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
对第一条第三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该规定的本质在于将该类法律事实视为等同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
2.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是,第一款无除外情形,而第三款有除外情形。
3.除外情形必须另有明确的规定。
三
新旧规定不一时,有利溯及规则细化为三大具体标准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在确定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亦强调有除外情形,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通常称之为“有利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的安排并不罕见。例如,《合同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这是“有利溯及”规则的典型体现,价值导向是体现对合同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1.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2.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社会和经济秩序,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重视。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帮扶互助、积极行善,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溯及适用。[2]
3.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体现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追求,即使是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也自然应当得到保护。[3]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英烈的各项权利给予保障,符合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怀,该规定即可溯及适用。
四
新规填补空白时,新增规定溯及适用不绝对化
1.新规填补空白时,可以溯及适用
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在过往的司法解释中,如《合同法解释(一)》、《九民纪要》均有类似规定。
2.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
五
旧法原则新法具体时,民法典虽不可直接溯及适用,但可作为说理依据
旧法原则、新法具体的情形,不同于前述提及的新旧不一的情形,因为新旧法律本质上是统一的。理论上讲,对于本质统一的新旧法,无论适用哪个,适用结果是一致的,因此,民法典不溯及适用,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但案件裁判效果不仅取决于适用的法律,还有赖于裁判说理,而裁判说理常常又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因此,在旧法原则、新法具体的情形下,将新法中更为具体的规定作为对原则性规定的拓展在裁判说理部分阐述,既不与溯及力原则产生矛盾,又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六
民法典适用于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对相应的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可能有实质溯及力,易引发实务争议
1.民法典不适用于施行时已终审的案件
2.民法典适用于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
3.争议
(1)问题提出
(2)分析
①司法解释本身存在溯及力问题
②司法解释溯及力的实务难题
现有司法解释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不统一,除了极少数以法律事实作为溯及力对象之外,绝大部分以案件作为溯及力对象。这种表述模式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的着眼点是针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统一适用法律问题。按照法的溯及力理论,溯及力的讨论对象应当是法律事实,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亦应如此。据此可见,司法解释实际上多是有溯及力的。
根据以往经验,前述问题带来的司法实务难点往往是阶段性的。
4.建议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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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46页。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项调研组:《民法典溯及力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20年第31期。
[3]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5页。
[5]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版,第890页。
作者介绍
史留芳
争议解决部
shiliufang@cn.kwm.com
史留芳律师是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被江苏省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持续从事商事审判19年,承办并撰写的3个涉公司法案例分别被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指导案例、第15号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布;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修改论证;执笔撰写的《江苏全省近五年公司纠纷诉讼调研报告》在2019年召开的全国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被评为二等奖。
朱琪玮
律师助理
感谢实习生傅乐天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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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实施以后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其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一般没有溯及力,这符合法的可预见性。我国《立法法》第93条即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1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
第2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适用旧法;
第3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原则上适用民法典。
有利追溯规则
1.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例如,对于格式条款提供人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此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为“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该条款”,但当事人的撤销权受到除斥期限的限制,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将此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法律效果是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学理上称为“未订入合同”,相比之下,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人的时效抗辩权,更有利于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应当溯及适用。
2.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多数国家均认可以公序良俗为内容的民事法律溯及既往规则。例如,《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即“自甘冒险规则”,这一规则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在法效果上可产生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有助于促进文体活动,尤其是一些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对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有重要意义[1],当溯及适用;
3.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引领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当溯及适用[2]。
空白追溯规则
旧法原则新法具体之裁判说理
上述规定符合法理,旧法原则新法具体的情形,新旧法律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一情形完全区别于前述新旧不一的情形。理想状况下,对于本质上相同的法律,无论依据何者作出裁判,其结果应当也是一致的。但法律并非在理想空间中运行,裁判的过程并非“自动贩卖机”一样简便,法律是实证科学,法官在案件裁判中,除了运用司法三段论进行小前提和大前提的连接之外,还需进行价值判断、法律论证说理等,在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运用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有助于减轻法官的说理负担,也更容易得出妥当结论。
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
有效化溯及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11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930页。
[3]东省级民法院专项调研组:《民法典溯及问题研究》,《民司法》2020年第31期。
作者简介
韩惠虓
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银行和金融、不动产与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