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合发改社会【2017】758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立项的复函
1.4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5项目业主: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合肥市文旅局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2获取方式:
4.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2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9号开标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邮编:230000
联系人:王工
8.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8.3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8.4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8.5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9.其他事项说明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3378403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账号:1023701021000135582262566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
原项目编号:2022BFFAZ02076
原公告日期:2022年09月10日00:00
关于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项目重新评审的通知
各投标人: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项目(2022BFFAZ02076)因收到异议,经监管部门备案,定于2022年11月22日10:30进行重新评审。
我们对招投标过程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招标文件补疑4
2022BFFAZ0207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2.动画中需含有对项目涉及的智慧书库业务动线做一个完整的规划,并对各个子模块和功能组件、流程进行详细描述、分析和说明。
2.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或PMP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2.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或软件设计师得1分,满分1分;3.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3.招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证书:“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
我方认为此项说明有异议。条款上半句“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与下半句“或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相应证书”没有因果关系。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提供该组织颁发的相应证书或证明文件。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7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2865413、6350998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6223668、66223831
2022年10月31日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招标文件补疑3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本次项目主要是针对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并伴有大量的施工与建筑安装配合工作,应该强调其智能楼宇建设的属性,建议增加“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或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得2分”。
答:详见本补遗变更部分。
2.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得1分,满分1分;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本项目是物流仓储行业应用典范,并非嵌入式设备采购及应用开发,不应一味强调嵌入式系统设计师认证,对于数据库开发专家认证或高级物流师认证也应予以认可。而项目高级技术人员也不应局限于项目管理工程师,而应对高级项目经理予以同等程度的认可,建议该条款修改为“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或高级物流师、数据库开发专家证书得1分,满分1分;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或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本项目是仓储物流行业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不应只强调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的相应证书及荣誉,也应对于同等规模的仓储物流行业颁发的证书予以承认,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投标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仓储物流交通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1、投标人门槛业绩要求限定了地区,排除了港澳台地区的项目业绩。港澳台地区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请给与说明。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业绩要求中删除“(不含港澳台)”表述。
7.招标文件补遗2P59嵌入式还书机方案
事实依据:在嵌入式还书机的推荐品牌中只有上海某公司一家是满足方案和招标要求的,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有特定指定厂商嫌疑,实属控标项。此处招标评分要求,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删除嵌入式还书机方案的此项要求。
8.招标文件补遗2P58投标人证书: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设备采购与建设,此设定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CS3级别设定超出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有利于潜在投标人“上海某公司”;在满足门槛业绩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中,仅上海某公司一家具备,具有唯一性和明显的指向性。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证书级别从CS3级调整为CS2级,扩大潜在投标人范围。
答:见本补遗变更部分。
9.招标文件补遗2P57投标人业绩。
事实依据:(1)分拣机与智能书库是不同设备,在图书馆立体书库中分拣机所占比例极小、以分拣系统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业绩,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分拣机设备种类多样,金额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不同分拣机设备差别极大,“包含分拣机”不能作为本项目业绩指标,除非1000万的业绩全部是分拣机,否则“包含”不具备参考性。
(2)依照分拣设备方案中要求的分拣系统的分拣流量满足4000本/小时来作为投标人业绩更匹配本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将分拣机作为业绩指标的表述,将分拣系统的分拣流量满足4000本/小时的项目来作为投标人业绩。
10.招标文件补遗2P57人员配备
