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法条释义

上海理工大学、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大学,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校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博云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大学、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吴某,上诉人沪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沪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沪7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XXX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XXX大学与沪江公司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XXX大学是大学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2.XXX大学对于“沪江”、“沪江大学”没有法律上应受保护的权益。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XXX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3.沪江公司没有虚假宣传行为,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沪江公司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XXX大学的诉讼请求。

沪江公司针对XXX大学的上诉辩称:1.XXX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且大多与第41类服务项目无关。由于政策法律的制约,XXX大学也不存在长期持续使用“沪江大学”标识的可能。2.“沪江”并非XXX大学的企业名称,XXX大学无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且XXX大学在一审中未提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主张沪江公司不正当竞争,其上诉请求应以一审主张为限。3.“沪江语林网”是伏某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XXX大学投资建设。“沪江语林网”在2001至2005年期间开设子栏目供XXX大学使用。

XXX大学针对沪江公司的上诉辩称:XXX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XXX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XXX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本案没有必要认定沪江公司的沪江系列商标驰名,且沪江公司注册上述商标不具有正当性,不构成驰名商标。

XXX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XXX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XXX大学的历史沿革及有关情况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今XXX大学、今上海财经大学、今华东政法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1953年4月,“上海工业学校”更名为“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1953年10月,“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更名为“上海机器制造学校”;1958年9月10日,“上海机器制造学校”更名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上海机械专科学校”更名为“上海工业学院”;同年,“上海工业学院”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1994年,“上海机械学院”更名为“华东工业大学”;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XXX大学。

2006年,国家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XXX大学发送百年校庆贺信。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等部门向XXX大学发送110周年校庆贺信。

XXX大学章程记载:“XXX大学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沪江大学的校训是“信义勤爱”。XXX大学的校训是“信义勤爱、思学志远”。

二、上海机械学院、华东工业大学、XXX大学使用“沪江”标识的情况

1.校址上使用“沪江”的情况

1992年,上海机械学院在现XXX大学校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机械学院”和“沪江大学”校牌。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在现XXX大学校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华东工业大学”和“沪江大学”校牌。1997年至今,XXX大学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XXX大学”和“沪江大学”校牌。

2.图书、报纸上使用“沪江”的情况

1992年3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准许向上海机械学院颁发《沪江报》的内部报刊准印证,发行范围是全院师生、员工、校友、校友会、有关上级部门、全国各高校。在案证据显示,《沪江报》于1993年1月5日发行第141期,1993年12月20日发行第155期。1997年,《沪江报》与《上海机专报》合并为《XXX大学学报》。

1993年,上海机械学院主办发行《沪**年报》,发行范围是全校师生。在案证据显示,《沪**年报》于1993年3月28日发行创刊号,1993年5月5日发行第1期,1996年12月5日发行第24期。

2011年,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沪江文化丛书,包括《刘湛恩纪念集》、《刘湛恩文集》、《沪江大学学术讲演录》、《1916:徐志摩在沪江大学》等。其中《刘湛恩文集》一书的后纪载明:“2008年4月,在刘湛恩殉难70周年之际,XXX大学举办了系列活动。同时,校档案馆开始收集材料,以《刘湛恩纪念集》为切入点,着手编辑沪江文化丛书。”

3.有关沪江大学校友会和XXX大学校友会使用“沪江”的情况

沪江大学校友会于1985年1月在上海成立,2011年3月22日,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沪江大学校友会变更为XXX大学校友会。

1985年6月至2015年6月,沪江大学校友会持续主办《沪江校友通讯》,1985年6月发行第1期,2015年6月发行第105期。其中2011年3月之后由XXX大学校友会主办。上述出版物均面向XXX大学师生及校友,未向社会公开发行。

1991年,沪江大学校友会出版《沪江大家庭(1906-1911)》。2013年,沪江校友会出版《沪江校友与校园107年校庆特刊》。

4.上海机械学院主办的公司中使用“沪江”的情况

1985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局批复同意上海机械学院成立“上海机械学院沪江科教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歇业审计。

1992年,上海机械学院投资成立珠海拱北沪江科教开发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歇业审计。

