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已于近期制定并公布了《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现就兴宁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申报要求
(一)兴宁区范围内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应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二)严格对照《界定标准》根据下列要求规范做好申报备案工作:
1.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归属一个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使用的,由该使用单位、组织或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2.同一建筑中存在多个单位的,其中所有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都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同时该建筑也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该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
3.具有固定场地场所、符合《界定标准》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即场地场所类主体),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4.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申报备案。申报主体分为单位类主体和场地场所类主体,单位类主体应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分支机构作为场地场所类主体。
(三)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单位所在建筑主体未通过建筑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的,或未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畴。
(四)申报要求对2023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确定为南宁市兴宁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消失或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并经核准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五)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请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给予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详情可见附件1),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
三、申报途径
申报程序请根据《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要求,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南宁市兴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1
为切实加快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进实施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的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要求,现将具体标准界定如下:
达到以下标准的单位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包括:
1.商场(商店、市场等)
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直接监管的商场(市场);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商场);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
建筑面积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停放车辆数量达到150辆以上的,以及修车位达到6个以上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2.宾馆饭店(酒店式公寓、民宿等)
地市级以上商务、工信、文化和旅游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宾馆饭店;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式公寓、民宿等);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地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直接监管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特等、甲等剧院,或者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
同时容纳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或者同时容纳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
4.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地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直接监管的文化娱乐场所;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设置在建筑一至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公共娱乐场所。
1.医院
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直接监管的医院及医养结合场所;
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的医院;
设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病房楼的医院;
2.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医养场所
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监管的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特殊教育学校);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医养场所。
3.寄宿制(非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学生集体宿舍的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
4.寄宿制(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地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直接监管的大、中型幼儿园;
拥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儿童活动场所的幼儿园;
幼儿住宿(夜间)床位5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1.县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地市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
1.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城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以及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等通信枢纽场所所在单位;
3.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所在单位;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单位。
5.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空邮袋库的邮政单位。
1.候车厅、候船厅所在建筑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2.大型以上港口调度指挥场所;
3.民用机场;
4.单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1.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直属图书馆、档案馆;
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阅览室、书库的图书馆、档案馆。
2.展览馆、博物馆
县级及以上的公共博物馆、展览馆以及文物珍藏库;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或者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珍藏室、展览厅的展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旅游场所
县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
地市级以上宗教部门直接监管的砖木或木结构宗教场所;
设置在一类高层建筑中的宗教活动场所;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确定的4A级以上室内旅游单位;
设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的旅游单位。
1.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2.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100MW以上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储能电站;
3.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所在单位。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生产企业。
4.设有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企业。
5.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1.单个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产品等企业,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加工企业;
2.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木器加工企业,高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加工企业;
3.同一建筑内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纳入县级以上工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范围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4.纳入地市级以上工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范围的大型电子、汽车、钢铁、烟草、航天、机械、冶金、医药、造纸工业等生产加工企业。
国家、部(委)、省级科研单位;
1.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2.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企业以及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设有总储量500吨以上棉库,或者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火柴仓库,以及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5.设有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的企业。
6.设有单层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或者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以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的企业。
1.独立设置的一类汽车库、修车库;
2.交易厅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证券交易所;
3.地市级以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的建筑;
5.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注:1.界定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有三种基本组成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一)
单位名称
(单位法定名称)需盖公章
地址
单位性质
联网情况
□有电脑但不能上网
□有电脑能上网□无电脑
申报单位属性
□建筑面积≥1000m2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商场、商店
□总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半地下的商店、商场
□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建筑面积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或停放车辆数量达到150辆以上的,以及修车位达到6个以上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特等、甲等剧院,或者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
□同时容纳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或者同时容纳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设置在建筑一至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300m2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公共娱乐场所
□住院床位≥200张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的医院
□住设有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病房楼的医院
□老人住宿床位≥50张的养老院
□学生住宿床位≥100张的学校
□拥有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或总建筑面积≥3000m儿童活动场所的幼儿园
□幼儿住宿(夜间)床位≥50张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地市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
□广播电台、电视台
□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候车(船)厅的建筑面积≥1500m2的客运车站、码头
□单栋建筑面积≥3000m2的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建筑面积≥2000m2的阅览室、书库的图书馆、档案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的展览馆,或者设有建筑面积≥2000m2的珍藏室、展览厅的展览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旅游场所
□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100MW以上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储能电站
□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所在单位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设有单体建筑面积≥2000m2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6000m2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3000m2乙类高层厂房的生产企业
□设有占地面积≥300m2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1500m2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m2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企业
□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10000m2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产品等企业,或占地面积≥1500m2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加工企业
□大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厂房占地面积≥1500m2的木器加工企业,高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500m米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加工企业
□使同一建筑内员工≥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纳入县级以上工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范围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使纳入地市级以上工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范围的大型电子、汽车、钢铁、烟草、航天、机械、冶金、医药、造纸工业等生产加工企业
□国家、部(委)、省级科研单位
□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城市地下轨道交通企业以及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2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设有总储量≥500吨棉库,或者每座占地面积≥600m2的火柴仓库,以及总储量≥10000木材堆场的企业
□设有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的企业
□设有单层占地面积≥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或者占地面积≥3000m2,以及建筑面积≥1000m2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以及总建筑面积≥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的企业
□独立设置的一类汽车库、修车库
□交易厅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证券交易所
□地市级以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5000m2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的建筑
□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注:各单位自行对照,并在相应项目上打“√”,属性一栏可多选,其它为单选。
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二)
基本情况
人员情况
法人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
XX
非法人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内部消防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
保安部
专职消防管理
人员数量(人)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兼职消防管理
单位职工或从业
物业情况
最高楼层数
客房数
床位数
座位数
储存主要危险品名称及储量
无
总储量
(吨、立方米)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消防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单位属《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范围,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XX
经核实,该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说明:1、本表由申报单位填写,核实栏由消防救援机构填写;2、基本情况中尚未明确的项目可暂不填写,物业情况一栏按本单位属性填写相应情况;3、数值项目未标明单位的,请使用公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