事实依据:本项目涉及的设备种类复杂多样,包括堆垛机,输送线、提升机、分拣机、机器人、拣选工作站等,各设备之间差异极大,一位嵌入式工程师不可能应对本项目种全部设备。关于嵌入式证书,建议按设备类型,各设备类型都需要有一位对应的工程师,共需6位嵌入式工程师证书,才能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建议按设备类型,各设备类型都需要有一位对应的工程师,共需6位嵌入式工程师证书,才能符合项目实际需要。评分标准中,建议将1张嵌入式证书改成6张。
11.堆垛机推荐品牌加入“凯乐士”、“罗伯泰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里限定的核心设备堆垛机设备4个品牌产品均为进口品牌,与本次补遗加入的“凯乐士”、“罗伯泰克”明显不是同一档次。在同一项目中推荐不同档次的品牌设备,相互间差价较大,明显限制和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且违反招标活动和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建议将推荐品牌调整为同一档次的品牌。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变更
1.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变更为: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认证
3分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投标人业绩
4分
注:
1.投标人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1)如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如为正在履约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注:(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包含系统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本项仅计取3个得分业绩。
人员配备
投标人拟任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1.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或PMP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2.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或软件设计师得1分,满分1分;
3.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项目负责人业绩
2分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注: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包含系统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投标人证书
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或CMMI证书3级及以上或SPCA证书3级及以上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
书库空间消杀
方案
要求书库空间消毒净化应达到消毒净化空间均衡无死角,
消杀空间人机共存,消毒材料绿色环保。净化后空气质量
检测指标:甲醛≤0.1mg/m3,菌落总数≤150cfu/m3。
注:投标文件中:
(1)提供单体最小消杀空间≥1000㎡的案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具有CNAS或CMA标识)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提供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嵌入式还书机方案
根据投标人提供图书还书消毒杀菌方案,满足单本或多本还书操作及图书消杀功能,同时对图书表面以及内部进行消杀,并具备满箱自动换箱等功能,图书消杀杀菌率不低于97%。满足单本还书操作及消杀功能得2分,满足多本还书操作及消杀功能得3分。
软件方案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得1分,最多得1分;
2.2.3(2)
技术评分标准
整体设计
9分
1.结合本项目的整体技术需求及未来业务扩展,兼顾存储中心和流通中心,提供整体设计方案。方案合理性、高效性、内容完整性,可实现性;后期扩展方案思路清晰、方便、性价比高。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的优良差得分,较好2≤F≤3分;一般1≤F<2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提供方案所需的设计图纸。需要至少包括:方案设计图、货架方案设计图、书箱设计图、堆垛机和提升机大样图以及输送设备的局部图等。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设计图纸的优良差得分,较好2≤F≤3分;一般1≤F<2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能力计算
优良差得分,较好2≤F≤3分;一般1≤F<2分;较差0
<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堆垛机方案
提供立库堆垛机出入库效率不少于800箱/小时的解决方案,需提供详细的计算方法及效率分析书进行评分,较好2≤F≤3分;一般1≤F<2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拣选站台方案
1.根据投标人提供详细拣选站台功能及计算方法的合理性,高效性进行综合评分,较好1≤F≤1.5分;一般0.5≤F<1分;较差0≤F<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书箱以及拣选站台方案设计的合理性,体现书箱和拣选站台配合的便捷性、高效性,根据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较好1≤F≤1.5分;一般0.5≤F<1分;较差0<F<0.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分拣设备方案
根据投标人提供分拣系统的分拣流量满足4000本/小时的
解决方案,需附详细计算说明,根据计算方法及效率分析
书进行综合评分,较好2≤F≤3分;一般1≤F<2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AGV方案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AGV的设计方案,需具备高效的运载能力,根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分,较好2≤F≤3分;一般1≤F<2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品牌响应要求
根据投标人所投本项目主要设备材料(堆垛机、货架、分拣设备、提升机、AGV、嵌入式还书机等)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产品性能、获得荣誉等多方面对投标人所选产品品牌档次进行综合评分,满分2分。(品牌推荐范围:详见品牌清单表)
较好1.5≤F≤2分;一般1≤F<1.5分;较差0<F<1分。
图书预取借还消杀一体化方案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预约图书、实体书、电子资源一体化解决方案,具备现场图书无接触预览、现场借还图书、图书即时消毒杀菌出库条件的一体化解决方案,需提供详实方案及实物演示视频,根据视频内容及技术方案书的合理性进行评分,较好2≤得分≤3分;一般1≤得分<2分;较差0<得分<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运营方案
对项目涉及的图书业务建成后的运营服务做一个完整的规划,并对运营服务涉及的各个服务对象、流程进行详细描述、分析和说明。根据投标人提供运营方案的优良差得分,较好2≤得分≤3分;一般1≤得分<2分;较差0<得分<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智慧书库业务
动线方案
1.对项目涉及的智慧书库业务动线做一个完整的规划,
并对各个子模块和功能组件、流程进行详细描述、分析和
说明。同时优化方案,体现出艺术性、观赏性等。
根据投标人提供动线方案的优良差得分,较好2≤F≤4
分;一般1≤F<2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结合本项目特点,制作业务全流程动画展示(纯动画展
于还书入库、图书消杀、堆垛机作业、图书拣选、图书归
还、图书分拣、图书出库、馆际调拨等环节,方案较好3
≤F≤5分;一般1≤F<3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本项目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封装和递交按下列要求执行,如未按下列要求编制和提供的,可能导致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不得分:
2.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动画展示递交要求如下:
A.如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具体位置从合肥市要素大市场东门乘手扶电梯至2楼平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门口签收台。
②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其他各类形式进行的方案汇报,否则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不得分。
培训以及售后
服务方案
1.免费培训方案:承包人针对本项目为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目标。
备品备件供应、系统运行的保障配合措施、质保期间和期满后的维保、升级支持等;(2)本地化服务队伍专业齐全,有切实的本地化服务措施,能够提供本地化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体系的可行性、完整性等,提供快速有效的售后服务响应;(3)具有特色化、创新性的售后服务措施。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的优良差得分,较好2≤F≤3分;一般1≤F<2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2.3(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标价
30分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30。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0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备注:所有检测报告中标人需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视同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中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时投标人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标后提供检测报告的承诺函,未提供的对应评审项不得分。
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1分值构成”调整为: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26分
(2)技术部分:44分
(3)投标报价:30分
2022年10月24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招标文件补疑2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号开标室。
1.关于智慧书库项目中空间消杀系统的设备要求的建议:
建议采用≥5000m3/h风量的消杀设备;
供电环境建议为220V/380V;
空气消杀设备功率每1000m3/h风量不高于0.5kw。
答:空间消杀系统调整为采用≥5000m3/h风量的消杀设备,供电环境为220V/380V,其余参数不变。
2.采购项目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完整发布,防碍供应商投标活动属于违规。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多项货物采购数量不明确,如:料箱、辊筒输送机、皮带输送机、移栽机、机器人、提升机、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等多项采购货物无明确数量,无法报价。大数据展示及平台演示系统各个功能组件的详细数量以及应用场景不明确。
答:本项目须中标人在中标后对方案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自身的设计方案进行数量统计及报价。
3.“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以及“评分标准”中对推荐品牌的分值(2分)违背了
1)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中推荐的设备品牌存在倾向性内容,招标前附表里特别提示对品牌无限制,而响应品牌分值定为2分。招标文件要求里限定的核心设备堆垛机设备4个品牌产品均为进口品牌,排斥国产品牌,这4个品牌若全进口的满足不了工期,只能进口核心部件组装或OEM国产产品。虽然国内品牌已非常成熟且高效却均不在参考品牌内。
答:堆垛机推荐品牌加入“凯乐士”、“罗伯泰克”。
4.“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中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所列品牌采购人未根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中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所列品牌只有三个,均为参与项目供应商,且其技术构成简单,价格比例极低。采购人并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对其它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答:取消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所列推荐品牌。
5.采购人在资格审查中对业绩的最低要求,同时在评分标准中对业绩的要求(分值6分)和对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要求(分值2分),采购人设定特定行业和子系统的业绩,以对业绩最低资格要求,并单反复以业绩作为依据评分,对其它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明显地倾向性
事实依据:1)本次项目属于机械及物流行业产品在图书馆的应用,本质是机械类产品的采购与建设,招标方在投标人业绩计算中强行要求图书馆行业案例。
答:见本补遗变更内容。
6.采购人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国家非强制的认证作为实质性的要求,使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总分值4分)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证书:1)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分值2分),具有“省级图书馆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开发平台,或获得联盟或协会办法相应证书”要求,其资质属于非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格、认证、目录作为评分条件(分值2分),此资格条件属于非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格、认证、不能做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要求的投标人证书明显倾向供应商“上海某公司”。
答:见本补遗调整部分。
7.采购人设定的评标办法对于人员配备的质疑(分值4分)
其特定人员资质的评分要求与实际项目的特点并非紧密贴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对人员配备的评分要求明显倾向供应商“上海某公司”。
答:该项内容无不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8.技术需求中多项货物采购数量不明确,如:料箱、辊筒输送机、皮带输送机、移栽机、机器人、提升机、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等多项采购货物无明确数量,无法报价,请明确货物采购数量。
9.请对招标文件大数据展示及平台演示系统各个功能组件的详细数量以及应用场景进行澄清说明。
10.招标文件第96-97页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推荐的设备品牌存在倾向性内容,且招标文件要求里限定的核心设备堆垛机设备品牌产品均为进口货物,国内能满足其要求的货物品牌如:福莱瑞达、合肥井松、凯乐士、东杰智能等国产货物品牌均不在参考品牌内,有不公平性、排他性和指向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我方认为国内厂商已可以满足要求,但在品牌设立上进行限制,这是明显的违反规定。
建议在国产化趋势的背景下,增加国内推荐品牌。
答:见本补遗前述回复。
目前该类项目在国内完成并已验收的项目且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只有某公司承接的苏州第二图书馆,而1000万以上的“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项目则特指由某公司中标的番禺图书馆项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建议删除指向性案例要求,应增加智能仓储领域的案例要求。
