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物的属性,就是事物的固有性质,包括其特性、特征等等。事物的属性是通过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才表现出来的。每一事物都有多种属性,这些属性在认识事物的特征或本质的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能等量齐观的。逻辑学专家曹予生曾经撰文对事物的属性作了非常清晰的辨析,他指出了事物属性的分类情况:
曹予生认为,“事物属性本身无所谓固有与否,特有与否,本质与否;对事物本质作如上分类,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的结果,是人们根据事物的各类属性在认识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而作出的逻辑规定。人们有了这些逻辑规定,运用这些逻辑范畴,去认识事物,就有助于概括事物,区别事物,认识事物的本质。”在他看来,“每一个事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但是,每一个事物的本质却不是它的各种属性的总和。事物的属性都表现本质并不等于事物的属性都决定(或规定、组成)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则是事物的本质属性的集合。本质与本质属性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果这个集合中只有一个本质属性,那么这个本质属性就是本质。”“如果这个集合中有若干个本质属性,那么这些本质属性都从某方面规定着本质,都是本质的某一方面,它们的集合就是本质。”①
从曹予生的论述中可知,一个具体事物,总是有许许多多的性质与关系,我们可以把一个事物的性质与关系,都叫做事物的属性。事物与属性是不可分的,事物都是有属性的事物,属性也都是事物的属性。另外,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决定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如能思维、会说话、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进行劳动,这是人的本质属性。而人的其他属性,如无毛、两足、直立行走等则是人的非本质属性,因为这些属性仅仅有区别的意义而无质的规定性。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本质属性的集合”,这就是说,事物的本质属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有时人们甚至可以根据需要把事物的某一属性提到首要地位即作为本质属性去研究。认清这些是非常重要的,这对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及其多元特征,进而认识事物的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对文艺属性抑或本质属性的多元理解
以上这些属性,都从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反映出了文艺的一些特性,同时也显现出文艺属性多元存在的客观事实。然而,这些属性对于文艺而言,其地位和作用是有差异的,问题在于,虽然要认识文艺的本质,就必须从文艺的本质属性去研究,但在这些属性中,哪些是文艺的一般属性,哪些是文艺的本质属性,学界却并没有相对一致的看法。于是,学者便各自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爱好,从各自的认识和理解出发,将文艺诸多属性中的一种作为文艺的本质属性,进而提出了自己关于文艺本质的理论观点,这样势必导致人们对于文艺本质问题的理论争论。例如,新时期以来,国内学者对于文艺本质的“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理论论争即是这些争论中比较突出的一个。
就已有的认识而言,人们一般将意识形态属性和审美属性看作是文艺的两个最基本的属性。文学作为一种属于“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的领域”,③属于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一定的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能动反映的产物。然而,文学又与哲学的、政治的、法的各种意识形态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即它又有审美性,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苏联文艺理论家阿·布洛夫就曾指出:“意识形态原则上只有在各种表现中——作为哲学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才会现实地存在”,“艺术作为意识形态现象,其特殊实质就在于这种审美方面”。④应该说,“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从某种角度看,是比较准确地概括了文艺的本质特征的。
实际上,文学艺术本身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组合体”,⑤对其本质属性的不同理解也说明了这一点。对于文学艺术而言,其属性是多元的,其本质属性也可以是多元的。正如文艺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抑或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这些都是人们对于文艺本质属性的基本界定。这些多元的属性在不同的时代所处的地位虽有不同,但它们对于文艺的重要作用却没有原则的不同。这就从另一角度再次证明,文艺的本质属性并非只有一个,而是有若干个,并且“这些本质属性都从某方面规定”了文艺的本质。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文艺各种本质属性的不同认知、界定与判断,所体现出来的往往是不同的文艺立场、文艺道德观和文艺本质观,这实际上关连着一种文艺究竟是谁的文艺、是为谁服务的文艺、是进步的还是落后的文艺等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