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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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卫法监(2002)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5

施行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青卫法监[2002]29号)

各州、地、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现将我厅制定的《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各地举办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培训班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学习班,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掌握《规范》,执行《规范》,同时要求卫生监督部门按照《规范》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附件: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青海省卫生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青海省旅店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店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卫生要求

第三章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旅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换衣、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旅店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住宿等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第三十八条布草是指床上用品、睡衣、浴巾、脸巾、脚巾等。布草间(贮藏室)是指用于存放楼层备用布草及一次性用品的工作间。布草车是指用于传送及暂存楼层客房备用布草的车辆,亦称工作车。

青海省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与艾滋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三十三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文化娱乐场所系指供人们休闲娱乐,具有维护结构的场所。如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电于游戏厅(室)、舞厅、迪士高、卡拉OK厅、夜总会、咖啡馆、茶座、酒吧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青海省公共浴室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共浴室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有关规定的,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浴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共浴室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二十七条公共浴室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二十八条浴室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所指公共浴室包括宾馆、饭店、度假村附设浴室、泉浴室、矿泉浴室、桑拿浴室及足浴等一切为公众提供沐浴服务的场所。

青海省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理发店、美容店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理发、美容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理发店、美容店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洗手、勤剪指甲,不随地吐痰,不在工作岗位上吃东西和吸烟,不将个人物品与美容美发工具混放。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着清洁的工作服,进行脸部美容、理发清面时还应戴口罩,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进行染发、烫发时应戴口罩和戴手套。

青海省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或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的实施。

第四章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七条溢水方式是指充满池水而流出的方式。

青海省体育馆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馆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体育馆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四条体育馆的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应位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建于清洁区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同时应避免体育馆对周围的干扰。第五条体育馆内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立方米。第六条观众厅的座席布局和每个座位所占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第七条体育馆应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相应蹲位的男女厕所。男厕每300人,女厕每100人设1蹲位,男小便池每100人设1个。男女厕所均应设洗手设施,其数量按每300名观众一个计算。厕所应为水冲式且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第八条体育馆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对人体健康发生潜在危害。第九条体育馆应设有用于茶(饮)具等公共卫生用品(具)消毒的专用消毒间和保洁柜。消毒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墙面不起灰。用药物消毒者应建有洗涤池、清水池、消毒池,用物理消毒者须配备相应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条体育馆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体育馆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第十一条体育馆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二条体育馆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扣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及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三条体育馆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第十四条体育馆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室内环境清洁。第十五条体育馆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禁烟措施。第十六条体育馆供观众饮用的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观众饮水的茶具为一次性用品。第十七条贵宾间内公共茶具、口巾、毛巾等应在专用消毒间消毒。

第十八条体育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性病、艾滋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上班时不吃零食。

青海省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展览馆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行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青海省商场(店)、书店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商场(店)、书店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护顾客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商场(店)、书店经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商场(店)、书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青海省医院候诊室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候诊室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就诊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候诊室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第十二条候诊室应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消毒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医院候诊室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和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等。第十四条候诊室应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第十五条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第十六条候诊室应采取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并分类按有关消毒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间随时清扫、消毒、保洁。第十七条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第十八条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洁和消毒。第十九条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第二十条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第二十一条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第二十二条候诊室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候诊室地面、墙面、空气应一天一消毒,传染性疾病流行时应增加消毒频次。

第二十三条候诊室直接为就诊者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治愈前不得从事为病人服务的工作。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穿戴清洁工作服、工作帽,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候诊室直接为病人服务的人员(含临时工)主要是指分诊台导医、清洁工和消毒员等。

青海省饭馆(餐厅)卫生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饭馆;(餐厅)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饭馆(餐厅)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空调装置或卡拉OK雅间的饭馆(餐厅)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四条空调饭馆(餐厅)选址应建于干燥、平坦的清洁区内,远离有害、有毒污染源。第五条空调饭馆(餐厅)净高不低于2.4米,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平方米。第六条店堂和雅间应布局合理,地面应采用易于冲洗、防滑的建筑材料,墙裙应采用不透水易于清洁的建筑材料,其高度不低于1.5米。第七条空调饭馆(餐厅)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第八条空调饭馆(餐厅)店堂、雅间内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装置。第九条空调饭馆(餐厅)应尽量采用自然采光,照度在50勒克斯以上。第十条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第十一条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和厕所,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与餐厅必须有10米的距离,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不能设座式马桶,并应有单独通风系统,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第十二条饭馆(餐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饭馆(餐厅)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第十四条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五条空调饭馆(餐厅)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清扫保洁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第十六条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第十七条空调饭馆(餐厅)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第十八条空调饭馆(餐厅)应设置禁吸烟标志。第十九条空调饭馆(餐厅)每周必须对空气进行一次消毒,严禁使用有害健康的杀虫剂、除臭剂。第二十条空调饭馆(餐厅)的餐(饮)具必须严格消毒,并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空调装置新鲜空气进口应设在室外,避开污染源,空调器过滤网应每十五天清洗一次,并保持清洁。第二十二条空调饭馆(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空调饭馆(餐厅)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换工作服、勤剪指甲,不随地吐痰,不在工作岗位上吃零食和吸烟。

THE END
1.餐厅保洁卫生规范六、电视机:保持清洁卫生,无污垢,每月擦拭一次。 七、过道: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 八、玻璃:保持玻璃表面光亮,无水印痕迹。 九、消防器:保持干净无灰尘。 十、电闸箱:保持干净无灰尘。 十一、窗框、门、门框、门帘、暖气片:干净、光亮、无灰尘、无油垢。 https://hq.jlart.edu.cn/info/1024/1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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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5篇(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https://www.yjbys.com/zhidu/4147175.html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5篇)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馆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30615141117_7295954.html
5.《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澎湃号·政务(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六)文旅驿站、交旅融合服务区、旅游厕所等旅游服务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场所的休闲娱乐设施; (八)公共宣传屏(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九)盲道、缘石坡道、直升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66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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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馆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https://www.ruiwen.com/zhidu/7351722.html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试系统六、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1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http://www.hhwsjd.cn/ggcs/zhishi.htm
9.卫生许可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标准值 细菌总数 个/ml 大肠菌群 个/L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b.沉降法,个/皿 ≦1000 ≦18 ≦4000 ≦40 六、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b.沉降法,个/皿 ≦4000 ≦40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https://www.zhksbj.com/showt.asp?id=2192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对于其中几个公共场所国发办发布了相关条例,免除办理相应卫生许可。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https://shanghai.11467.com/info/26261924.htm
1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精选6篇)4.6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餐饮等场所空气状况监测 4.6.1 监测频次:经常生卫生监测为场所营业的客流高峰时段随机监测次。 4.6.1 监测样本量:营业面积<200m2的场所布置1个监测点,营业面积200m2~1000m2的场所布置2个监测点,营业面积>1000m2的场所布置3个监测点。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q6m7801j.html
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本标准中的卫生标准值参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http://www.shadca.cn/plus/view.php?aid=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