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区别

一、区别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必要性

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是将剽窃、抄袭并列的,说明当时是将抄袭和剽窃当作两种不同行为看待的。

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抄袭”删除,保留了“剽窃”,这是将抄袭与剽窃混为一谈的表现。根据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不是剽窃,肯定也就不是抄袭。这就为狡猾的抄袭家们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侵权人越来越狡猾,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剽窃,他们很少使用秘密的、没有标注的方式侵权。但是,他们的标注往往是非常狡猾的:

其一,标尾不标头。抄录的文字开头没有任何标记,没有冒号和引号,没有“某某某说”等引导语,仅仅在引文结束的地方加一个角标。让读者弄不清楚角标之前有多少文字是他人的文字。

其三,标头不标尾。在引文的开头,如“某某某说”的“说”字后面加一个角标,注释栏里也有一个详细的、对应的注释。但是,某某某究竟说了多少话,几百字还是几千字,读者看不出来。

其四,标在中间。比如,抄录了别人600字,他的角标不是放在600字的结束处,而是放在第200字和201字之间,给读者的印象,不是抄录了600字,而是引用了200字。

其五,抄袭注释。也就是连注释一起抄袭。精明的将注释体例改一改,使前后一致。马虎的连注释体例也不改,将各种不同体例的注释全部原封不动地抄到自己的作品之中。给读者的印象是:反正作者是有注的。

其六,改动一些无关紧要的单词,配合以“参见”。如将“一百多年”改为“百年以上”,将“此后”改为“从此以后”,注释中不是说“见”,而说是“参见”。这种方法,与传统“引书法”的要求相反:故意地“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相混淆”。[①]

一旦受到抄袭的指控,他们往往以不是秘密窃取来狡辩:我有注释,不是秘密窃取,所以不是剽窃。既然不是剽窃,自然也就不是抄袭,因为在新版《著作权法》中,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他们至多承认自己“不够规范”,是“不规范引用”。

所以,为了防止公开侵权,为了不给抄袭家们开方便之门,有必要将剽窃与抄袭,抄袭与不规范引用严格区别开来。

二、立法建议

第一,将无标、无注、无引(引导语、冒号、引号。下同)、无用(深化使用。下同)的抄录行为定义为剽窃。

第二,将有标、有注、甚至有引,但是无用的抄录行为定义为抄袭。

第三,将有引、有用,但是无标、无注,或标注不全、不准,或者抄录不准确等抄录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引用。

三、不规范引用的具体表现

第一,没有标注。

第二,有注释,但要素不全。

第三,有注释,要素齐全,但要素不准确。

第四,校对不认真,录错了文字。

第五,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引文的含义。

第六,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

第七,因过失,粗心大意,使引文被曲解,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甚至南辕北撤。

第八,张冠李戴,弄错了引文作者。

第九,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

第十,对引文评价过分。或者批评过于苛刻,或者赞扬过于溢美。

四、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区别抄袭与引用的关键标准不是注释,而是用。为了论证问题、为了深化使用而抄录他人文字就是引用。没有用的目的,抄录他人文字,注明出处的叫抄袭,不注明出处的叫剽窃。不规范引用也是引用,是引用的一种,因而不是抄袭,更不是剽窃。

下面的事例可以说明不规范引用的性质:

钱文忠教授在央视《百家讲坛》中讲过这样一个例子:

有一个女权主义者认为,女人应当是家庭、国家、社会的主人,男人应当是女人的仆人。因为孔子说过,“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因此,钱文忠教授告诫听众:句读非常非常重要。

笔者(刘大生)以为,在钱文忠教授讲的这个例子中,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引用就是不规范引用,但明显不是抄袭。

在上述文字中,实际上存在着三个不规范引用,但是,都不是抄袭。

第一是女权主义者对孔子言论的不规范引用,因为她曲解了孔子的思想。但是,她的目的是为了论证她自己的一个观点——“男人应当成为女人的仆人”。也就是说,她是将孔子的话当作论据使用的,所以钱文忠教授仅仅指责她曲解了孔子的意思,而没有指责她抄袭。

所谓“当作论据使用”,就是“引用”之“用”。它是引用的核心,是引用的关键,是引用的实质,是引用的真谛,是引用的根本,是引用的精髓,是引用的灵魂。有了它,再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而不是抄袭。

没有它,哪怕有很多注释,注释的要素很齐全、很准确,也不是引用,往好里说,那叫资料汇编,理论集萃;往坏里说,那就是抄袭。

名言曰:有缺点的战士依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终究是苍蝇。套用这句名言,笔者以为:不规范的引用依然是引用,完美的抄袭终究是抄袭。所谓完美的抄袭,就是有标、有注的抄袭。

有些学者的著作,注释栏中要好多“参见”,甚至还有一些“见”,但是仍然被指控为抄袭,原因何在?就在于没有“用”这个灵魂。

【注释】[①]清代陈澧在《引书法示端溪书院诸生》一文中要求“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不相混淆”。该文载张舜徽(1911-1992)选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文献学论著辑要》一书第413-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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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抄袭和剽窃的区别是()。A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B、剽窃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 C、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地、暗地里进行的 D、抄袭和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https://www.zikaosw.cn/daan/18478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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