12.招标文件第96-97页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该表中其他推荐产品都为4个或以上,但是在“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所列品牌只有三个,据调查,该类产品在国内的常见品牌至少有10来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我们认定招标条款与本法条严重相悖。
该项目总预算5000多万,而“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设备总价不超过总项目造价的5%,采购人并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议删除“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推荐品牌要求。
13.招标文件第118-120页空间消杀系统,技术参数要求:8.投标人所投品牌须提供大型空间空气消杀净化案例的证明材料(单体消杀净化空间体积不少于3.5万立方米)。10.净化后空气质量目标须达到如下要求:(1)甲醛≤0.1mg/m3;(2)菌落总数≤150cfu/m3;(3)以上数据要求需要在投标方所投品牌提供的大型空间空气消杀净化案例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中体现。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此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22种公共场所,其中关于细菌总数要求如下:“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1500CFU/m3或20CFU/皿;其他场所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4000CFU/m3或40CFU/皿”。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标准要求,图书馆空气细菌总数≤4000CFU/m3,而招标要求是菌落总数≤150cfu/m3。招标指标要求明显过高,不符合实际场景需求。另外,招标要求单体消杀净化空间体积不少于3.5万立方米的消杀净化案例,要求提供(1)甲醛≤0.1mg/m3;(2)菌落总数≤150cfu/m3的检测报告明显指向特定品牌康风阳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删除指向性参数、案例和检测报告要求。
答:鉴于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参数中要求了特定产品功能的测试报告,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删除指向性参数及检测报告要求。
答:无不合理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5.招标文件第26页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建议删除业绩最低和行业限定要求。
16.招标文件第50页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本次项目属于机械及物流行业产品在图书馆的应用,本质是机械类产品的采购与建设,招标方在投标人业绩计算中强行要求图书馆行业案例,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国图书馆行业的这类大型机械书库建设,不过近几年的事情,已建完验收且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只有某公司承接的苏州第二图书馆,而1000万以上的“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项目则特指由某公司中标的番禺图书馆项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删除投标人业绩评分要求。
17.招标文件第52页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本项目中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的得分项”,本项目属于设备采购与建设,此设定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CS3级别设定超出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有利于潜在供应商“上海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本项目对于“省级图书馆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开发平台,或获得联盟或协会办法相应证书”要求,其资质属于非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格、认证、目录作为评分条件,是将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作为评分资格条件,具有明确指向性,有利于潜在供应商“上海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删除投标人证书要求。
18.招标文件第52页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本项目中书库空间消杀方案“净化后空气质量检测指标:甲醛≤0.1mg/m3,菌落总数≤150cfu/m3,要求物体表面自然菌去除率≥90%。注:投标文件中:(1)提供单体最小消杀空间≥1000㎡的案例及检测证明得2分,否则不得分。”具有明显倾向性,指向“深圳市康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建议删除此项要求。
19.招标文件第52页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事实依据: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了地区、图书馆行业、特定业绩及业绩金额。本项目为智慧书库项目,分拣系统不属于智慧书库的核心产品及功能,与智慧书库的核心功能无关,项目中分拣系统占比小于这个项目的10%,以分拣系统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业绩,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投标人业绩资格要求限定了地区、图书馆行业、特定业绩及业绩金额。经招投标网站查询及了解,2017年1月1日以来,国内图书馆1000万以上的智能机械书库已完工的只有1家,签订合同的2家;图书馆1000万以上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业绩案例较少,已完工或正在进行中的均为上海某公司,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有特定指定厂商嫌疑,实属控标项。
同时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非本项目核心设备,与智慧书库核心功能无关,占整体项目设备及功能比例不高于10%,以智能分拣系统作为评分业绩不合理。此处招标评分要求按照参数要求完整体现,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22.招标文件第52页,第三章评分方法中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3的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证书要求: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
事实依据:此处招标评分要求按照参数要求完整体现,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仅有上海某公司,有特定指定厂商嫌疑,实属控标项。同时,投标人员要求提供图书馆行业颁发的相应证书,具有偏向性。
事实依据: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要求限定了地区、图书馆行业、特定业绩及业绩金额,同时一个项目有一个项目负责人即可,但要求项目负责人有两个完工业绩。存在的倾向性,实属控标项。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24.招标文件第52页,书库空间消杀方案评分要求,要求书库空间消毒净化应达到消毒净化空间均衡无死角,消杀空间人机共存,消毒材料绿色环保。净化后空气质量检测指标:甲醛≤0.1mg/m3,菌落总数≤150cfu/m3,要求物体表面自然菌去除率≥90%。注:投标文件中:(1)提供单体最小消杀空间≥1000㎡的案例及检测证明得2分,否则不得分。(2)提供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此空间消毒要求和招标人合肥市中心图书馆信息化项目中的消杀要求相同,在信息化项目中未对消杀方案作为项目评分标准,且目前有大于1000平米案例及检测证明的空间消杀供应商,目前仅深圳市康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家,有特定指定厂商嫌疑。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事实依据:咨询推荐品牌厂家,目前满足评分要求及能够出具证书的仅有只要上海某公司1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有特定指定厂商嫌疑,实属控标项。此处招标评分要求,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6.请求:
