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今税收征管类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受理点

地址

邮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B座一楼

02163650292

2000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401室

02150587782

2001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元福大厦311室

02134772597

20003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六、注意事项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的管理,现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流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列示的服务,中标的企业为该项目服务商。

第三条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涉及网上办税系统使用的流程类、操作类咨询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引,帮助其正确、便捷地通过互联网办理涉税事项。服务内容涉及的软件系统目前主要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又称“eTax@SH3”)、网上认证软件(又称“eTax@SH网上认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开票软件、电子税务局、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等各类面向纳税人直接使用的网上办税系统。

第二章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为对应的征管局派驻专业人员。服务商根据对应的征管局要求,指派技术和服务等素质全面的专业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对应的征管局办税服务厅实地开展技术和服务的支持,每个办税服务厅驻点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并根据对应的征管局要求增派。

第三章服务商的职责

第十一条必须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专业级的呼叫中心系统实现支持服务的全面信息化管理,所有咨询服务的受理、处理、记录、整理、监督、统计工作均通过一体化支持服务平台实现。呼叫中心场所和设备线路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有至少储存50万用户3年的咨询语音和业务办理信息记录并在需要时具有快速扩展能力。

第十二条支持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具有完善的管理能力(包括培训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先进的支持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在线咨询与语音服务为一体的人工服务)以及成熟的运营支撑(包括平台用户量、受理并发峰值、知识库系统的支撑),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是市局组织开发的实现数据集中、监控集中、管理分级的技术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商必须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做到“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知识库、统一热线”,并提供有效应急预案,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断不乱。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局和对应征管局备案报告,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应急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服务,不断总结处理应急事件的经验教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征管局征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应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独立承担征管分局满意度和投诉情况的考核,联合纳服、信息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实施季度考核,按要求上报季度考核情况,上报资料必须经过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章服务商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的要求实施季度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最终得分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量化计分方式实施,将服务商季度考核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取中间服务商作为“排名居中服务商”,为基准值。中间服务商有两个的,取排名靠前者为“排名居中服务商”。达到基准值的机构得基准分(标准分值×80%),其他服务商最终得分为:考核最终得分=基准分×(季度考核分值÷基准值)。

第二十四条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响应减少文件制发的要求,考核结果将不再以公文形式印发各单位。为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市局将按季发布考核成绩,服务商以此作为凭证。

第六章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季度考核中每有1次有效投诉(未提供纳税人撤诉证明的或总局、市府转办的影响恶劣的)扣5000元(季度费用中直接扣除,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采购人在支付该季度费用时,将扣除当年合同金额的5%作为处罚,即该季度费用只支付当年合同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服务商在服务期限内退出服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局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2020年3月3日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2020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要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指示要求,助力推动新片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征管服务措施:

一、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

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减少企业初创阶段运营压力。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广增值税发票无纸化

对区域内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全面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一体化服务。

三、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新片区发展方向的鼓励行业的新办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

四、推进申报一体化管理

试点申报一体化管理,实现申报提醒、催报催缴、逾期责令限期改正、简易处罚及文书送达等税务事项一体化操作,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逾期申报等因素导致的简易处罚罚款缴纳、文书签收等事项,实现逾期申报简易处罚“一次也不用跑”。

五、实施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六、深化离境退税试点

加大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新片区内商业企业备案纳入退税商店范围,支持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服务试点。

七、强化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修复机制及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个人与企业间纳税信用联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让守法诚信的新片区企业切实享受到资料报送、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的便利。

八、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结合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税款征收方式、总分机构类型等情况,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进一步简并清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进一步优化一般注销流程审核要求,提升企业获得感。

九、试点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对本市生产型企业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施行税收属地征管,允许其独立领用发票,对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种在分支机构注册地申报入库。

十、试点线上线下配送模式

从便利企业角度出发,试点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和涉税业务文书线上线下(O2O)配送,探索税企邮等三方合作机制。

十一、试点税源专业化管理

按照有利于服务新片区企业的原则,在科学分类税源和涉税事项基础上,发挥税源管理部门比较优势,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税收管理质效。

十二、推行预约办税服务

十三、建立税务“首席联络员”制度

创新大企业纳税服务产品,试点推进千户集团“首席联络员”制度,加强并固化线下沟通渠道,明确大企业联络员和税务机关首席联络员的沟通机制,实现税企双方点对点直连。

十四、发挥社会共治辐射效应

在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网点、银行、办公楼宇集中地等场所,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涉税业务办理的一体化纳税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就近办税、一次办税需求,推进便民惠民的纳税服务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十五、增设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延伸点