1993年1月,上海机械学院组建成立上海紫沪江修建工程部。2008年,XXX大学决定该工程部做关闭歇业处理。2009年7月,该工程部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1993年6月,上海机械学院组建成立上海沪江大楼自动化科技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4月注销。

1993年10月,上海机械学院组建成立上海沪江仪器仪表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2月注销。

5.华东工业大学、XXX大学校园活动中使用“沪江”情况

1994年,华东工业大学设立“沪江专项奖学金”,获奖对象为全校师生。

1996年多份《沪**年报》中载明下列内容:1996年,XXX大学举办了首届“沪**年杯围棋比赛”、“星空巡礼96沪江校园歌手大奖赛”。

2007年12月11日,XXX大学开始实施“沪江学者特聘教授计划”活动。

6.上海机械学院、华东工业大学、XXX大学内部机构名称中使用“沪江”的情况

1989年,上海机械学院的招生简章中载明,“沪江城中区商学院”系其内设的五个学院之一。

1993年,上海机械学院年鉴中载明,其内设机构包括“沪江保险与证券投资研究所”。

1995年,华东工业大学成立“沪江现代企业研究所”。

1999年,XXX大学成立“沪江外国语学院”、“沪江产业经济研究所”。

2001年,XXX大学年鉴载明,商学院内设有“沪江会计与审计科学研究所、沪江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沪江产业经济研究所、沪江国际商务研究中心”等。

2005年6月27日,XXX大学成立沪江学院。

2005年,XXX大学建立BBS论坛“尚理沪江”。

2006年,《新民周刊》刊载名为《从沪江走来,理工名校一百年》一文。

2007年12月11日,《新民晚报》刊载《校园“香樟王”120多岁了》一文,文中载明“XXX大学的前身是沪江大学”。

三、沪江公司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12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1月4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互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伏某。

上海语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伏某,该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注销。

四、沪江公司有关商标的注册情况

1.2006年11月3日,伏某申请“沪江英语”(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项目,该商标于201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2015年8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2006年11月3日,伏每年申请“沪江”(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娱活动、健身俱乐部、收费图书馆等,该商标于201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2015年8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2006年11月3日,伏某申请“沪江日语”(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娱活动、健身俱乐部、游戏,该商标于201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2015年8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2014年3月19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沪江小碎”(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该商标于2015年5月28日核准注册。

5.2014年3月19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沪江”商标(第X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标/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该商标于2015年12月6日初审公告。公告期间,XXX大学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17年6月30日,该商标核准注册。

6.2014年7月23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沪江网”商标(第X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标/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该商标于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

7.2014年7月23日,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hj沪江网”商标(第XXXXXXXX号),核定使用商标/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学、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该商标于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

五、沪江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

2009年,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

六、媒体对于沪江公司经营的“沪江网”的报道情况

自2011年至本案起诉之前,沪江公司提交有关报纸、期刊、网络上共刊载有关沪江网的各类报道共计约60篇。列举如下:

1.2011年5月18日,《新民晚报》刊载《上网“偷菜”,不如上网学点英语》一文,文中载明“……沪江网是国内最大的外语学习网站……沪江网最大的特色在于它的互动性,多样化的学习模式……”。

2.2013年1月7日,《光明日报》刊载《叫你起床的不是闹钟,而是梦想》,文中载明“……2001年,还是大学大三学生的伏某创立了沪江网。2006年,沪江网开始公司化运营……沪江网每年以200%的速度发展,已成长为市值20亿、拥有2亿用户、千万会员的互联网领军企业……”。

3.2013年1月8日,《新闻晨报》刊载《全国外语培训机构超7万家》一文,文中载明“……据悉,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学习平台,沪江网拥有2亿用户、千万会员,精准覆盖了80%网上学习的人群……”。

4.2013年1月17日,《新闻晚报》刊载《网络化引领商务英语培训主》一文,文中载明“……作为一家外语学习的社交平台,沪江网充斥着各种时尚元素……2012年‘双十一’电商大战中,沪江网当日销量超过100万元……”。

5.2013年7月26日,《中国经营报》刊载《在线教育企业拼抢渠道入口大机构不愿触电》一文,文中载明“……6月底,在线英语教学网站沪江网获得千万美元的B轮融资……”。

