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高世琦编著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高世琦,清华大学无线电系毕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长期从事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历任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处长、局长,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主任、秘书长。曾多次主持或参加有关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和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简介
本书是系统学习党的干部教育史、深入领会干部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参考图书,也是一部研究干部教育工作的教科书、工具书,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同时也是做好党史党建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具有很好的史料价值。
3毛泽东创办湖南自修大学
“努力研究致用之学术,实行社会改造的准备”是创设湖南自修大学的目的。自修大学的宗旨是:“采取古代书院与现代学校二者之长,取自动的方法,研究各学术,以期发明真理,造就人才,使文化普及于平民,学术周流于社会。”毛泽东在《湖南自修大学创立宣言》中,对这一宗旨作了详细阐发。指出:(一)书院与学校均有极严格的程限,使一些本为优才的有志青年因入学考试见遗而断了向学的路,自修大学则是凡有志向学者均可入学;(二)书院与学校使学术为少数“学阀”所专,自修大学则打破学术秘密,务使公开,使每人都可取得一部分;(三)读书院和学校非阔家不行,自修大学则不须多钱,可以求学。这一办学宗旨紧紧抓住了大批好学向上的青年的心。
《湖南自修大学创立宣言》还猛烈抨击了旧学校的三大害处:一是把施教当作一种商品买卖,“先生抱一个金钱主义,学生抱一个文凭主义”;二是旧学校“袭专制皇帝的余威”,“用一种划一的机械的教授法和管理法去戕贼人性”;三是钟点过多,课程过繁。终日埋头于上课,几不知上课以外还有天地,学生往往神昏意怠,全不能用他们的心思为自动自发的研究。扼杀了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创造性,窒息了学生的智慧和才能,十分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为此,毛泽东主张“创造新学校,施行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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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办学宗旨,自修大学办学的方针和方法是:第一,提倡独立思考。学生研究学问的主脑是“自己看书,自己思索”,学校设立图书馆、实验室,为学生自修提供条件。第二,“共同讨论、共同研究”,校内建立哲学、心理学、经济学、中国文学等研究会,讨论马列主义及其它各种学术问题。第三,学校聘请一批随时指导的人,做学生自修的补助。第四,实行学科制。《组织大纲》规定设文法两科,文科课程有中国文学、西洋文学、英文、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法科有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后来又办了法文专修科;补习学校则开设了语文、数学、英文、历史、地理五科。学生每月要作文一篇,结业时要交论文一篇,交学长评阅、以考核学业成绩。第五,学生不但修学,还要有向上的意思,养成健全的人格,湔涤不良的习惯,为革新社会作准备。
