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2021〕186号2021年10月14日)
一、质量控制体系存在问题案例
案例(一)A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案例
案例(二)B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案例
案例(三)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案例
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问题案例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2018年度审计项目
案例(五)某机械公司2017年度审计项目
案例(六)某医药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案例(七)某网络信息科技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案例(八)某服务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案例(九)某贸易公司验资项目
案例(十)某科技公司等5项验资项目
案例(十一)某集团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案例(十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案例(十三)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年度审计项目、2016年度审计项目
三、出具存在披露信息差错或意见类型不恰当审计报告问题案例
案例(十四)某科技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案例(十五)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案例(十六)某新材料科技公司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
案例(十七)某能源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案例(十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项目
案例(十九)某酒店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项目
案例(二十)某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审计项目
四、审计程序缺失问题案例
案例(二十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计项目
案例(二十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项目
案例(二十四)某外国企业驻广州代表处等9个代表处审计项目
案例(二十五)某汽车塑料冲压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案例(二十六)某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项目
案例(一):A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案例
一、基本情况
A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A所)于2004年10月成立,现有股东5名,员工42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1人。2018年出具报告1364份,业务收入为768.42万元。2019年1-6月出具报告855份,业务收入297.92万元。检查发现A所质量控制体系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存在与多个咨询服务方合作并支付大量咨询服务费问题
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A所共有26个提供咨询服务的合作对象,检查发现A所业务执行中存在大量使用外部劳务的情况,且支付的咨询费、服务费等均高于事务所员工工资,其中,2018年度支付咨询、服务费320.46万元,占业务收入的41.70%,2019年1-6月支付咨询、服务费49.05万元,占当期业务收入16.46%,A所实际执行业务的人员多为外部劳务人员,分布较广且管理松散,实质上是“多套人马、多个牌子”经营。此外,A所人员组织结构复杂且人员流动性大,截至2019年6月30日,A所共有员工42人,但2018年和2019年1-6月期间离职的员工多达44人,员工队伍不稳定。
(3)存在部分业务项目无业务约定书问题
检查组抽查了A所74个项目,其中20个项目的业务约定书A所未能提供,占抽查样本的27.03%;另有部分业务约定书未填写收费金额。
(4)存在部分业务项目无工作底稿问题
检查组抽查了A所238个项目的底稿,其中5个项目的底稿A所未能提供。此外,A所未能按照准则规定将全部业务底稿及时归档,提供的底稿中大部分存档报告未盖事务所公章,且无注册会计师签名,部分项目无留存报告,部分项目底稿零乱,未经整理或未按科目顺序归集。
(5)存在冒用A所某注册会计师名义签署报告问题
在核实有关问题过程中,A所某注册会计师反映2015-2017年期间,A所用其名义出具的1997份报告中仅有147份是其本人签署,其对非由其本人签署的报告不知情,为他人冒用其名义签署。
二、案例剖析
省注协给予A所及主任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案例(二):B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案例
B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所)于2009年2月成立,现有股东5名,员工21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4人。2017年出具报告3,876份,业务收入为3,607.56万元。2018年1-5月出具报告1,872份,业务收入956.54万元。检查发现B所质量控制体系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存在人均出具报告数量过多问题
根据B所提供的资料,事务所14名注册会计师2017年度出具报告3,876份,2018年1-5月出具报告1,872份,对应年度人均出具报告数量分别为277份、134份,数量过多已超出正常工作负荷且未能保证业务质量,存在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情况,不利于业务质量控制。
(2)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问题
B所与有关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由税务师事务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B所不与被审计单位直接联系,业务收益大部分由税务师事务所享有,B所实际未参与审计工作。经检查,B所2017年度和2018年1-5月由税务师事务所实际执行的业务数量分别为1,712份和824份,分别占2017年审计报告份数的63.22%和2018年审计报告份数的42.39%。B所2017年度支付业务合作费用1,065万元,占当年财务报表收入1,328.03万元的80.13%,其中支付有关税务师事务所800.14万元。
B所允许其他单位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规定。省注协除对B所存在的严重执业质量问题进行行业惩戒外,还已将B所上述违法行为及执业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并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省注协给予了B所及主任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案例(三):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案例
C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共有2名合伙人,2017年执业质量检查发现,C会计师事务所2名合伙人分别带领各自团队在不同地点经营,事务所刻有2个公章,2名合伙人各掌握和使用一个公章。
省注协给予C所及主任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案例(四):某科技公司2018年度审计项目
D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科技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被审单位经D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为3,205.11万元,管理费用为1,581.26万元,与D所编制的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管理费用审定表、利润表项目分析程序表、试算平衡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本期未审数一致。但底稿中所附的被审单位2018年度未审财务报表列示的主营业务成本为3,395.07万元、管理费用为1,391.29万元,上述审定表等底稿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本期未审数与被审单位实际的未审数差异分别为-189.97万元、189.97万元。即D所通过虚假编制审定表等底稿,在其中篡改被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未审数,并按未审数直接确认被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为3,205.11万元,管理费用为1,581.26万元,实现增大管理费用,进而增加研发费用(研发费用未审数为162.49万元,无依据增加至334.26万元)的结果,为被审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此外,该项目还存在重要科目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等严重问题。
D所在执行某科技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虚假编制2018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管理费用审定表、利润表项目分析程序表、试算平衡表,通过篡改被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未审数据,以达到虚增研发费用的目的。
D所为迎合被审单位需要,不仅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虚假编造审计底稿,已完全丧失法律意识、底线意识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案例(五):某机械公司2017年度审计项目
