已开工,但不能按期竣工的,提出竣工日期延期申请:
1.建设单位提交一次延期至确保竣工完成的日期申请,并作出承诺(特别说明申请延期的原因);
4.工程项目进展报告;
5.商品房购销合同;
6.现场施工进度照片;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竣工日期延期的核查表。
(四)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
(重新核发新证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
A.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重新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绿化带)的,提交道路(绿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绿化带)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B.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及备案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8.重新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或昆明市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备案表。
C.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及备案表,监理单位资质副本。
D.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6.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E.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4.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F.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及备案表;
8.建设规模变更后,需要新增挖掘道路(绿化带)的,提交道路(绿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绿化带)占道证明;
10.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G.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通过本局行政审批管理系统核查后,所申请补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确实在本局进行过审批和登记的,经认真审核,符合条件后受理)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办事大厅目录下行政审批选项内容里下载。
七、受理机关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审批程序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