这所学校在党的直接领导下,顶住了湖南军阀政府的压迫,克服了种种困难,实践了办学宗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培养了大批革命骨干,推动了湖南的革命运动。几年来,先后在这里工作和学习过的达四五百人。许多来自农村没有入学机会的青年,经过这所学校的培养、成为具有渊博学识和组织才干的文武全才。自修大学里建有党团组织,学生中的优秀分子或进步工人被发展为党团员。毛泽民、夏明翰都是在自修大学里入党的。在自修大学做工的任树德,经毛泽东的教育培养,是被吸收入党的第一个泥木工人。1922年9月5日,泥木工会正式成立,他被选为工会委员长。这所学校一直是湖南革命学生联合会的核心。当时湖南省学生联合会的主要干部都是由这所学校的教员、学生充任的,每次学生运动的发动,这所学校都起到了先锋、骨干的作用。对湖南的工运和农运,这所学校也作出了重大贡献。许多地区的农运特派员和安源工人俱乐部的职员也大都出自这所学校。正如何叔衡在湘江学校结束仪式上所说:“我们学校的教员和学生,好比酒药子,要到各处发酵。”学校的教员、学员如毛泽东、何叔衡、郭亮、夏明翰、罗学瓒、李维汉、夏曦、毛泽民、毛泽覃、陈佑魁、姜梦周、陈昌、杨开慧等一大批同志,成为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湖南省党组织、工会、农会和游击队的重要领导人,许多人为革命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
湖南自修大学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为以后的干部教育提供了经验,在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教育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附:
湖南自修大学创立宣言
一九二一年八月
最后要说自修大学在湖南的必要了。诸君,湖南不是至今没有一个最高的学术机关么?省立大学在最近期内之必无成理,和即使成了也不过是一个官式大学,这是大家都明白的。而住在这湘江流域沅江流域资江流域澧江流域的三千万湖南民族,他们精神的欲求和文化的冲动,将如何去表现出来,发挥出来呢?湖南人尽管是峥嵘活泼如日方升的,尽管是极有希望的,但使没有可以满足其精神的欲求而发挥其文化的冲动,湖南人到底有什么意义?说到这里,便觉得湖南人有一种很大的任务落在他们的肩膊上来了。什么任务呢?就是自完成自发展自创制他们各个及全体特殊的个性和特殊的人格。湖南自修大学之设,窃取此意。事势上虽不能和湖南人个个发生关系,精神上必要使他成为一个湖南全社会公共的学术机关;虽不能说一定有很好的成绩,但努力向前,积以年月,相信总有一天会达到我们的目标的。
(原载《新时代》第1卷第1号1923年)
湖南自修大学组织大纲
第一章宗旨及定名
第一条:本大学鉴于现在教育制度之缺点,采取古代书院与现代学校二者之长,取自动的方法,研究各种学术,以期发明真理,造就人才,使文化普及于平民,学术周流于社会,由湖南船山学社创设,定名“湖南自修大学”。(因而招生只凭学力,不限资格;学习方法以自由研究,共同讨论为主。教师负责提出问题,订正笔记,修改作文等责任。学生不收学费,寄宿者只收膳食。)
第二章校董会
第二条:本大学设“校董会”,以校董十五名组织之,负本大学经费上之责任,并主持大学大纲,由学社社员推举。校董因必要,得扩充人数。
第三条:校董会得以校董在本大学所在地者经半数以上之列席开校董会。校董之不在本大学所在地者得随时陈述意见于校董会,并得托其他校董代表意见。
第四条:由校董会推举一人为“驻校校董”,掌管本大学事物之大纲。
第五条:本大学校董会设名誉校董,额无定数,由校董会推举有下列资格之人充任:
一、助款于本大学五千元以上之人;
二、赞助本大学有甚大劳绩之人;
三、国内外大学及专门学校校长。
第三章学员及办事员
第六条:本大学设学长一人,由校董会聘请,担任指导校友之自修,考察学友之成绩。但因必要得添聘专科指导员,辅助学长担任指导、考察之责。
第七条:本大学暂设办事员如左:
一、书记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办理本大学文书、交际及设备诸事物。
二、会计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掌管本大学经费之出纳及其使用诸事务。
三、图书馆主任一人,受驻校校董之托付,管理本大学图书馆。
四、实验室主任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管理本大学试验室。
第八条:本大学于前所举之办事员外,因必要,得加设相当的办事员,其职务及人数,临时酌定。
第四章通讯员
第九条:本大学于国内国外重要之大学、各专门学校及各学术团体设通讯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校各团体之联络;并注意各校各团体学术研究之情形及其重要之结果,报告于本大学。
第十条:本大学于国内国外学术昌明之区域(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昌、巴黎、伦敦、柏林、纽约、莫斯科、东京等)设通讯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文化区域之联络,并注意各区域内一切重要文化学术之情况,报告于本大学。
