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的权威解答:中外合作办学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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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第二部分:办学现状

第三部分:申报、审批、评估和认证

第四部分:资源引进

第五部分:组织管理

第六部分:办学筹备

第七部分:招生、学籍和学位

第八部分:教育教学

第九部分:财务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依法审批的一种教育教学活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1)办学主体:必须而且至少有中外两个办学主体,办学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2)办学地点: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在中国境内进行;

(3)办学方式:是合作办学而不是合资办学;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办学。合作办学主要指中外双方在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方面的合作,也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投入资金加强合作。

(4)招生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依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

可以利用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外国和港澳台来华留学生,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管理应按照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办法执行。

(5)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获得合法办学资质。不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获得批准前招生。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有三种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上三类也简称独立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项目。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从法律地位上划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目前国内有60余所,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欧清洁能源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技术学院等。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与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相近的涉外办学模式主要有联合培养和双联学位等。

联合培养、双联学位等涉外办学模式并没有相应国家法规对其进行专门规范,在教育国际合作实践中,一般是指通过学分互认和双校园培养、两校学位授予而实现的教育国际人才培养合作。其特征是:

中外合作办学是由《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定义的,与联合办学和双联学位等区别在于:

两者办学地点、培养对象、法规依据方面均不同。

境外办学是指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外通过独立或合作开展的办学活动,这类办学的招生对象是外籍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是将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国内,主要教育教学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招生培养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法规依据是《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

截至2016年6月,全国审批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411个,其中机构209个,项目2202个。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已经初具规模,并且结构日趋优化,分布日趋合理,办学效益初现。中外合作办学在推动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公办、民办高校一起,被称为“三驾马车”。

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院校约有1000个,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1)国内高校分布

截止2014年初统计,全国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高校有577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1%。“985工程”、“211工程”高水平大学79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16%。普通本科和高职院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498所,举办项目占项目总数的84%。

(2)国外院校分布

国外来华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和地区有30多个,其中,英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法国、爱尔兰、韩国、日本是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国家的前十名。

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结构逐步优化。国家重点支持高校在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初步改变了以往人文经管和社会科学为主的局面。从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看,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涉及11个学科,举办项目最多的是工学,占37%;其次是管理学、经济学,占30%,而农学、法学、历史学项目所占比例均在2%以下。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区域分布渐趋合理。除西藏、青海、宁夏3省区外,内地其余省份均有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部对中西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给予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近年来支持中西部省份举办了257个项目,占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举办项目总数的44%。同时,推动东部地区中外合作办学基础比较好的高校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德育教育等方面初步显现出办学机制带来的显著成果,如有众多教学成果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人才培养得到社会用人单位的高度肯定,大学治理从理念到管理为国内教育做出了可贵的探索,特色化的党建和德育教育得到肯定。

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办学层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培训类机构和项目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拟举办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应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如前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曾下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作为具体管理政策依据。

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

(2)真实性保证(原件扫描);

(3)合作办学协议、章程等中、外文原件(章程仅对机构要求提供);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9)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11)教学大纲;

(12)选用教材目录及其基本信息;

(13)教学计划及进度安排表补充说明(如为跨境分段式项目,可在此处上传不出国(境)学生在境内教学计划;或者如为研究生项目,因课程体系与本科生不同,可单独上传培养方案);

(15)其他材料上传。除规定材料外,其他支撑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政策、资金支持证明或成本测算等等;

(16)形式审查补充材料;

(17)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组织的评估报告。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附:教育部官网-行政审批:

(1)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

(1)办学层次方面,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各类中外合作办学;

(2)办学类型方面,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中外合作办学;

(3)办学主体方面,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4)教育内容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凡申报涉及如下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不批准中外合作办学的申请:

(1)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2)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3)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凡未获得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均可依法向所申报的教育行政部门索要书面理由。

如果是有违国家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问题而未获批准,应坚决纠正;如果条件制约无法达到,则应考虑放弃申报。在国家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考虑以中外合作办学以外的其他涉外教育合作的形式开展。

如果是因筹备工作不到位,则应努力整改,待条件完备后再次申报。在此期间,还应该同时与外方合作者积极沟通,消除误会,共同面对。

(1)评估对象: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境内外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3)评估周期:原则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的办学年限及培养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4)评估方式: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19.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是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的9项一级指标及其21项二级指标如下:

