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单位,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实施范围
1.镜湖新区范围内出让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政府拆迁安置房、4层(含)以下住宅是否采用全装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政府回购房、竞配建的公共租赁房按土地出让条件约定执行。
二、装修标准
2.住宅全装修应当符合“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的基本装修标准,即给排水、燃气、供电照明、通信等系统安装到位,厨卫基本设备配置到位并可正常使用,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地面铺装、墙面及顶棚粉刷完成,达到入住的基本功能要求。
3.所有全装修住宅房源均应提供基本装修方案。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提供若干升级包装修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4.2021年7月13日(含)之后受让土地的项目,实施全装修交付的住宅房源基本装修标准评估造价,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不低于1500元/㎡(含)、不高于2000元/㎡(含)。开发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装修标准进行评估,基本装修标准低于1500元/㎡的,应当进行整改;高于2000元/㎡以上部分,开发企业可采用升级包形式提供装修服务。如装修总体评估造价高于5000元/㎡的,应另外再提供至少1种装修总体评估造价在2000-5000元/㎡的升级包装修服务。
5.2021年7月13日(含)之前受让土地的项目,未首开的,由开发企业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升级包的形式提供装修服务;已经预售未销售部分房源,开发企业可对高于原装修评估造价部分采用升级包形式提供装修服务,但装修总体评估造价不得低于1500元/㎡(含),同时纳入升级包装修服务进行管理。
三、升级包装修服务
6.升级包服务原则上应与基本装修同步设计、同步图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已经预售未销售部分房源采用升级包服务的,开发企业应当自升级包装修设计图完成后,持装修工程设计文书向开发办质安管理中心申报进行图审,经图审符合要求的方可实施。
7.全装修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应分列房屋总价、毛坯价格、基本装修的标准和价格等项内容,按房屋总价进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采用升级包提供装修服务的,升级包可不纳入房价备案范围。
8.购房者选择升级包装修方案的,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升级包装修协议。开发企业无装修资质的,由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装修)单位、购房者签订三方协议。开发企业承担住宅全装修的质量、安全问题和经济、合同等纠纷的主体责任。
9.开发企业应当尊重购房者选择基本装修方案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者选择升级包装修方案。
10.开发企业应当在装修施工前将所有确定的全装修住宅房源具体装修方案清单报送规划建设部备案,并抄送质安管理中心。
四、样板房设置
11.交付样板房应设置在预售的实体房源内。2021年1月26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首开或加推的,必须完成实体交付样板房建造和验收,并通过开发办联合监督检查后才能申请预售。
12.有不同装修标准和装修风格方案的全装修交付住宅项目,在首次预售前应至少各设置1套交付样板房,如有升级包装修方案的也应设置相应标准的交付样板房。
13.对未设置交付样板房的户型,开发企业应在网签合同中与购房者就该户型结构、装修等与交付样板房的差异部分进行特别约定。鼓励采用VR等技术为购房者提供未设置交付样板房户型的展示服务。
14.含升级包装修的交付样板房,应在样板房入口醒目处标识“含升级包交付样板房”字样,并列明升级包所包含的内容,样板房内升级的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均应采用醒目标识提醒和告知购房者。
15.开发企业应委托公证机构办理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影像公证、样板房承诺书公证、样板房主要装修材料样品留存公证。交付样板房不得加装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以外的设施设备,实行“所见即所得”。
五、样板房保留期限
16.交付样板房保留期限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开发企业应留存交付样板房的主要装修材料样品,留存期限与交付样板房保留期限一致。
17.样板房保留期间不允许拆除、移位或调换,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或作为展示以外的其它用途。确因项目建设等原因需拆除、移位或调换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的交付样板房必须设置在预售的实体房源内;
(2)原交付样板房必须在新交付样板房建成之后才能拆除、移位或调换;
(3)开发企业应当提前一个月在项目销售现场、原交付样板房等醒目位置公告拆除、移位或调换信息,并书面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人,同时书面报开发办规划建设部和质安管理中心备案;
(4)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交付样板房移位、调换情况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同时办理证据保全影像手续。确保新建的交付样板房与原交付样板房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上一致。
六、质量管理
19.交付样板房的装饰装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承担。
20.交付样板房应按照设计方案确定的工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材料及设施设备进行施工,不得加装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家居、灯具等设施设备。
22.住宅全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险,由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为保险合同提供质量风险管控服务。
七、现场管理
23.交付样板房所在位置应在项目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并设置参观指引牌,不得挪作他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有碍购房者顺利参观。
24.开发企业设置用以展示效果的非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入口处醒目标识“非交付标准样板房,仅供购房者参考”字样,房内非交付标准的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均应采用醒目标识提醒和告知购房者。
25.未设置交付样板房的户型不得设置非交付标准样板房。
26.项目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和交付样板房内应同时公示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以及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交付标准清单。清单明细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致。
27.交付标准清单应明确全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系列等内容。确实无法确定产品具体型号、系列的,须明确产品材质、级别等信息。
28.交付清单所列材料、设备因供应等原因导致后续交付标准与此清单不一致时,开发企业应确保实际交付使用的材料、设备遵循市场价格“就高不就低”、款式型号“就新不就旧”的原则,实际交付使用的材料、设备比原清单所列材料、设备价格更高,质量性能更优;对于变更的情况应进行公证、封样保全,及时告知购房者,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告公示。
八、预售管理
30.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交付样板房的套数、具体位置、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验收记录等内容。销售过程中,预售方案载明的交付样板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开发办规划建设部提交变更资料。
31.交付样板房对外开放前,建立由开发办规划建设部和质安管理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交付样板房现场联合检查机制,形成《镜湖新区交付样板房现场检查记录表》并存档,该记录原则上不作为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装修纠纷中有关事项的免责依据:
(1)规划建设部应当检查展示内容是否符合公示要求;
(2)质安管理中心应当检查装修质量情况,户内空间尺寸、装修外观布局等是否与装修设计图纸相符,是否已提供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抽查装修材料进场报检、复检记录是否齐全,核查实体样板房分户检验和第三方检测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其它按规定需检查的事项。
(3)全装修价格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核对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等是否与交付标准清单相符。
九、其它
32.实际交付使用的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款式型号以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办规划建设部应不予受理该项目预售申请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规定或拒不整改的,暂缓发放预售许可证书:
①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设置和管理样板房的;
②交付样板房现场公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③交付样板房与装修具体方案不符的;
④不能提供主要设施设备、装修主材的质量合格证明的;
⑤其它情形未通过联合检查或存在其它违规、不诚信行为的。
①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内,擅自变更设施设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材质等展示内容的;
②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内擅自移位、拆除、调换的;
③移位、拆除交付标准样板房,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购房者,以及拒绝或者变相拒绝购房者监督的;
④存在其他违规或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
36.开发办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或房地产市场总体需求,对全装修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另行公布。
37.在土地出让公告或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另行明确装修标准的,按土地出让的要求执行。
38.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关内容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镜办发〔2020〕4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