E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机械公司2017年度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被审单位货币资金期末余额984.5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74.68%,其中现金918.32万元,银行存款66.18万元。E所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未对现金、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现金监盘表列示现金盘点日现金余额为32.26万元,报表日至监盘日现金收入562.51万元,现金付出1,448.57万元,倒轧出审计截止日现金余额为918.32万元。经延伸取证,被审单位提供的现金日记账显示,被审单位2017年12月31日期末现金余额为6.74万元,与审计报告披露的2017年度期末现金余额918.32万元差异911.58万元,E所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
E所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
案例(六):某医药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F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医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被审单位三年人员人工费用合计1,029.16万元,占研发费用总额的90.82%。F所仅选取其中11笔与工资凭证进行了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检查,未进一步核实是否属于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且底稿中未付抽查凭证的复印件。F所编制的底稿《主要情况表》中列示被审单位职工总人数158人,其中研发人员151人,研发人员占比为95.57%;编制的底稿《研究开发部人员清册及项目分工表》中列示151名研发人员全部为系统分析师、架构师等。
F所为迎合被审单位需要,不仅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主动虚假编造审计底稿,已完全丧失法律意识、底线意识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
案例(七):某网络信息科技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G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网络信息科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G所审计确认的被审单位高新收入为高效智能化POS机终端服务收入105.32万元及高防密性电子支付系统91.26万元2项,高新收入合计196.58万元。但被审单位实际收入项目是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的POS机机具维护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具维护协议书,提供服务的内容为:每月为商户送纸,取回刷卡小票,实地检查机具,商户收银员的受卡操作技能培训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与上述高新收入无关联,且送纸、检查机具和操作技能培训等POS机机具维护收入也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有核心支撑技术的收入类别,不应确认为高新收入。
此外,该项目还存在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等严重问题。
案例(八):某服务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
H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服务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H所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
案例(九):某贸易公司验资项目
I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接某贸易公司验资项目,验资金额为4,500万元。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I所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审验程序严重不足。经向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开户银行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延伸取证,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金均在投入当天就已经全部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被审验单位李某、张某2名股东于2019年5月21日共分5笔投入资金,其中张某有2笔投入资金在当天即按投入金额转出至张某本人账户,有1笔投入资金在当天即按投入金额转出至李某账户;李某2笔投入资金在当天即按投入金额转出至张某账户。
至2019年5月21日验资截止日当天,验资账户的余额为0。
I所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
案例(十):某科技公司等5项验资项目
J会计师事务所承接5个科技公司的验资项目,验资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250万元、35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上述5份验资项目均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审验程序严重不足。5家被审验单位验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均为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开设,经向该开户银行延伸取证,5家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金均在投入当天就已经全部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验资账户的余额在验资当天均为0。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
案例(十一):某集团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某集团有限公司验资项目由K所承接,验资业务类型为变更验资,验资金额为500,000万元。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案例(十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项目
L会计师事务所对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2016年10月30日盖章的银行询证函,在2016年12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金额103,010.00万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确认,L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依据的银行询证函非该支行盖章出具,且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在该支行营业部开设银行询证函上所列的验资账号。
该银行询证函为虚假询证函,L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L会计师事务所还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执业问题。
案例(十三):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年度审计项目、
2016年度审计项目
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年度审计项目、2016年度审计项目均由A所承接,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附表数据与底稿数据严重不符,A所存在虚假编造被审计单位利润的问题
某环保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营业成本为16.00万元,与底稿中该公司2015年度明细账的主营业务成本16.38万元不一致,差异-0.38万元;经审计的2015年度财务报表中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为0.38万元,均与底稿中该公司2015年度明细账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0元不一致。A所虚假编制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和未分配利润审定表以及试算平衡表,虚减2015年度主营业务成本0.38万元,虚增2015年度利润总额0.38万元,虚假编造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年度盈利0.38万元。
(2)在获取的某环保科技公司未审资料中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A所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A所出具的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部分处理存在明显矛盾
A所同时出具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全额冲减2015年度净利润0.38万元,但注册会计师未根据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前年度调整事项调整2015年度财务报表。
(4)在未发生审计调整情况下,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定数均与该公司的实际报表严重不符
A所为迎合被审单位谋取不法利益需要,不仅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主动为被审单位虚假编造利润,已完全丧失法律意识、底线意识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