19.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是什么?(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的8项一级指标及其22项二级指标如下:

(2)认证对象: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

(3)认证实施机构: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跨境教育质量保障与认证中心是组织实施认证的日常事务机构。

(4)认证程序:认证分为9个步骤,分别为:提交申请,资质审查,签订协议,初访指导,自评自改,自评审议,现场考察,认证决定,后续复查。

认证结果有三类,即通过认证,延期认证,否决认证。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认证综合报告,在大众媒体上发布通过认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名单,并授予认证书和认证标志。

简而言之,优质教育资源是整体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教育资源具有整体性。教育资源是办学理念、办学内容与活动、办学投入与条件三者的统一体,不可以割裂地只引入其一部分。这里同样不能将引入理解为照搬。所以一个好的中外合作办学,应该是以上三位一体的教育资源引进的综合体现。

(1)办学理念:大学的愿景、使命、治校章程、人才培养理念、文化特色等;

(2)办学内容和活动:人才培养计划、教学理念方法和手段、教学管理与质量体系、课程、教材等;

(3)办学投入和条件:办学可持续发展机制、师资、办学服务、资金、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等。

教育资源质量具有相对性。优质教育资源是相对国内合作院校的办学水平而言的,即国外同一所院校可能对于国内985院校不算优质教育资源,但对于一所地方普通院校,可能就是优质教育资源。

可按照绝对优质、相对优质、新兴和急需领域三个方面来界定。

(1)绝对优质教育资源

通过国家层面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质量评价机构、专业认证机构、具有公认度的媒体机构评价,被列为高水平的知名院校和专业。例如:《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及其学科排名、《泰晤士报》国际大学排名、各国内部的教育评价和排名等。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条:鼓励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2)相对优质教育资源

外方院校在学校办学整体或一个学科专业领域,其质量在本国或本学科专业领域得到普遍认可,与中方引进院校的比较,具有办学理念、办学活动、办学条件等方面的显著优势。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3)新兴和急需领域的优质教育资源

外方院校在一个学科专业领域,其质量在本国或本学科领域得到普遍认可,并且该学科领域为我国新兴和急需领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过程中,首先是理念建设,要将国外先进的教育发展、人才培养、教育管理理念等与本校的理念进行比较和讨论,制定出取中外之所长的中外合作办学独特办学理念。在理念清楚的前提下,对课程和师资等进行引进、消化、吸收、融合和创新。

优质教育资源的组织单元是课程,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最后通过以系列课程教学为主线的人才培养系统性地体现出来。优质教育资源的实施主体是教师,由课程组成的人才培养系统主要靠师资进行实施。

在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切忌的是生搬硬套。国外一些优秀的学科前沿思想和内容、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等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落地需要有一个与国情和校情结合的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根据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政策方针,有甄别地选择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理性地对其加以分析认识和理解,根据学校的定位、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实践中将引进资源与国内和本校的思想、知识、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相结合,以实现取长补短,中西合璧,创新发展的目的。

对课程和师资提出四个1/3的量化要求。

教育部“教外综[2006]5号”文件中对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数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引进要求

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2)师资引进要求

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所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部分:基本概念

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借鉴其先进理念和经验,促进学校能力建设和我国教育发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1)国家层面

中外合作办学法规和政策的主要出发点和根本指导思想是,通过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与我国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管理思想和方法,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社会层面

丰富我国教育供给,满足了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境外学历教育和培训项目,增加了广大学生受教育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受教育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开辟“不出国留学”途径,节约了教育支出。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总体较出国留学低,中外合作办学使不出国留学成为可能。

(3)学校层面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一定数量高质量的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在学科建设方面或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在人才培养方面实现不出国的留学,显著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和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能力。同时,利用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可以有效地提升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管理水平,有力地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1)应充分坚持教育的规律性。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坚持其教育的公益性和普通高等教育的组成特性,虽然存在特殊性,但在办学过程中仍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约束,尊重国内外文化的差异,遵守国家各级教育的基本质量标准。

(2)应充分利用办学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办学形式,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教育管理、师资管理、学生工作、办学经费管理等诸多方面,引进国外优质的师资、课程、教学资料、仪器设备,以及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手段和方法等,在实践中大胆创新,为学校以教育开放促进改革提供机遇和空间。

