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04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THE END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关于数据电文法律保障问题浅析实务操作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作为我国电子招投标领域的第一个部门规章的出台无疑为招投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本文主要针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技术规范中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时间戳”的法律、技https://www.gsei.com.cn/html/1391/2013-04-16/content-47413.html
2.下列关于电子签名的表述正确的是()。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署后对数据电文核心内容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D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的形式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E 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手写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优质答案 查看答案 上一篇:根据《合同法》,电子商务合同生效应采取的签名方式是()。A手写签名与盖章B盖章C手写签名D数字签名 https://m.gd.huatu.com/tiku/3440879.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https://wxb.tjtc.edu.cn/info/1124/1277.htm
4.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电子签名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https://www.ruiwen.com/wenxue/gexingqianming/573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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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证据效力吗?丨案例参考册有观点认为该条款的意思在于,只有当事人约定允许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效力才会被认可。 有观点认为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只有交易相对方事后予以追认或实际履行,电子签名才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予以适用。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708284
8.数字签名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概念区分因此,《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实际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形式(电子形式、包含于数据电文中),并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对电子签名提出的要求,并没有具体限定电子签名的具体实现方式或技术手段。只要满足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在签署的时候,签名者是要进行认可,这是其独立行为;签名的时候,将其身份和文档绑定https://www.wosign.com/FAQ/faq_2019070401.htm
9.有效的电子合同与靠谱的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据此,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的要件包括,(1)形式上以电子形式生成、制作与保存;(2)功能上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中内容;(3)为电子合同等数据电文的组成部分。 https://www.grandwaylaw.com/guofengshijiao/3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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