(3)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分标准中建议删除投标人证书评分要求。
(4)评分标准中商务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降低业绩数量,修改为1个业绩。
(5)评分标准中,书库空间消杀方案评分要求,建议删除此评分项,投标人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消杀方案即可。
(6)评分标准中,嵌入式还书机方案评分,建议删除此项,投标方满足采购需求即可。
答:(1)(2)(3)(4)见本补遗变更内容;(5)(6)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分拣系统不属于智慧书库的核心构成,其功能、规模及在智慧书库建设中所占的预算比例,都不能等同或接近机械书库,因此不应作为机械书库的类似业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8.招标文件第52页:投标人证书中: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实依据:结合招标文件中设备推荐品牌厂商情况调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嵌入式还书机图书消杀功能,同时具备第三方检测报告,只有某公司一家,海恒和远望谷均不符合要求。故此招标文件要求设定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有指定厂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投标文件中关于软件方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是何种类型、要求、标准的证明材料,未作明确说明。将导致评标专家没有评审依据,采购结果将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答:相应证明材料为项目业主证明或项目合同或供货清单等。
31.请求:
(1)请删除投标人业绩中的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业绩,改为图书馆智能机械书库供货安装或类似业绩。
(2)请删除投标人证书CS3级及以上证书的评分标准。
(3)请删除将嵌入式还书机方案作为评分标准。
(4)请对评审标准中软件方案的得分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说明。
32.品牌
对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二、技术性能指标及要求”/“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招标文件第96-97页)的质疑(评分标准占2分):
(1)事实依据:
“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中推荐的设备品牌存在倾向性内容,如招标文件要求里限定的核心设备堆垛机设备4个品牌产品均为进口货物(后期维护存在不确定性,成本增加),且一半进口品牌是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供货要求,国内能满足其要求的货物品牌如:福莱瑞达、合肥井松、中鼎、北京起重、昆船智能、兰剑智能、凯乐士、东杰智能、普成等国产货物品牌均不在参考品牌内,有不公平性、排他性和指向性。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支持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我方认为国内厂商已可以满足要求,但在品牌设立上进行限制,这是明显的违反规定。
(2)事实依据:
“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表中其他推荐产品都为4个或以上,但是在“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所列品牌只有三个,据调查,该类产品在国内的常见品牌至少有10来个,如:浙江立芯、广州拓迪、武汉飞天、武汉中子航、广东图创、深圳人人阅、深圳莱仕力、江苏博美讯、江苏博一格、河北天海、航天四创、广东群书博览、江苏云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我们认定招标条款与本法条严重相悖。
该项目总预算5000多万,而“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设备总价不超过总项目造价的5%,采购人并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3.业绩
对于招标文件业绩的“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质要求”之“3.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招标文件第50页)业绩的质疑(评分标准占6分)
事实依据:
1)中国图书馆行业的这类大型机械书库建设,不过近几年的事情,同时具备以上证明材料该类项目在国内完成并已验收的项目且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只有某公司承接的苏州第二图书馆,而1000万以上的“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项目则特指由某公司中标的番禺图书馆项目,图书馆立体书库包括很多系统,单挑出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也作为业绩评分标准,具有明显倾向为某公司。
3)本次项目属于机械及物流行业产品在图书馆的应用,本质是机械类产品的采购与建设,招标方在投标人业绩计算中强行要求图书馆行业案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4.项目负责人业绩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招标文件第52页),对于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质疑(评分标准占2分)
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并别待遇或者歧视将通,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附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林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的规定。
2)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笫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以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
35.投标人证书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招标文件第52页),对于投标人证书的质疑(评分标准占4分)
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的得分项”,本项目属于设备采购与建设,此设定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CS3级别设定超出本项目建设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有利于潜在供应商“上海某公司”,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图书馆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开发平台,或获得联盟或协会办法相应证书”要求,其资质属于非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格、认证、目录作为评分条件,是将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作为评分资格条件,具有明确指向性,有利于潜在供应商“上海某公司”。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6.人员配备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招标文件第52页),对于人员配备的质疑(评分标准占4分)
1)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人员配备要求1、投标人拟任项目管理人员应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或PMP项目经理。
