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文化机构推行组建理事会,是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体现。世界最早的文化机构理事会制度,可以追溯至19世纪中叶美国波士顿公共图书馆的建立以及理事会制度的确立;196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大英博物馆法》,规定“大英博物馆理事会”为大英博物馆的法人团体,拥有管理权,开博物馆理事会制度之先河。
推行和建立理事会制度,无疑可以进一步推动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到博物馆的各项决策和建设中,从而强化博物馆的公共性、增加管理的公开透明度,促进其公共职能的深度实现。因此,2011年,国家文物局曾发文要求“公共博物馆纪念馆要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管理运行机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理事会制度的推广,成为党中央对新时期博物馆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成为近几年博物馆界的一项重要课题。
毋庸讳言,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理事会制度的推广还面临多种难题。目前,除少数民办博物馆、美术馆外,国有公共文化机构确立理事会制度的尚属少数。本刊特刊发此文,以期从举措到理念,解答如何积极推动理事会制度的建立,这一中国博物馆界目前面临的时代课题。
——编者
激发活力:从确立决策地位开始
中国博物馆建立理事会制度就是要确立博物馆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博物馆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博物馆的活力。根据我国国情和现有政策,作为一个相对“标准化”的博物馆理事会制度,以下基本要求是应当得到尊重和遵守的。
作为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的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还要负责博物馆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博物馆的运行。
博物馆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应由博物馆的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博物馆馆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推荐,按照博物馆章程由理事会通过任命,也可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按照行政人事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
博物馆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博物馆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博物馆章程应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博物馆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制度创新:着力解决核心问题
在我国推进博物馆理事会的建立,可谓是一种制度创新,由此可能产生一些挑战乃至冲突,需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这些挑战既有来自现行政策法规层面的,也有来自运行操作层面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又要鼓励结合不同情况的实践探索。在目前的实践过程中应着力解决好几个核心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博物馆主管机构与理事会的关系。要避免形式主义使理事会失去应有的作用,或叠床架屋使博物馆又多了一个“婆婆”。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博物馆的基本制度设计,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制订《博物馆章程》。还应事先明确博物馆理事会的设置基本标准或法规作为依据,否则可能造成国有博物馆理事会的混乱,对现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目前,我国公共博物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的不同部门。博物馆理事会建立后,现有博物馆主管机关更多的是扮演监督机关的角色,而博物馆的管理制度与规章经理事会决议后只需向监督机关备案即可。
还要积极探索博物馆理事会的制度设计。博物馆理事会制度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博物馆专业发展的特殊要求,例如理事会成员的资格、人数、产生方式、任期及其权责。因为理事会负责博物馆内的一切重大事务的审议,权大责重,如何确保理事会成员的专业素养与能力将对博物馆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理事会成员资格的确定、名额的分配以及产生方式都需要深入的研究。
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的定位,必须是博物馆理事会始终不渝的坚持。博物馆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而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这种根本属性,要求其理事会有别于其他机构的理事会,必须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和“永久性机构”的定位。在博物馆建立理事会的初期阶段,尤其要注意在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的同时,确保国家文物资源认定、保护、确权与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并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因地制宜:探寻制度建设的多种路径
正如其他国家所经历的,博物馆理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具有阶段性特征,同时其形式和运作模式应该也必须是因地制宜的,具有多样性特征。所以,从不同办馆主体入手,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和循序渐进是现阶段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最可能采取的路径。
我国有登记注册的民办博物馆811座,其中有30%以上建立了形式上的理事会,虽然尚不够规范,但为下一步理事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文物局2012年印发的《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的法人登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动“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的管理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建设。
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物馆也在理事会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据了解,上海市的国有企业博物馆皆已建立理事会制度,如上海玻璃博物馆、上海银行博物馆、上海纺织博物馆,它们的理事会成员几乎全部为社会人士。目前需要进一步通过理事会的建设提高这类博物馆专业化水平,强化公共文化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具体而言,理事会应在10个方面的职责范围内,向博物馆的上级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并部分地参与管理决策。这些职责包括:确保博物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确保展品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的知识;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规划博物馆的工作,检查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通过检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审议博物馆馆长提名并与其签订合同,评估馆长的工作;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总之,中国博物馆的理事会建设要分类推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不断完善。作为博物馆公共性的组织体现和组织保障,作为实现博物馆决策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作为当前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理事会制度不仅仅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更需要社会的认知和支持,才能有力推动公众参与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