将浦东新区、奉贤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服务功能延伸到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纳税人可选择在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或其不动产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应窗口,办理新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十六、加强跨部门联动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先行先试

2020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9家企业作为本市2020—2022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服务商(名单见附件1),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免费为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三、涉及的软件系统

服务涉及的软件系统所有权属于税务机关,主要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又称“eTax@SH3”)、网上认证软件(又称“eTax@SH网上认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开票软件、电子税务局、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

四、对服务商的要求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流程和日常用语规范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修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8〕245号)的规定执行,并且接受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局的管理和考核(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另行印发)。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

五、对征管局的要求

各征管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协助服务商做好移接交工作,并对新服务商开展实地考察,配合市局做好新服务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规范办税服务厅派驻工作,合理安排申报计划,有条不紊地实施错峰申报,避免高峰期集中申报,确保每个征期的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六、服务费用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属于政府购买的服务,纳税人接受服务时无须向服务商支付任何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市税务局按季支付各服务商,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税务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

七、服务期限

本次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自2020年1月1日起,期限三年。

附件:1.2020-2022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名单

2.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承诺设施和人员情况

2019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发布)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12月6日

3.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参考流程

2019年12月3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七条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

(分值)

服务商

第1季度

第2季度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

97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99.5

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99

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98.5

92.5

上海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6.5

上海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95

99.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00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上半年,各服务商在做好日常月度及季度纳税申报、更正申报、申报进度、涉税事项办理等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出色地完成了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企业版代扣代缴)服务、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手机端、PC端)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服务、社保征收服务、电子税务局新版上线服务工作、出口退税单一窗口业务服务等工作。另外,为配合减税降费工作,做好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各服务商签订承诺书,禁止乱收费行为抵减减税降费效果。

二、工作要求

(三)各单位应重视本项考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做好工作计划,加大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附件:1.《2019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2.《2019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3.《2019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4.《2019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2019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2019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2019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

