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
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四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6.其它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第五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
具有第四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
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四条所规定限度的;
6.其它经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
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
1.学位(毕业)论文的审查
各学院(所、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学院(所、中心)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四川大学××学院学位(毕业)论文形式审查合格证明》,凭此证明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正式答辩。
2.举报受理机构
学位(毕业)论文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分别为:
1)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2)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3.举报要求
对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4.认定机构
5.争议解决
举报人或当事人对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
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第九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仅针对我校博、硕、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申请答辩的学位(毕业)论文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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