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和《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参加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钻研档案业务。
3.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4.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成年度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三)报考对象符合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档案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等专科、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业务能力条件。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四)报考对象符合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档案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档案专业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档案专业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1)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4)能够较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五)报考对象符合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档案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档案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档案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档案专业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能够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订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七)限制申报条件。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按相应层级评价标准“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延迟1年申报职称;
2.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3.涉及重大问题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调查的,不得申报职称;
4.其他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国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以及《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三、考试安排
11月9日上午9:00-11:00
级别
考试科目
中级(档案馆员)
《档案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中级)
初级(档案助理馆员)
《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初级)
初级(档案管理员)
(二)答题要求
1.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2.《档案基础理论知识》、《档案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三)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间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8月12日9:00-
8月19日24:00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8月12日-8月20日
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8月21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网上支付缴费流程”说明。
11月1日9:00-
11月9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三)注册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档案局”。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中专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证书等)。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及监管
1.各市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及监管工作由省档案局档案执法督查处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及监管工作由所在市档案局或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负责(见附件)。
2.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核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资格核查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③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原件2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⑤现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现专业技术资格为同级转评(考)获得的,需同时提供原有专业职称证书和现档案专业职称证书;
3.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资格核查部门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1)随机抽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应按不低于国家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3)智慧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八)收费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价格函〔2023〕2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为100元/科。
(九)准考证打印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2025年2月以后,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试成绩。
六、考试大纲
考试参考教材采用武汉大学出版社《档案管理概论》(第二版),主编:肖秋会,各大书店、网上均有售)。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资格核查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我省2024年度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资格核查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95070。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考区
资格核查部门
办公地址
沈阳
沈阳市档案局
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1号楼612房间
024-22700192
大连
大连市委办公厅(档案局)
大连市中山区育才街39号市委大楼1010房间
0411-82758050
鞍山
鞍山市档案局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市委办公楼107房间
0412-5511298
抚顺
抚顺市档案局
抚顺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抚顺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1804房间
024-52650382
本溪
本溪市档案局
本溪市平山区新城路51号市委7号楼122室
024-42897786
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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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100号市委市政府办公楼611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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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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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四段6号A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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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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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230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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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考试科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76
号201房间
0427-2826034
铁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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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凡河新区鸭绿江路77号铁岭市档案局505房间
024-7484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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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一号燕都商务大厦B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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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
辽宁省档案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9号楼1楼
024-23128926
抄报: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辽宁省档案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