第十一条:本大学于湖南省内(省城及各县)各重要之中等以上学校,并各种学术团体,设通讯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校各团体之间联络,并互相介绍其学术。
第十二条:通讯员于上列职务之外,得临时托以其它特别职务。
第五章学友
第十三条:凡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不分男女长少,具有自修能力,志愿用自修方法以研究高深学术者,经本大学证明认可,得报名入学。非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而具有与之相等之学科根柢者,经本人证明认可,亦得入学。但本大学各种特别班校友,不必具有上列资格。
第十四条:本大学学友,分为下列两种:
甲:住校者,为驻校学友;
乙:不住校者,为校外学友。
凡住校学友入学,必须经过试验,并自付膳费及杂费,住校学友及校外学友,均享有本大学图书、函授、听讲、集会等研究上之便利,凡学友须于本学期始,交纳相当之保证金,于每学期末退还,学友应否交纳学费,及学费交纳多寡临时依所研究之情形规定。
第十五条:本大学学友名额,由本大学斟酌房屋及图书馆设备情形临时分别规定。
第十六条:本大学学友,有发现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得随时令其退学。
一、无自修能力,对于所认定之学科不能尽心研究,无成绩之表示;
二、假名自修,分心校外不务正之事务;
三、不能自治,无向上之要求;
四、贻害公众秩序,破坏其他学友及本大学名誉。
第十七条:本大学暂设文、法两科,其科目如左:
文科:中国文学、西洋文学、英文、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历史学、地理学、新闻学、哲学。
法科: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
以上各学科之详细类别,另以表规定之。学友于以上各种学科中至少须选修一种。
第六章研究
第十八条:本大学研究之范围,分为下列三类:
甲:科学;
乙:哲学;
丙:文学。
甲、乙、丙三类之详细科目,另行规定。本大学学友,于甲、乙、丙三类各科目中至少选修一科目。
第十九条:本大学研究之方法,分为下列二种:
甲:单独研究,学友各自制定课程表,对于所选定之学科单独修习。
乙:团体研究,组织各种研究会,关于科学者,如“数学研究会”、“心理学研究会”、“经济学研究会”等;关于哲学者,如“周秦诸子学研究会”、“印度哲学研究会”、“罗素哲学研究会”等;关于文学者,如“中国文学研究会”、“英国文学研究会”、“诗歌、小说或戏剧研究会”等;由本大学学友因志愿相同,分别组织,定期研究完毕。在研究期间,随时开会辩论商榷,各研究会之组织另定。
第二十条:本大学为图研究之便利起见,特设补助方法三项如左:
甲:通函指导,由本大学聘请国立大学教授及其他国内外学者,担任定期通函指导,其指导之项目如左:一、开示书目;二、指示研究方法;三、解释疑问。
乙:特别授课,如外国文一科。本大学得酌量情形,开设英文、法文、俄文等各专班。此外如“工人夜校”等各种平民教育,亦得附设。其组织另定。
丙:特别研究,本大学设特别讲座,随时延请名人担任讲师到校讲学。
第二十一条:本大学为沟通文化,介绍新知,设各种“英文译书会”、“日文译书会”等。
第七章劳动
第二十二条:本大学学友为破除文弱之习惯,图脑力与体力之平均发展,并求知识与劳力两阶级之接近,应注意劳动。本大学为达劳动之目的,应有相当之设备,如园艺、印刷、铁工等。
第八章图书馆及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大学于校内建图书馆,设置中外各种重要之图书,杂志及新闻纸,以为学友研究参考之用。
第二十四条:本大学于校内建设博物、理化实验室,以为学友实地试验之用。
第九章成绩表示
第二十五条:本大学学友成绩之表示,分为下列三种:
甲、平时所作之记录及论文;
乙、每学期届满时所作之论文;
丙、每一科目修习完毕时所作之论文。
第二十六条:本大学学友每人修学年限无定,以修习一科完毕为单位,成绩及格者,给与某科目修学证书。(如数学修学完毕成绩及格,即给与数学之修学证书)。但不要证书者听便。学友经认可得长期在本大学内研究。
第十章经费
甲:学社津贴;
乙:公私捐助。
第十一章校舍
第二十八条:本大学以湖南船山学社房屋为校舍(长沙小吴门正街)。将来因必要得扩充房屋或另行建筑。
第十二章分院及海外部
第二十九条:本大学因学友研究之方便,于湖南各重要地点设本大学分院,即以长沙本校为第一院,第二院以下俟经费充足时开办。
第三十条:本大学之学友,因必要得设海外部。
第十三章自治规约及本大纲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大学内部生活,以“自治规约”规之,此项“自治规约”由驻校校董、学长、办事员与学友共同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