主要有两种形式,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集中配置使用为特色的国际学院建制,和以学科划分为特色的专业学院建制。

国际学院建制是将相近的学科专业均纳入到一个学院管理;专业学院建制是在原来学科所在学院,部分专业以中外合作办学方式进行。

至于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学校的国际化水平、管理架构、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位等。例如,学校国际化水平高,就不需要将所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集中于一个学院进行管理;学校管理架构中是否有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建设的行政和独立办公楼等物质资源空间,也是主要约束条件;如果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位是全面探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为核心的办学创新,国际学院建制更适合;如果是改造现有的专业人才培养水平为主,专业学院建制较适合。也可是二者结合,共同完成教学。

应结合学校的校情进行设计,基本上有国际处管理、教务处管理、国际学院管理、专业院系管理四种形式。

(1)国际处直接管理。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国际处的国际化资源统筹和配置优势,缺点是国际处不是教学职能部门,教学部分需单独协调,所以较适合项目早期和规模较小阶段的管理。

(2)教务处直接管理。与国际处管理的优缺点正好相反,优点是便于协调教育教学资源,缺点是国际合作交流工作需单独协调,所以较适合项目早期和规模较小阶段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也较少。

(3)校内单独成立国际学院(或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等)直接管理。这是较多见的一种管理建制,可以充分发挥学院管理功能综合全面,发展空间充足的优势。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学院同名专业之间的资源需要有一定的协调。

(4)专业院系直接管理。单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专业所在系进行举办,优势是所需新投入的资源最少,对专业理解更强,更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缺点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改革和创新空间可能不充足,成果显示度不一定高。

管理架构是理事会(或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为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院长负责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职工应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学生可以依法注册所颁发学位合作学校的学籍,获得注册学生应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使用所在校区的设施和学习资源;参加有关学生组织等。

在办学意外终止时,学生学业的顺利完成应该优先得到保护。

(2)查验身份注册

通过外方派遣、中方派遣、国际化招聘三个渠道解决。

中外合作办学的师资聘用来自三个渠道,即外方大学派遣在聘教师,中方大学派遣在聘教师,中外合作办学直接通过国际化公开招聘教师。外籍教师的聘用应遵循我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各项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中外合作办学直接通过国际化公开招聘教师条件要求应不低于外方办学者其本校的教师招聘的基本条件。

原则上,中外合作办学的所有教师的工作要求应该一致。对于所有外籍教师,应按照我国外籍专家来华访学、或来华工作程序办理聘请或聘用手续。如是来华工作,还应符合我国外国人在华工作所应履行的劳动法规和纳税法规。

除协议约定的外方投入资产和所享有知识产权外,办学收入购置的资产均为中方学校的资产。

除协议约定由外方办学者在办学筹备期投入的有形资产可以归属外方外,招生开始后由办学收入购置的资产均属于中方办学者。办学正式开始后,由中外双方共同投入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办学协议约定其归属权。

在办学终止后,除以上允许的协议约定资产归属外,其他办学资产均属于中方办学者。

办学筹备到运行过程中所有知识产权的归属权益的划分和享用。

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投入,谁享有;双方按比例投入,双方按比例享有。

办学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名称、商标、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大纲、讲义、参考资料、实验数据、发现成果、论文、论著、教学电子资源、管理系统等。

中外合作办学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国际合作风险、学术管理风险、国际政治和经济风险、师生流动风险等。解决风险的基本思路为预防为主,依法解决。

(1)财务风险主要是因为中外合作办学成本较高,中外院校各自有经济利益,在办学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资金支出及可持续问题。

(2)国际合作风险主要包括中外两校由于国家的教育体制、管理机制、教育理念、意识形态、文化和语言差异等造成的合作过程中的意见冲突,以及双方各级管理人员更替造成的管理问题等。

(3)学术管理风险主要指中外国家教育法规中关于招生标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术要求等方面的差异造成教学管理问题。

(4)师生流动风险是指中外师资、学生双向流动过程中造成的管理和安全问题。

(5)国际政治和经济风险是指国家间政治经济冲突,对合作办学造成的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者要充分认识到,与传统办学相比,中外合作办学出现各类风险事件的概率明显要高,而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是靠积极制定各种工作防控措施进行预防,一旦出现问题,则立即启动预案进行解决。

