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规则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凭本人校园卡借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重复领取,不得使用他人证件。
2.可借阅中外文书不超过10册,借期6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不超过30天。
应还书籍如有他人预约在先,则不能续借。
4.读者可跨校区借阅图书。
5.续借:1.1)读者可在图书到期前续借一次,续借日期不超过30天。
当天借阅的图书不能当天续借。
3.3)凡有逾期图书不得再办理续借手续。
4.4)已被预约图书不能续借。
6.特藏、期刊一律不外借。
7.读者损坏文献,根据文献被损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0.1)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1/3赔偿。
1.2)随书光盘损坏,按书价的5倍赔偿。
2.3)书籍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0元;无法赔偿原书者承担遗失文献赔偿责任。
8.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加收文献加工费20元。
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赔偿。
其中,赔偿系数按照文献出版年代设置,具体见下表。
4.5)读者借阅图书逾期超过30天累计达三次,图书馆停止其1年借书权限。
中山大学合理使用电子资源的规定1.中山大学所购买的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指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全日制学生、博士后、进修教师、访问学者以及跟我校签约的、允许其使用我校图书馆的人员(以下简称“合法用户”)。
2.校内合法用户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均按违规处理:1.1)超过正常阅读速度,连续、集中、大批量下载电子资源,如整本下载电子图书或者整卷、整期下载期刊论文。
2.2)使用任何软件、下载工具如“迅雷”、“网络蚂蚁”、“Flashget”、“电驴”等等下载电子资源。
3.3)将下载所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
4.4)利用下载所得的文献进行非法牟利。
5.5)将合法使用电子资源的权限提供给非合法用户使用,如将校园网账号提供或出租给校外人员使用。
6.6)未经许可私自设置代理服务器,向非合法用户提供电子资源数据。
7.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3.违规行为的处理:0.1)违规者须提交书面陈述和检讨。
1.2)违规情节严重者将公示违规情况。
2.3)视其情节轻重,对违规者处以取消借阅权限两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处罚。
3.4)封禁违规者使用电子资源权限,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永久取消电子资源访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