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工作文件

为全面推进我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启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和资金管理

(一)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明确各方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对应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培训机构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和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的资金监管要求。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托管协议报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一)培训机构应制定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二)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体现科技类培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标有“校外培训”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整。

(三)应设立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监事(会)。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代表等组成;已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决策机构或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校长、经理)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七)必须根据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八)从业人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管理。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平台、网站长期公示。

(九)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以及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十)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所聘用从业人员培训行为的全过程管理监督,维护未成年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在培训期间侵犯未成年人身心等行为发生。

四、培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

(四)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

五、办学场所和安全保障

(一)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二)办学场所产权清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三)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四)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场所。

(七)培训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培训科目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及安全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防护用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六、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

(二)审核登记流程:

1.办理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自主申报。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须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有关规定,承诺有关捐资事项。

3.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3)公示。对拟同意出具准入审批文件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出具准入审批文件。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准入的意见,并出具审批文件。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登记:通过准入审批后20日内,申请人持设立审批文件及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5.设立监管账户。培训机构应在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理完成后15日内到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完成签订托管协议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在取得专用账户后10日内在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指导下,选择符合条件的有关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申请开立新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将监管账户信息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信息主动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要求落实在该平台合规运营,配合全流程监管。

(四)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举办者应在初次设立登记审批意见书到期前1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年检申请,由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年检通过的,可以继续举办;年检不通过的,准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年检要求的,撤销审批意见书。

(五)本准入指导意见为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科学技术厅以及有关登记审批部门备案后,抓紧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

七、其他事项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县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审批,凭审批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已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录入并落实资金监管等要求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继续使用平台上的原名称和资金监管信息等,视情以补齐缺件和变更等形式完成重新审批登记及更新平台信息的全部要求。未按时完成重新审批登记要求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出台前已设立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办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校外培训项目分类有疑义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别。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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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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