外籍教师的引进手续及在校工作的管理、待遇、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国学生出国交流学习,外国学生来华学习与生活管理,办学资金支付外方院校的办学成本等。

(1)办学的公益性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坚持按办学成本核准收费标准。

(2)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原则。引进的师资、专业和课程等应该根据要求有比较优势,未来对中方办学能力有显著的提升作用。

(3)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提升中方的办学水平,满足我国社会的需求。引进的资源应按需引进,高效实用;以我为主应体现在办学的主导权和师生权益保护。

(4)平等互利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应适当兼顾中、外双方的利益,其中包括决策权力分配与决策机制、办学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教师待遇、知识产权等。

一个名称,中外文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1)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名称、住所(中外文)

(2)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中外文)

(3)办学宗旨

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对全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起到辐射作用;管理上对学生工作、人事、财务、信息、服务的改革推动等

(4)合作办学的专业、教育层次(本、硕、博)、学生的学籍注册、授予的学位、拟达到的规模

(5)办学拟采用的国家教育质量标准

发中方学位,用中国国家标准

发外方学位,用外方哪个组织的标准

(6)双方的投入(内容、数额、方式)

(7)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外人员构成比例、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其他权力机构,例如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成员产生办法,权利,议事规则等

(8)明确最高行政管理人、最高权力执行机构或法人为校长(院长),为中国公民,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9)资金

投入的数额、方式;收入的内容、使用方式;学费设定的依据和办法;日常财务管理制度等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10)教材、资料、设施、设备

(11)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

(12)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3)中外双方一致同意,不以中外合作办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4)争议解决机制(可提交到香港、上海等国际贸易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5)不可抗力影响下机构或项目的存续:切实保障在校生完成学业

(16)合作期限

(17)合作办学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立法人机构需资产清算;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所有资产为中方合作大学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英文)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重复协议相应条款)

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知识结构、专业理论水平、外语水平;专业实践能力;其他素质(精神、素养、其他能力等);本校的个性化培养特色;就业服务面向的地区、行业领域定位。

(3)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4)教育质量体系建设

包括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如师资质量、注册,GPA,IELTS,TOEFL,专业课,毕业,学术规范等;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如教务和学籍管理员、任课教师、系主任、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等职责;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如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外部质量保证体系。

(5)颁发学历文凭证书

实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学历颁发国家所有规定。

(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7)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产生方法、罢免程序、权限、任期。

(8)人事管理机制(原则)

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章程中可描述组织机构基本框架、基本人员素质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10)财务管理,人员要求,基本准则。

(11)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教材图书管理,如学校采购方法、学生购买和使用方法、资金安排、未来教学中对版本的控制。

(12)办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13)学生德育和机构文化建设

(14)章程修改程序

(15)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6)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

中外合作办学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有关要求开设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拟举办的专业应当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学科领域。

中外合作办学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中方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包含二分之一。

中外合作办学在满足四个三分之一要求的前提下,中外合作院校均可以按要求聘用非本国国籍的教师的。但是,计入引入外方资源的教师应该是满足外方院校基本教师聘用标准、并且纳入到外方院校师资管理体系当中的教师,此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中方。在此角度而言,没有纳入外方教师聘用体系的中国籍教师是不能算作外方引入的教育资源的,同样,即使是中方聘用的外籍教师,严格意义上也不能纳入外方引入的教育资源的。

在外方院校派遣教师之外,中方院校根据需要可以利用国外合作院校、国家外专引智渠道、社会公开教师招聘平台机构进行聘用,但应从严格控制标准,聘用基本要求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所设定的标准,外籍师资的聘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外籍专家来华工作程序办理,此渠道引进的外籍师资应不计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四个三分之一的统计当中。中外合作办学聘任的外籍教师,最低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扩大了外方合作院校人才培养的整体规模,外方合作院校可以在不低于其本校教师聘用标准的前提下增加教师的聘用规模,并从中选聘派遣到中外合作办学任教。但是,不应专为中外合作办学聘用教师,而且使这些教师循环于外方院校教师发展和管理体系之外,从严格意义上讲循环于外方教师体系之外的中外合作办学外教聘用不能算作外方学校教师。

