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和销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中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1月1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装饰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如发生变更,不能低于原约定产品的品质和档次,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对变更情况进行公告。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等产品标识,进场的装饰材料和部品部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应当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房屋装饰装修内容、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重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约定。
预售合同签订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逐一与购房者书面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同时书面约定交付时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并作为合同附件。对未制作交付样板的非标准户型,应向购房者书面确认与标准样板房的差异之处。
意见稿还规定,预售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引入准业主观摩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邀请购房者现场观摩。采取工地开放日形式的,工地开放日不得少于2次,工地开放日邀请购房者代表不少于已预售户数的5%。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