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由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需要获得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县政府领导简历及分工情况;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文件;政策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重要会议、活动情况;人事任免事项;县直部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形式
政府公报赠阅范围: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县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4.同时,在县图书馆、县档案馆、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公开时限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见《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1、书面提交申请。本机关在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楼县大数据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填写《沂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县政府网站下载、打印,复制有效。
沂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业务受理部门为沂源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沂源县振兴路61号
邮政编码:256100
传真:0533-3241717
来信请寄:沂源县振兴路61号,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6100。
3、通过邮政等快递方式寄送提交申请。
申请受理机构为: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业务受理部门为沂源县大数据中心。
邮寄地址:沂源县振兴路61号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5、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处理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会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县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县大数据中心。
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县政府工作部门通过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开。
四、监督和救济
(一)监督渠道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含县政府办公室)以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沂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为:淄博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
邮政编码:255000
传真:0533-3183622
(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1)行政复议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甲1号(淄博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邮政编码:255030
(2)行政诉讼机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8号
邮政编码:255095
五、政务公开体验区
沂源县政府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体验区,欢迎前往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