从我国外国来华文教专家管理的宏观政策层面,应是一类,对其管理应该符合我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基本法规要求。

中外大学协议由外方院校派遣来华授课外教,外方与其个人签署工作协议,中方对外方院校进行办学投入成本的支付。在此情况下,外教是外方派遣工作的,其薪酬、在华福利和保险等是根据外方院校的聘用协议和中外办学协议分别进行约定的。

科研项目请进外教是根据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或外专项目的立项要求进行外专请进的,其薪酬、福利和保险等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或外专项目管理规定,与外专本人进行协议约定,并报经学校国际处、科研处批准的。

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基本权益之外,中外合作办学如果授予外方学位,学生权益还包括享有外方合作院校学位学生的权益,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生对外方开设课程的申诉、课外辅导、各种电子学术资源、在非学生本人原因的条件下,顺利完成学业的各种权益保障。

取决于参与什么工作内容。申报中外合作办学要求中外双方提供真实和高质量的申报材料。如果双方院校在法律协议、中外办学成本核算等方面由于专业知识不足而聘请法律、财务事务咨询机构,从事提升办学协议的法律和财务规范性等工作,是可以的。另一方面,不允许商业机构包装、代办应由学校依据法规和政策撰写提交的办学申报材料。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是可以颁发注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名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

中外合作办学从筹备、批准到长期合作,必须充分认识和兼顾外方合作院校办学的利益,坚持国家政策方针和质量,并且中外利益兼顾,否则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但是基本而言,外方的利益诉求可包括:

经济利益,通过合作办学招生扩大收入;

扩大声誉:通过海外办学提升学校的世界声誉;

战略发展:通过海外办学了解全球问题,获取全球智慧,将海外校园作为大学参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战略布局。

以上利益诉求往往是多重交织,动态变化的,中方办学院校要与外方建立校、院、系三层沟通机制,在重大决策上充分识别外方的利益优先序,并在充分保障中方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外方的利益实现。

中外合作办学的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办学,首先建议中外合作办学在筹备期间应充分考虑到办学的风险,应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将容易争议和冲突的问题通过协议约定明确责权利。

对于未知的不确定事项,应该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由中外双方建立一定的风险防控工作预案,防范这些问题的发生,或对风险刚刚出现时,及时果断地启动风险管理预案,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有关办学风险点的识别,首先是中外双方的利益交汇点,例如双方资金关系、外籍教师聘用等;其次是国际化背景下的不确定因素,例如双方人员流动造成的安全等问题;第三是双方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变化对办学稳定性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应在协议中明确中外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解决机制。即,

(1)首先应通过工作层面的反复协商,进行解决;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办学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咨询办学领域的专家,获得有关政策指导,并积极推动友好协商。

在争议发生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办学的职责,尤其是应将在校生的学业妥善安排好,保证学生的权益。

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在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可以随时提交教育部。

如果是用于提交中外合作办学申请,应按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批准书有效期计算为,自批准之日起,到招生截止年份加上学历教育年份数。合作办学协议应与批准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例如,如果在教学中采用较高比例的外方院校专业教师来华授课,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中外合作办学通过外方院校所在国的海外教学点认证评估,从而获得外方在华颁发学位。又例如,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充分利用国家层次教育文化合作机制,使外方对其法规进行调整,目前已经有部分欧盟国家针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正在修订法规。

取决于具体情况。为严控办学质量,严防国外院校在华举办“连锁店”式的合作办学,对外方院校来华办学的规模和质量需要有一定的要求,具体而言,国外高校在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需全部参加并通过审批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进行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或认证,方可再次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校依法招生。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收学生,应该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该计划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批准。

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来华留学生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鼓励招收,另按国家来华留学生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的主体学生为中国公民,因为其办学模式、教学内容、国际合作渠道等,可以作为学校吸引来华留学生的一个办学特色。但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国家来华留学有关规定管理。

单证单方标准要求,双证双方标准要求。

仅颁发中国学历文凭的中外合作办学招生标准应不低于本校同学历层次专业招生的标准。颁发中外两个学历文凭的,不应低于中方办学者本校同专业的同批次的最低标准,同时应满足中外双方协议达成的其他学术标准要求。