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并别待遇或者歧视将通,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附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林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的规定。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洌》第二十条。
37.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二、技术性能指标及要求”/“空气消杀系统”(招标文件第118-120页),对于参数的质疑;(评分标准占4分),“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招标文件第52页),对于书库空间消杀方案的质疑;(评分标准占3分)
参数要求
1)投标人所投品牌须提供大型空间空气消杀净化案例的证明材料(单体消杀净化空间体积不少于3.5万立方米)。
2)净化后空气质量目标须达到如下要求:(1)甲醛≤0.1mg/m3;(2)菌落总数≤150cfu/m3;(3)以上数据要求需要在投标方所投品牌提供的大型空间空气消杀净化案例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中体现。
评分要求
3)要求书库空间消毒净化应达到消毒净化空间均衡无死角,消杀空间人机共存,消毒材料绿色环保。净化后空气质量检测指标:甲醛≤0.1mg/m3,菌落总数≤150cfu/m3,要求物体表面自然菌去除率≥90%。注:投标文件中:(1)提供单体最小消杀空间≥1000㎡的案例及检测证明得2分,否则不得分。(2)提供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参数和评分办法中要求的案例和检测报告,经过市场调研,只有深圳市康风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满足要求,存在明显的指向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合肥市中心图书馆智慧书库项目,投标人业绩为已完工的图书馆智能机械书库供货安装或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业绩且金额不少于1000万,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分拣系统在本项目占比小于5%,1000万以上项目业绩分拣系统占比也非常小,同行中具备1000万以上分拣系统项目的厂家也是屈指可数。本条评分标准却以已完工的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业绩做为重要评分,设置分值为6分,存在严重不合理性。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一些不具备已完工的图书馆智能机械书库项目业绩的厂家但具备已完工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项目且金额不少于1000万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做定身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具有已完工的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业绩评分项。
39.商务评分标准中人员配备2.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同时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包括智能立体书库、分拣系统、输送系统、机器人、采编自动化,这些设备用到的软件技术是PLC编程而非软件水平考试中的嵌入式开发,并且设备PLC编程由设备厂商提供,做为本项目系统集成商不会用到软件水平考试的嵌入式开发及其证书,从以往全国类似立体书库项目招标要求来看都没有出现这种要求有软件水平考试证书的要求,而本项目偏偏将嵌入式开发人员资质纳入评标则明显倾向于某个具有该证书人员的投标人,存在不合理性;嵌入式系统设计师属于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针对软件人员的资格证书,而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为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项目施工人员资格证书,两个模块是不同的岗位职责,但本项评分标准要求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两个不同岗位模块的两个资格证书,存在不合理性。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人员资质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做定身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建议:删除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同时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
建议:删除项目负责人具有已完工的智能分拣系统供货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
41.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证书,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
事实依据:1.本项评分标准明确要求提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我方查询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网可知,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立库厂家及RFID厂家满足CS3级的只有上海某公司;2.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本项目与图书馆联盟并无关联,且据我公司查询,在图书馆联盟的企业少之又少,存在不合理性。同时满足以上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图书馆联盟企业资质的只有上海某公司。此项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商务资质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做定身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建议:删除此项评分标准
42.商务评分标准中书库空间消杀方案,要求书库空间消毒净化应达到消毒净化空间均衡无死角,消杀空间人机共存,消毒材料绿色环保。净化后空气质量检测指标:甲醛≤0.1mg/m3,菌落总数≤150cfu/m3,要求物体表面自然菌去除率≥90%。注:投标文件中:(1)提供单体最小消杀空间≥10㎡的案例及检测证明得2分,否则不得分。(2)提供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书库空间消杀在本项目占比小于2%,本条评分标准却以书库空间消杀方案的案例及检测证明做为重要评分,设置分值为2分,提供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得1分,用一个在整体项目中占比非常小的模块设置3分的评分标准,本条明显存在不合理性。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案例及检测证明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做定身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43.招标文件第119页空间消杀系统要求中10.净化后空气质量目标须达到如下要求:(1)甲醛≤0.1mg/m3;(2)菌落总数≤150cfu/m3;(3)以上数据要求需要在投标方所投品牌提供的大型空间空气消杀净化案例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中体现。
事实依据: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书库空间消杀在本项目占比小于2%,且本条技术参数要求与商务评分标准中书库空间消杀方案评分存在重复算分,用一个在整体项目中占比非常小的模块证明资料,设置两个门槛,存在不合理性。本条技术参数涉嫌为具备以上检测证明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做定身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建议:删除此项技术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合肥市中心图书馆智慧书库项目,嵌入式还书机只占整个项目小于1%,用一个在整体项目中占比非常小的模块证明资料设置3分的分值,存在不合理性。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检测报告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做定身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45.智能取书柜推荐品牌存在不合理内容,建议进行修改,修改意见如下:
