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
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街道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
施方案》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6日
上蔡县人民政府文件
上政〔2022〕20号
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已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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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
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2021〕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豫政〔2021〕4号),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障农民居住权利、提高村民建房质量,坚决遏制农村房屋乱建现象,为乡村振兴提
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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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事机构,人员足额配备到位,统一工作机制,为村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到2025年,基本实现“户有所居”与“依规建设”有机结合,村民自建住房风貌同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衔接,宅基地和村民
自建住房管理与乡村振兴有关要求高度统一。
(三)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村庄规划和建房规划经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
保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2.严格管控。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确需新增的,按法定
程序报批。
3.集约节约。引导村民向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的乡
镇所在地、中心村集聚,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人口集中居住。
(四)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
房及其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
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3—
村民自建住房是指由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宅
基地上建造住房的活动。
(五)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如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
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房屋不动产登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
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
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并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的矛盾纠纷调处和信访
稳定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规委会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集
体行使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职权。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交通、水利、应急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
1.根据省市有关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要求,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领乡村建设行动,助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2022年底前,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新要求,完成上蔡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2023年底前完成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快完成县域
国土空间一体的规划体系,实现乡村地区规划应编尽编。
2.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作为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并注明建设管控具体要求。
(二)规范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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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划的宅基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
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私自转卖、出租的村民,不再分配宅基地。
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两层的低层住宅为主,确需建设三层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相
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审批。
2.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
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
标准的;
(3)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
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管理工作,并针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自建住房监管建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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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工作机制。
归档留存。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宅基地申请依法进行审批。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
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6、建立和完善“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查、乡
镇审批”的宅基地和自建住房审批流程,严格程序,严格标准,
规范审查,确保宅基地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
建住房审批必须遵循下列流程:
建房工作,协助申请人准备上述材料。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于5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后,将村民申请材料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材料等递交村委会。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应于5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相邻权利人意见进行审核。审议通过的,通过结果要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和村委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村委公章,由申请人或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村干部递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业务受理
窗口。
村级审核未通过的,由村(居)委会函告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3)乡镇审批(落实三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一到场”,实地核查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条件和地类
等,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图,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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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审批表》。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审查通过:
①申请材料真实,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②宅基地必须属于建设用地;
③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标准;
④宅基地多占、超占部分已依法依规处理;
⑤宅基地位置选址(应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
地)、房屋外观风貌、楼层符合村庄规划管控和村民自建住房设
计图册要求;
⑥宅基地权属无异议;
对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
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建立宅其地用地建房审批答理台
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建房原则上按照“三限”标准:一限新建住房高度不高
7.5米,二限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35平方米,三限室内地坪高
度不高于出入巷道50公分,院内地坪不得高于巷道10公分。
法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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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未通过的,由村(居)委会函告申请人未通过原因。
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竣工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
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7、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转用审批,实行单
独组卷,由县级政府批准。办理农转用审批按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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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
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3)乡镇政府申请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乡镇政府提供农用地转用材料如下:1、县政府签批件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机构、乡镇政府负责人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3、乡镇农村农业机构出具的关于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并公示的审查意见4、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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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机构出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途管制要求的审
查意见。
(4)涉及多户集中连片建设的,乡镇政府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用地,经县政府签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并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包括户数、用地总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地类面积等内容,并附具户主姓
名,身份证号等具体信息。
(5)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属于违法用地、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
(6)县政府批准后10日内,在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报备,向省厅申请匹配自然资源部单列计划指标,备案后农用地转用批复转乡镇政府,按豫〔2021〕4号文件要求
实施。
(三)加强住房建设管理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县域村庄实际和风貌管控需求,住建局要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20套,原则上每村选择的设计图册不超过3套,每乡镇不超过6
套,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会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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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
农村自建住房的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
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
在建房过程中,村民和施工方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方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村民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具体流程详见附表)。要明确专人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及时纠正。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每户新批宅基地、新建、翻建、扩建自有住房,必须经乡村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批。要指导
村(居)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制订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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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建住房在建房前,建房者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按照村规民约进行规范管理。建房期间和建房结束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达到建筑材料堆放整齐、环境良好、街道通畅等
(四)闲置宅基地利用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对有利用价值的闲置住宅倡导发展文化旅游和开
展农事体验活动等。
偿退回原有宅基地。
鼓励村集体和村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
宿、乡村旅游、养老休闲等产业。
(五)监督管理
建立县级主导、乡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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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要落实巡查、报告和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村民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办事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归城市管理局和办事处共同管理。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的
指导和支持,对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可以县乡联动。
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足额配备综合执法队伍,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及在村庄规划内农村村民违反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法律规范(未批先建、骗批骗建)非法占用宅基地(包括宅基地规划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
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途径主动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监管实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
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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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住
房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村级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级组织要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对住房建设工
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法予以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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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科学规划,强化支持。县政府要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
定实施细则。
见效。
附件:1.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流程图
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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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胡焕焕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寇志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王银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建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建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侯宏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耀华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赵建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盘根
县水利局局长
李刚
国网河南供电公司上蔡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王银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怀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
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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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蔡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审批流程图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村委会指定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工作,协助申请人准备上述材料。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于5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申请表中填写清楚后,将村民申请材料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材料等递交村委会。
村委会收到材料后,应于5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中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指邻较科人意见进行审技。审议通过的,通过结果要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民小组和村委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审续意见并加盖村委公章,由申请人或出村委递交乡镇(街道》办设立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业务受理窗口。
3.乡镇审批;乡镇(街道)办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一到场”,实地核查拟用宅基地,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图,填写《衣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牢批表)。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审查通过:
(1)申请材料真实,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相持;
(2)宅基地必须属子建设用地;
(3)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标准;
(4)宅基地多占、超占部分已依法依规处理;
(5)宅基地位置选址《应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材内空闲地》、房星外现风貌、楼屋符含村庄规翅管控要求。(6)旧宅翻建、按新标准审批;
(7)宅基地无争议或争议已解决的;
(8)对符合村庄规划但楼层越过2层或房屋面积超过235m的,在开工建设前,齿依法到住建怒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化许施工。
对符合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由乡镇(面道办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该发《衣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没规划许可证》。
审核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申请人在完蕃资料后,可再次申请。
审核未通过的,
由会议召集入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申请人在完善资科后,可再次申请。
4.村民建房:
(1)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在乡镇便民窗口选择房屋图册和施工队伍:
建成验收“三到场”,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街道)办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线工验收。乡镇(街道)办乡村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其《农衬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5.登记办证: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材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科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申请户主
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
与户主关系
现宅基地及
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平方米);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
地及建房
(规划许
可)情况
房基占地面积
地址
四至
东:南:
建房类型: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西:北: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层
建筑高度
米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2.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村民小组意
见
负责人: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意见
(盖章)
附件4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
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
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
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
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家庭住址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性质:1.原址翻建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自然资源资源所意
村镇规
划建设
管理办
公室意
农业农村机构审查意见
乡镇审核批准意见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年月日
制图人:年月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7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宅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
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
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年月日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其中:房基占地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东南
西北
批准书有效期
年月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批准用地腼积
东
南
西
北
自年月
至年月
附件6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
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
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验收意见表
申请人姓名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实用宅基地面积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批建层数/高度
层/米
竣工层数/高度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口
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及四至)
现场查看人签字:年月
日
房屋质量验收意见
村民(签字):
年
施工方(签字):
技术单位(盖章):
乡镇管理机构意见
农业机构审查意见(签字):
自然资源机构审查意见(签字):
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审查意见(签字):
乡镇验收意见
负责人:年
附图农宅字号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乡镇,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
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