根据各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不同招生计划和要求,在部分省份,中外合作办学可以用区别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业的单独招生代号进行招生。即因为招生代号不同,对于同一个院校的同一个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和普通高等教育形式的招生分数可能出现差别。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自主招生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宣传渠道除了常规的各省、市、区县的常规高考招生渠道外,还可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特点,在本校和主要生源地召开专场招生咨询会,参加每年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机构举办的国外教育展会,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计算机网络招生平台、移动端网络招生平台的建设等。此外,根据生源情况,还可以与生源较多的高中、各地外国语学校、国际学校等共建生源基地等。

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与考生和家长面对面的交流非常重要,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升在校生的满意度和毕业生质量,通过在校生及其家长的口碑宣传也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纳入国家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应自动获得中方办学者的注册学籍。颁发中外两个学位证书的,学生应在满足对方大学学位学生录取标准的情况下,注册外方大学的学籍。外方学籍注册的学术标准不应低于外方办学者本校本国学生同专业的学术标准。

及时注册外方大学学生学籍,同时也是对学生获得与外方大学普通学生同等权利的一个保障措施,是体现办学平等和对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管理环节。

成绩管理应该与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同体系。

(1)授予一方大学学位,注册一方大学学籍,成绩纳入一方成绩管理体系,成绩管理在不授予学位的合作大学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进行。

(2)授予双方大学学位,注册双方大学学籍,成绩纳入双方各自成绩管理体系。或者由中外合作大学协议约定,建立一套双方认可并可共享的成绩管理系统。

按照我国目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注册和管理办法,尚不能实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间的学生转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方便申请者提交认证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各地设立了50多个“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点”,各验证点均可以查验和代理收取认证申请材料。

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一般认证评估过程需要20个工作日。

(1)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蓝色背景证件照片;

(2)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

(3)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获得的国(境)外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5)本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户口薄的身份页原件和复印件;

(8)对于2012年9月之后入学的学生,还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其网址为:

我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两个证书,国外多数国家仅颁发学位证一个证书。从中外合作办学所获得的国外学位证书,在我国认证时,对国外的学历和学位在认证书中都有相应的表述。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2013年7月15日以后在线受理的认证申请,其认证结果可以在线查询真伪。此前受理的认证申请,目前暂未实现在线查询认证结果的功能,需核查真伪的单位可向中心发正式公函查询。

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计划应根据中外双方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目前的社会人才需求,将外方优质的课程体系在引进的同时,结合本校的情况,进行有机地引进、消化、融合和创新,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本土化改造,以适应本校的校情和中国的国情。

在借鉴国外大学人才培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中外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充分体现以学生的成长和体验为中心,以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才为基本培养目标。

此外,中外合作办学特殊的教育形式,为开展德育教育提供了更丰富的教育环境和教学与实践条件,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校园、中国和世界两个视野、中文和外文两种资料、中教和外教两种思维等等这样的特殊资源进行德育教育方法的创新。

同时,投入大比例的外籍教师授课也可以营造更好的外语学习和应用环境。

为确保学生高年级可以顺利通过外语学习专业课,并保证整个办学质量,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可以设计逐年外语社会考试过关的质量管理措施,使办学质量控制有效地落实。目前使用较广的社会外语考试有雅思、托福等。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习交流项目是提升学生国际化视野,锻炼个人独立思考、学习和生活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与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交流安排应避免成为国外合作院校的变相招生手段,也不应作为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变相收取高额学费的借口。

需要。如果出现大多数学生出国交流,个别学生不出国学习,中外两个合作办学院校应履行招生承诺,向个别不出国的学生保质保量开设课程,并从提升办学质量、学生引导等方面加强工作。

构建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保障三套质量管理工作内容。

质量标准方面要明确国内、国外两校的质量基本要求,并尽可能将不同质量标准进行统一;

质量保障方面,积极与政府或社会质量保障机构沟通,准确理解质量评价或认证的要求,寻找差距,及时解决办学质量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因素,积极解决,获得较高的评估和认证评价。

大体可以采用以下四个措施来解决。

(1)采用学分制,学业不达标的学生可以少修学分,并通过加强辅导,逐步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

(2)利用合作办学通道,在同一合作办学学院内部转专业,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发挥其知识和能力特长。

