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遗嘱继承纠纷中存在多份遗嘱情况下遗嘱效力的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2
遗嘱继承纠纷中存在多份遗嘱情况下遗嘱效力的认定
——李乙等诉李丁遗嘱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李某与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子二女。长子李甲于2021年7月去世,生前育有两子分别为李乙、李丙。李某与苗某于1996年以房改购房形式取得涉案房改房一套,该房于2017年7月15日被拆迁。李某于2021年1月20日去世,此后苗某未再婚,至2022年6月24日去世。随后,次女李丁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定涉案被拆房改房的安置房屋,约定拆迁补偿款12万元及安置房屋差价款7万元。同年8月,李乙缴纳了该差价款7万元,并领取钥匙、接收房屋。该房目前空置,由四原告(次子、三子及李甲之子李乙、李丙)交纳物业、水电费等。拆迁安置补偿款12万元目前尚未支付。
四原告向法院提交其持有的李某自书遗嘱一份、苗某经律师见证遗嘱一份,主张按二被继承人遗嘱,由四原告继承涉案安置房及房屋拆迁补偿款12万元。
李丁等二被告向法院提交其使用手机拍摄的与苗交谈的视频,主张按该视频中苗某陈述,由二被告继承苗某遗产。
裁判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涉案房屋由四原告、二被告按份继承(份额略);二、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2万元扣除安置房屋差价款7万元后由四原告、二被告按继承房屋份额享有;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二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的概念,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继承的财产、继承的份额等。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财产承受人是遗嘱人或受遗赠人。遗嘱是一种载体,其承载的是遗嘱人就在其死亡后如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作出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的本质是遗嘱人通过合法的遗嘱形式来解决在其死亡后某些财产如何分配、归谁所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六种遗嘱类型。有效的遗嘱必须以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为前提,但实践中,由于被继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经济能力等情况不尽相同,所立遗嘱形式多样,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定遗嘱类型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应对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进行严格审查。
关于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有效的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三是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四原告提供李某的自书遗嘱载明“我的遗产留给我妻苗某,希望把她安置好”。经审查,该遗嘱中苗某的名字中写错一字,而李某生前曾担任总会计师,遗嘱中写错配偶名字与其文化水平不相符,且该遗嘱内上下两段书写字体明显有出入,遗嘱落款仅有“李某”的字样,并未注明年、月、日,故该遗嘱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均存在重大瑕疵,四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编写人简介
赵军蒙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潘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赵军蒙
法官助理:潘硕
书记员:陈楠
编写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赵军蒙、潘硕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芦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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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慧
这就是宪法!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