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按照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现状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强奸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同时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轻者夫妻
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
(二)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的比例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北京市家暴致伤鉴定中心鉴定的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妇联系统接访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轻微伤占。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
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低学历、工人、农民占多数
对北京妇联系统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市区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节,农村比城市高了近个百分点。施暴者年龄在岁以下的占,岁的占,岁的占,岁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个体经营者占,下岗失业人员占,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专的占,大专以上的占。由此可见,年龄在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岁以下和城区岁以上的施暴者,农村初中以下和城区大专以上学历的施暴者分别高于对方。
(四)公众求助意识增强,妇联、村居委会成为求助的首选单位
对妇女热线情况统计显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选择亲戚朋友,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五)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
调查显示,%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肉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性虐待。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中,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拘禁分别占、、、。恐吓、咒骂、威胁、凌辱人格、讥讽分别占、、、、。由此可见,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对家庭暴力内涵及行为的认识与婚姻法的定义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二)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宽容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甚至选择离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
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
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
这一理论同样应该适用于家庭其他遭受暴力侵害的成员。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全社会各方面都应行动起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关系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妇女、青少年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易形成一种不健全的人格和障碍心理,大多数青少年犯都来自离异家庭,且在家庭破裂前都存在有家庭暴力。这会使中国隐性犯罪人口的基数加大,不利于社会发展。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
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全社会各方面都应行动起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关系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妇女、青少年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易形成一种不健全的人格和障碍心理,大多数青少年犯都来自离
异家庭,且在家庭破裂前都存在有家庭暴力。这会使中国隐性犯罪人口的基数加大,不利于社会发展。
家庭暴力的现状、问题成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广泛性的问题,也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的思考分析,旨在找出能够对其进行预防、治理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制度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2008年3月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莫文秀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这份议案提到: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全国妇联2005至2007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约为年均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暴力恶劣程度上升,情节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恶性案件增多,家长打伤、打死孩子的问题凸现;“以暴抗暴”的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现状对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概述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只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行为。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复杂的,虐待、遗弃、打骂、伤害、杀害、以及对性权利的侵犯,强制、胁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对人格权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毁坏财产等多种暴力方式,均可归属家庭暴力的范畴。
这些家庭暴力形式的核心内容是发生在家庭中的行为,因此,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
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3、家庭暴力趋向严重性。目前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
5、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方式呈现多样:其中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6、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成员。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加上公众对此态度大多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庭内部事务。所以,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问题成因
(一)、从我国的社会历史分析
1、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于古代家庭和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几千年延续下来家庭中的强权意识不仅没有彻底根除,而且还有一定土壤。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婚姻中男方收入一般应高于女方才算正常。而现实中很多女性在经济上部分或完全依附于男方。这给男方的施暴行为在客观上找来了“理由”,在他们看来,自己是家里的“主子”、“顶梁柱”,由自己养活的人,当然应该顺从自己,当然可以任其摆布,从而他们实施暴力也是理直气壮。
2、中国封建伦理纲常和礼法规则和宗法家长制度家庭结构的历史同构,仍具有强大的社会遗传作用。封建“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导致我国存在大量家庭暴力现象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为本位,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封建遗毒依然存在于许多人的头脑中且根深蒂固。此外,“父为子纲”的封建礼教也使许多人认为其对子女享有至高无上的支配权,可以随便惩戒,随意殴打。因此,男性对女性任意施暴、家长对子女随意惩戒的历史文化传统,至今仍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当前社会宽容、淡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三)、家庭的私有化和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形态,形成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漠视。
(四)、社会的介入和公力干预的缺乏,暗中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家务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自己解决。并没有把家庭暴力看作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在我国的大多数人心中都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体上的伤残或死亡,都是家务事,所以就出现了警察也不愿介入家庭暴力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劝阻、调解,公安机关的制止及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家庭暴力、虐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婚姻法解释
(一)》则同时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并明确“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些规定容易使人感觉虐待罪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家庭暴力行为的责任应较虐待罪轻。从而对于偶然发生的严重家庭暴力,任由受害人自己处置,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接到受害人的投诉后也往往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虐待罪,使得受害者即使主动向司法机关求助,也经常得不到及时的帮助。而如果受害人以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指控施暴者,也往往会遭遇司法机关冷漠的态度,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也存在于司法机关人员的头脑中,在他们看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伤害,它还涉及到感情因素,旁人很难判断或者根本无法判断。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构想
(一)、首先应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反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
199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激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我们认为尽快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二)、针对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的不足,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一些救济途径。概括起来有两种:
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保护令制度,以救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令,是指法院所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侵扰、传唤或发现真实之命令或裁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依据保护令的规定,针对所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目的、民事保护令的核发及效力等来看,民事保护令具有以下的特征:
1、旨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
2、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决定核发与否;
3、保护令的核发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
4、民事保护令具有强制力,保护令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而核发的裁判或命令,而非一般的调解书;
5、民事保护令的性质是非诉案件。综上所述,民事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发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
(三)、建立一整套反家庭暴力,完善、有效的社会综合保障体制。
(四)、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媒体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另一方面,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还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党日红
载《北京人民检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总第84期)第44—47页
2、《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党日红曲桂玲姜虹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9月第5期第4—7页
3、《家庭暴力与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与完善》李秀华冯兆蕙载《河北法学》1995年第5期第1—11页
4、《婚姻、家庭变革中妇女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谭琳载《中国人口科学》1994年第6期(总第45期)第54—57页
5、《对家庭暴力的再思考》张媛载《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9月第28卷第4期第97—99页
6、《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曹秀谦
载《政法学刊》2000年12月第17卷第4期第24—28页
7、《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学探因》雷金星