智能取书柜产品推荐品牌为阿法迪、嘉图、海恒,国内同类产品较多,推荐的3个品牌在市场上的应用也较为一般,应增加更多参考品牌,让用户具有更多的选择,建议增加更多更优秀的品牌如书e得品牌。
书e得品牌是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型创新型产品,致力于为市民开启阅读体验新模式。目前在行业内有着广泛的应用,在合肥市本地就有政府、图书馆、阅读空间、党校、学校等大量用户案例,在全国市场也有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文化场馆、地铁、景区、社区等多元化形式应用,在滁州市城市共享阅读体系一期建设中一次性应用了38台智能书柜。
书e得智能书柜拥有技术专利,人工智能领域产品荣誉,是行业内安全、稳定、可靠的一线智能产品,建议参考品牌增加书e得品牌。
修改建议:智能取书柜的参考品牌为:嘉图、阿法迪、海恒、书e得。
46.嵌入式还书机存在倾向性内容,建议进行修改,修改意见如下:
3.嵌入式还书机的推荐品牌要求为“阿法迪、海恒、远望谷”。
项目通过参数要求+评分要求+推荐品牌三方面结合,要求产品重量、特定功能、检测报告,同时还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明显具有指向特定供应商,其他两个参考品牌也达不到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改建议:删除嵌入式还书机的推荐品牌,删除以上倾向性参数要求,删除招标参数中和评分办法中的检测报告要求。
答:推荐品牌见本补遗前述回复,其余参数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7.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准入,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8.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中,推荐的堆垛机设备都是国外品牌,而且这些品牌的进口产品都无法在要求的工期内交付,其实都是用国产型号或者OEM产品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9.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中,推荐“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产品非核心产品,其总价格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且比其他核心设备可选品牌数量要少,品牌指向上海某公司非常明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0.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登记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投标人证书”中,“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51.将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投标人证书”中,“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
答:已修改,见本补遗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52.采购项目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完整发布。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对于料箱、滚动输送机、移栽机、机器人、嵌入式还书机、智能取书柜等产品,没有明确数量约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事实依据: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不是本项目的核心设备,且与采购的智慧书库核心功能无关,占整体项目设备及功能比例较低,且其金额经询价只有400万不到,占总招标金额不到8%,将智能分拣系统业绩作为项目业绩不具有合理性。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且限制了行业与区域,与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4.招标文件第52页软件方案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得1分”这一得分项中的“相应的证明材料”的类型、形式、标准等予以约定和明确。相应文件提交标准、评分标准、评委依据等均不明确。这将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请求:请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得1分”这一得分项中的“相应的证明材料”的类型、形式、标准等予以约定和明确。
55.招标文件第104页系统功能需求
事实依据:无法从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开本阅览区的位置和楼层,无法规划输送路径。
请求:请在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开本阅览区的位置和楼层,以便规划输送路径。
答:1-2层儿童借阅区,3层统一借还书区,4层新书借阅和报刊阅览,6-8层为样本图书阅览区,9-10层为特色阅览区,以上楼层均为开架服务形式。书库至各楼层有书库专用电梯,具体输送路径请按照设计方案自行规划。
56.招标文件第116页水平传输线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没有对图书馆的业务进行介绍及明确,这将对传输线路的规划和采购产生直接影响。(2)无法从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开架区的位置和楼层,无法计算效率。
请求:(1)请在招标文件和图纸中明确图书馆的业务及对应业务的发生区域。(1)请在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开架区的位置和楼层。
答:1-2层儿童借阅区,3层统一借还书区,4层新书借阅和报刊阅览,6-8层为样本图书阅览区,9-10层为特色阅览区,以上楼层均为开架服务形式。书库至各楼层有书库专用电梯,请综合考虑书库图书的送达和收回,具体输送路径请按照要求自行设计和规划。
57.招标文件第120页机器人系统功能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和图纸中没有对各楼层需要送达的指定位置给予明确。且图纸中只有1楼和2楼的平面图纸。这将直接影响我司响应文件的制作和方案确定。
请求:请在图纸中明确各楼层需要送到的指定位置。
答:图纸已补充,投标人自行下载,具体送达位置请按要求自行规划。
58.招标文件第120页采编区功能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描述分拣区、收货区、采编区是存在对应的区位关系。但无法从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分拣区、收货区、采编区的位置,无法进行输送路径规划。这将直接影响我司的响应文件的制作和方案确定。
请求:请在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分拣区、收货区、采编区的位置,以便于进行输送路径规划。
答:本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书库区和作业区已在图中做出示意,具体位置请按要求自行设计规划。
59.招标文件第134页自助寄存柜
事实依据:无法从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该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楼层。这将直接影响我司的响应文件的制作和方案确定。
请求:请在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确认该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楼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答:每个楼层均有。
本次采购项目是一个高度复杂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定制集成项目,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调试、系统架构设计、系统售后维保等内容,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此项,我方建议删除并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实力: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1人)同时具有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认定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得2分,否则不得分。”