2019年9月2日

2019年7月22日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2019年5月9日

2018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第3季度

第4季度

96

93

94

附件:1.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2.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3.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4.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2018年3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8.2018年3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9.2018年3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10.2018年4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11.2018年4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THE END
1.咨询策划服务合同规范标准最新规定,深度详析落实本摘要针对咨询策划服务合同规范标准最新规定进行深度解析,重点关注ZXC版HII7664标准。内容涵盖合同规范标准最新动态、详细解读以及实际应用指导,旨在帮助从业者准确把握最新法规,提高合同管理效率。http://juliangyuanshu.com/post/33426.html
2.标准化基础篇!标准化知识手册16、什么是服务业标准化? 服务业标准化是服务业组织通过对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服务的过程。 17、什么是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YzMTgzMA==&mid=2650847917&idx=7&sn=aae34d142f44e21fdf56c46d2cfe2701&chksm=8a269dc7504c81a2746400c5824066c522a74d1aa804d4469f544313c66568964589ee803370&scene=27
3.公交公司投诉咨询管理规范公交公司投诉咨询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旅客沟通,收集和了解旅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增强旅客满意度,根据《安徽省普通班车客运服务标准》和安徽运泰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质量手册,特制订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公司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等运输https://www.nlx.gov.cn/openness/public/6605211/38842841.html
4.咨询服务协议范本,挑战版解释落实复刻版657687人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咨询服务已成为企业、机构和个人获取专业帮助的重要途径,为了确保咨询服务的高效、规范进行,一份详尽的咨询服务协议范本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围绕“咨询服务协议范本”这一关键词,探讨其挑战版解释落实与复刻版657687的创新实践,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http://www.hunantaida.com/post/829.html
5.《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2023年2023年9月4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起草背景] 通过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参考标准,引导企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有序竞争,在咨询服务过程中投入充足的资源,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稳定行业人才队伍,筑牢服务质量防线,提高行业公信力,https://www.whrcw.cc/article/13006.html
6.聚焦2022高考高招教育部部署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工作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林焕新)2022年高考志愿填报工作即将启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教育部部署各地各校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进一步加 作者:林焕新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22-http://www.jyb.cn/rmtsy1240/zt/dyjhzt/202205/t20220530_695112.htm
7.基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股票频道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事宜的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3]42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现作 出如下承诺: 因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7062600000082_17.shtml
8.黑龙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计费方法与取费标准(参考)2021.docx(4)水土保持咨询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取费可参考《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其中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下表标准计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例标准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 2 3 4 5 6 7 8 9 1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元) 30 https://m.book118.com/html/2021/0531/7022061026003126.shtm
9.自主招生工作方案6篇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那么大家知道方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自主招生工作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自主招生工作方案1 https://www.pinda.com/zhichang/gongzuofangan/120614.html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建设指南》按照“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推动资源整合、注重开放协同”的原则,以服务驱动和技术支撑为主线,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支撑体系、基础平台体系、关键保障技术、评价考核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政务服务供给的信息化解决路径和操作方法,为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http://www.ags.ac.cn/sjkgx/zcfg/201701/t20170128_4675.html
11.文摘参考20073服务社会作为当代大学的一种基本功能和重要使命,在公安高等教育领域并没有得到有效兑现,由于受公安院校的学术影响力、学科建设水平、科研能力和效应等多种因素限制,公安院校还没有能够有效发挥服务公安实践的功能。公安院校的社会服务对象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不同于其他高校所面对的社会服务对象那样特别注重经济效益、技术https://www.xjpcedu.cn/info/1160/4124.htm
12.造价咨询报告本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根据委托方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委托方提供的武城金马商城2#商业楼施工图纸。包括图纸中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内容。说明:基础土方暂按槽坑挖填土计算;内墙材质暂按图纸中计算,实际如与清单中工程有差别,据实调整;招标预留金暂不考虑;清单项目特征参考图纸https://www.wenshubang.com/baogao/2995252.html
13.咨询服务的合同(精选16篇)咨询服务的合同(精选1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咨询服务的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https://www.pinda.net.cn/fuwuhetong/7593.html
14.图书馆工作人员守则新版参考咨询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馆的参考咨询工作。包括面对读者的一般咨询、代查代检、文献传递、课题查新、定题服务及最新文献报道等信息服务工作。 二、负责新生入馆教育与各种信息资源利用专题培训。 三、负责解决教师、学生在信息资源检索中遇到的问题。 https://mip.ruiwen.com/gongwen/shouze/63800.html
15.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指南2.做好流通阅览、资源推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资源,提供文献信息保障服务。 3.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提高读者有效获取信息、准确评价信息、合理使用信息的能力。 4.开展各种形式的读者活动和读者满意度调查研究,加强图书馆与读者的交流。 https://library.jxcfs.com/info/1030/1250.htm
16.入馆教育5.1参考咨询 图书馆主页上有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链接,读者可在任一时间点击该链接进入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页面,选择合适的咨询方式,在线提交参考咨询请求,图书馆参考咨询人员将给您提供最大程度的帮助。 电话咨询:0453-6984667 当面咨询:图书馆参考咨询部302室 https://www.mdjmu.cn/tsg/xxsy/rgjy.htm
17.2018级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 四、学制与学历 三年制专科 五、就业面向 初始岗位群:各级各类养老及涉老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及基层管理者、社区服务与管理员、老年产品及老年产业营销员、涉老社会组织与机构工作人员、民政事务管理人员等。 https://jwc.wfhlxy.com/info/1023/1358.htm
18.安徽省图书馆“五个提升”:以数字资源服务为重点,综合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加强珍贵历史文献修复保护,文献整理与研究能力显著提升;以“长三角公共图书馆智库服务联盟”“网上联合知识导航站”为依托,参考咨询能力显著提升;以课题申报和学术著作出版为引领,学术研究水平显著提升;以多媒体宣传为抓手,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 https://www.ahlib.com/main/detail?id=45130
19.图书馆面试问题和答案(精选9篇)(4分);联合目录、引进数据库、学位论文库、特色库、重点学科导航库、虚拟参考咨询、教学参考信息、资源评估、标准规范建设、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资源调度系统、CCC西文期刊篇名目次、数字图书馆门户、统一认证、结算、统一检索平台(8分);全国中心、地区中心、省中心、成员馆、数字图书馆基地(5分);使用CALIS服务,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gajo51k.html
20.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场所,根据企事业单位、群众的需求,提供政务服务咨询引导及材料初审、流转、办结通知、送达等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1.5职业环境条件 https://www.chinaadec.com/n/19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