6.2013年10月25日,《人民日报》刊载《众“第一”彰显实力,张江示范区为创新代言》一文,文中载明“……8年前,伏某创办了外语学习门户网站——沪江网,4年用户2亿多,注册会员4000万,学生达200万人……”。

7.2013年11月22日,人民网刊载《张江:年孵化科技型企业千余家》一文,文中载明:“……2009年,国内最大的线上外语教育网站沪江网进驻张江……”。

9.2015年3月20日,《解放日报》头版刊载《沪江网每步都在风口上创新创业在上海》一文,介绍了沪江网的发展历程。

10.2015年4月21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刊载《沪江网更名“沪江”启用新LOGO》一文,文中载明:“4月20日,互联网学习平台沪江网宣布品牌战略升级……新网页同步升级上线,原域名继续保留……目前沪江网已拥有超过8000万注册用户。”

11.2015年10月29日,《新民晚报》刊载《沪江网完成融资启动“互+计划”》一文,文中载明:“……拥有9000万注册用户的互联网学习平台,沪江网昨日宣布完成总额超10亿人民币的D轮融资……”。

2009年至2016年,沪江公司经营的“沪江网”获得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有关媒体的各类奖项共计约50余项。

八、有关“沪江”认知度的调查报告

九、有关网站建设运营情况

2001年,XXX大学投资建设“沪江语林网”,域名www.lwoods.net,伏某参与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伏某于2001年2月14日注册域名www.lwoods.net。

十、沪江公司实施的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沪江公司在经营的网站、宣传资料、礼品中使用了“沪江”、“沪江网”等包含沪江字样的标识。

1.伏某于1998年至2005年在XXX大学外语学院求学。

4.2015年6月,XXX大学外语学院与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由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XXX大学外语学院提供互联网学习平台,该合同每页上方均有商标“沪江”。

2015年6月2日,XXX大学与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沪江创业学院(网络)”校企共建协议书》,该合同中载明:“……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沪江,以下简称乙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XXX大学主张沪江公司侵害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二、XXX大学主张的“沪江”商标能否构成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三、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为,XXX大学虽与沪江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沪江”商标已成为XXX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XXX大学要求沪江公司停止使用“沪江”以及包含“沪江”字样商标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XXX大学主张沪江公司存在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沪江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沪江”作为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沪江公司申请注册有关“沪江”及包含“沪江”字样商标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沪江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判决:一、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驳回XXX大学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XXX大学负担600元,沪江公司负担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本院另查明:

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某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的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文化的情结。

2007年,XXX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其招生简章记载:“本着满足本校学生提高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和攻破四、六级及中、高级口译的各种应试技巧,以及满足学生学习日语、韩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二外的需要,并适量招收外校学生”。XXX大学自述,根据其不完全统计,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XXX大学无关。

2017年12月4日,XXX大学对沪江公司第XXXXXXXX号“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沪江”是否XXX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二、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结合上海机械学院、华东工业大学以及XXX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的情况,在主办的公司中使用“沪江”作为企业字号的情况,在图书、论坛、校址及有关媒体上使用“沪江”标识的情况,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XXX大学的“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本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予以认同。

二审期间,XXX大学又提供了其使用“沪江”商标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也不足以证明XXX大学使用的“沪江”标识已属驰名商标,理由如下:首先,在案证据显示“沪江外语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故该培训中心的市场区域范围有限;其次,根据XXX大学自述的招生情况,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期间内,该培训中心招生人数不足千人,故该培训中心所占的市场份额不高;再次,根据百度搜索结果,XXX大学开办的“沪江外语培训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

综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XXX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XXX大学在本案二审中明确,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主张沪江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XXX大学具有一定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XXX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XXX大学的名称或字号。故XXX大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请求保护其“沪江”名称,缺乏权利基础,本院亦不予支持。

由于XXX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未注册驰名商标、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XXX大学、沪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其中上诉人XXX大学预交的费用人民币800元由XXX大学负担,上诉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费用人民币800元由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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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该书是我国图书馆和情报单位普遍使用的一部综合性的分类法。《中图法》使用字母与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基本采用层累制编号法。《中图法》主要供大型图书馆图书分类使用。 为适应不同图书信息机构及不同类型文献分类的需要,它还有几个配套版本:《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本)》和《〈中国https://baike.sogou.com/v60184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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