63.采购文件第50-51页,人员配备:“1.投标人拟任项目人员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或PMP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PMP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由美国项目管理协会认定和颁发得资格认证。国内政府采购项目建议不以此国外得认证证书进行评审。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拟任项目团队成员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轻工专业机械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
64.采购文件第52页,投标人证书:“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我方认为此条款有歧义。条款上半句“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与下半句“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没有直接必然得关联,所要求得并需要响应得是上半句得要求,还是下半句的任一联盟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任一证书?建议贵方明确。
综上,根据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保证本次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保证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议贵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化修改。
询问内容:智慧书库是一个集成类项目,单个子系统或设备合同业绩极少能超过1000万元,所以上面的业绩要求描述是否可以理解为具有单个合同不少于1000万元的图书馆供货安装业绩,合同中包含图书馆智能机械书库或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类似业绩?
67.商务评分标准中人员配备:投标人拟任项目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或PMP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询问内容:众所周知,PMP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为国外认证的资格证书,不适用于本项目。建议替换成国内认证的资格证书。
68.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证书: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的得2分。
询问内容:此项描述具有异议,首先,如何证明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其次,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书指的是哪个联盟或协会颁发的何种证书?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含网址);”
变更为: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其余要求不变。
3.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变更为:
6分
2.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嵌入式系统设计师得1分,满分1分;
3.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满分1分;
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级及以上的得2分;
检测指标:甲醛≤0.1mg/m3,菌落总数≤150cfu/m3,要求物
体表面自然菌去除率≥90%。
(1)提供单体最小消杀空间≥1000㎡的案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CNAS或CMA标识)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扫描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软件著作权,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不超过2分。
7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动线方案的优良差得分,较好2≤F≤3
≤F≤4分;一般1≤F<3分;较差0<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本项目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封装和递交按下列要求执
行,如未按下列要求编制和提供的,可能导致智慧书库业
务动线方案不得分:
1.电子版设计方案:一式两份(采用U盘存储介质一份,
提交。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门口文件签收台递交。若投标人未
案不予接受。
A.如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
(2)具体位置从合肥市要素大市场东门乘手扶电梯至2
楼平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门口签收台。
注:①演示文档在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评审时由评标委
见前述要求。如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无法播放的,则视
为放弃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演示环节。
②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其他各类形式进行的方案汇报,
否则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不得分。
/
第四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2022年10月12日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招标文件补疑1
2022年9月26日
项目名称: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
项目编号:2022BFFAZ02076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0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2年11月15日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2幢205-207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伍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元整(¥37658935元)
质量:合格
工期:240天
备注说明:详见中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无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一批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628654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示期: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1日17时30分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16日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项目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中标(成交)单位名称: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伍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元整(¥37658935.00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阙波,沈维蕾,商同文,牛成龙,李黎,韦源,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