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教体局最新提醒,事关校外培训!违法消防安全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寿县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范经营责任提醒告知书

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出租方: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现发布如下提醒告知。

一、校外培训须依法审批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持有效《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并悬挂于场所醒目处。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依法严处。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上述第十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利用居民楼、酒店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或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方将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严禁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校外培训。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存在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八、严禁违法违规开展竞赛活动。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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