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26卷第2期第2—5页
8、《关于家庭暴力的透视与思考》王明美郑百灵
载《理论观察》2002年第5期(总第17期)第37—40页
论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研究
徐丽君
【摘要】本文主要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进行出发,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种类与新暴力模式以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在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上,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利用法律和社会及媒体的干预,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家庭。
【关键词】家庭暴力
种类
成因
危害
对策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与新趋势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五、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作了一个界定:家庭暴力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反复,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关联。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单位内部成员间,往往由矛盾分歧引起谩骂肢体冲突,偶然发生到日渐频繁,最终会给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带来双重伤害。偶然发生的家暴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紧急干预,这种行为往往会一再重复发生并趋于严重,当惨案发生之时,后悔已晚矣。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表述: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冲突的极端方式,当事人除了的拳打脚踢,往往还使用一些锐器工具,这样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为严重,轻则伤筋动骨,重则危及性命。在道德社会里,家庭暴力是不允许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持续长期的人身伤害违法行为,具有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主观的故意性、行为的违法性等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家庭成员内部之间,成员间除了有血缘关系,还有夫妻关系以及某种家庭内部关系,比如夫妻,婆间,父子等特定关系。在我国家庭暴力中,绝大多数是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伤害行为。
(二)行为的隐蔽性。因为其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所以很多时候发生的暴力侵害往往不被家庭人员之外的人得知,一旦发生,受害者为了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过日子而隐瞒暴力的发生。还有的受害者,为了面子,不好意思向他人或者司法机关申请援助,这类事件往往在性暴力上表现尤为突出。
(三)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除了殴打、捆绑等身体伤害外,还有性虐待,语言攻击等等。
(四)主观的故意性。一次暴力的发生是偶然,但长期的暴力行为必然带有一定的故意性,只有主观的故意,才造成了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
(五)行为的违法性。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人类的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势相背离、与民主、自由、平等的国家形象不相容的社会现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身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按其形式可分为: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语言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2]四是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和漠不关心的方式让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难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陈娟的《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曾提到“冷暴力”这一新的暴力行为,她认为“冷暴力”属于精神上的一种暴力形式。[3]调查发现,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却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这里的知识分子家庭状况尤为突出。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加细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严重。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当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冷暴力也应该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和司法机关的干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机制相虽然相对健全,但为什么家庭暴力不仅存在着,还日趋严重呢?原因诸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封建思想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是天,掌握着妇女的生杀大权。同时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之下,三从四德,逐渐丧失了自我。在这样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一种常见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
1.日常生活中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他们大多会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更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一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对妻子孩子施以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子就会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告发。
2.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6]许多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只懂得追求物质享受。在外养情人,包“二奶”,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他们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这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即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婚姻裂变目的的手段。
3.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重要原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加之发展不平衡,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落后的“老少边区”乡村,相当多的民众经济上不富裕、文明程度不高,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欠缺,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缺少对自己的约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不会或不善于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和和社会行政机关干预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警察、法院、检察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的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这些机构求助意愿不大,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以制裁,从而助长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不少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除了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外,还会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二)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容易形成不良人格
一个个家庭的解体,受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还有更为无辜的孩子和老人。孩子一般年龄还小,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知父母为何离婚,目睹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他们幼小的心里会留下一定的阴影,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成长和面对家庭和社会的心态。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一个错误的选择甚至会影响一辈子,所以,在当家人大打出手,互相伤害的时候,多想想自己的孩子,调整自我心态,积极面对婚姻,生活,给孩子一个良好成长的坏境。孩子很小,老人很老,更多的老人为儿女担心,尤其在农村,老人是和儿子住在一起,婚姻解体,老人没有人照顾,更显得孤老无依,让我们情何以堪,中国的百善孝为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危害社会安宁,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五、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研究
从社会能力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一)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施暴者更加猖獗,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
1.公安机关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济最直接的接触者。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真正达到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2.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于造成受害人重伤却以“缓和家庭矛盾,改善双方关系”为由不予起诉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严重的后果是,施暴人会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法院对施暴人的严惩,其意义远远超过对施暴人个人的惩罚。它是向社会发出这样一个信号:家庭暴力是犯罪而不是家庭私事,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或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维权法庭,从组织上予以支持。
(三)社会有关组织的干预和保障机构的建立
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暴者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二是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求助。三是向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可以向妇联、单位的妇女委员会、工会求助,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此外,从对家庭暴力的成因的探讨,到对施暴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以及对受害人的伤害鉴定、医院治疗、心理治疗甚至提供避难场所,直至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都应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是仅靠公检法司和妇联所能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大联盟”,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比如,设立反家暴热线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建立“妇女庇护所”或“受暴保护所”,为妇女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免遭现实的伤害等等。[6]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唤醒他们的维权意识,让他们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不是家庭内部事情,自觉自发的抵抗家庭暴力,从而减少发生率。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的普法教育,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知识分子,他们相对素质较高,但却是家庭冷暴力高发群体,因此要对他们多进行反暴的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冷暴露的危害比身体伤害更为严重。带动这部分人,利用他们所学的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案例,去宣传和教育更多身边的人。
3.要主要针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素质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要懂得为自己负责,才是为家庭其他人员,为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年9月62-63[2]陈娟:《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研究》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年第11期刘晓善:《农村家庭暴力问题研究》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第25卷第2期2009年2月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年93-94[5]周晓青:《妇女维权周昨日启动家庭暴力投诉接待室挂牌》,扬子晚报,南京,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