(3)利用校内通道,本校出台政策,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转入非合作办学专业学习。

(4)学业警告,劝退。为学生提供积极的帮助,增加社会的满意度。

一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所有的管理应及时纳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管理体系。

中外合作办学是中西兼容的一个教育体系,如果颁发中外双方大学的学位,从教育质量上就应该不低于中、外双方的教育标准和质量。所以,如果中外合作办学要可持续发展,就应该积极参与我国和外方合作大学所在国的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工作,以评促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体系。也只有这样,中外合作办学才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化教育当中树立品牌,长久不衰。

中外合作办学因为教育理念中外想通,人才培养计划中西兼容,师资队伍和教学语言国际化,是学校可以用来吸引来华留学生的一个重要资源。

建议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充分认识中外合作办学资源的优越性,在筹备中外合作办学初始,就可以利用外方院校希望中方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情况,提出外方院校学生来华交流学习的条件,如果双方对等数量学生交流有困难,可以从夏季、冬季小学期开始。另外,国家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资源、中外学生互相减免学费等条件可以充分利用,提升外方院校学生来华的积极性。

为了更好吸引来华留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通识课程体系中也可以适当增加中国历史、地理、艺术、传统文化等方面课程,一方面加强国际化教育当中中国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加强国别特色课程的吸引力。

中外合作办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大学的全面发展,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为我国建成高等教育强国明确了任务和路径,也是各个高校以后的建设目标。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中方院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也可以看作是双一流建设众多措施当中的组成部分。

中外合作办学应发挥其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充分发挥其教育理念国际相通,人才培养计划中外兼容,引进先进的国外课程和教学方法,在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方面推进全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其高水平国际化师资队伍的优势,积极开展国际科研合作,推动本校科研赶超国际水平;探索高等院校建设创新型社会服务的新机制,借鉴和学习国外技术转化和面向产业服务的机制和措施。

第九部分财务管理

应如实按成本定价,设独立账户在境内以人民币按学年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定价应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进行,即学费定价的依据是办学成本核算。新筹备的中外合作办学可以适当借鉴同地区、类似办学层次和学科专业的办学成本投入,结合学校自身的情况进行。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收取在获得中外合作办学行政审批后,还应获得地方物价行政部门的批准。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应该以人民币计价,在中国境内由中外合作办学依法设立的独立账户进行收取。

办学双方可以按照各自实际投入的办学成本支取办学经费。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对办学的结余资金进行利润分配,而应当继续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学生在哪个学校学习,由该学校收取学费。我国有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生在外方校园交流学习期间,若外方收取学费,则中国高校不得再收取学费。

但在此期间,中方学校也承担着一定的学生管理的工作和中方办学条件维护成本,建议在外方收取费用中适当考虑支付同期中方的管理和运行成本,或外方降低收费标准,为中方收取一定的费用留有空间。不建议外方收取全额学费之外,中方再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转入同批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在学籍注册上就完全脱离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政策管理,纳入了普通招生的学生管理,其各方面管理包括学费也应纳入同批次普通招生的管理体系当中。

中外合作办学定位于公益性办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应有政府生均拨款,应用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是国家高等教育体系当中的组成部分,公办高校按照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应有国家生均拨款,其数额根据所在学校的层次和办学隶属关系而不同。这部分拨款在中外合作办学成本核算中应计入办学投入,学校在使用过程中,应在适当扣除全校基础性办学投入之外,拿出一定的比例直接投入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日常运行和发展所需。资金的拨付方式可以有多种渠道,如通过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处等职能部门按业务分类下拨,也可以根据校院两级管理的思路,直接打包下拨到院系。

不建议学校全部截留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生均拨款,其导致的直接影响就是减少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投入,推高了学费,从而对学生和社会造成经济压力。

目前有国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制定了上限,在此情况下,显然办学发展的资源空间受到了一定制约。建议举办院校首先应充分理解,地方政府对避免中外合作办学过于逐利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政策初衷。合作办学在基本学费之外,学校应该将国家拨款生均经费充分用于合作办学自身的发展,同时,在外籍教师聘用、原版学术资源的购买上,从学校国际化发展的战略层次上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有关外籍教师的聘用也可以适当和科研领域外专项目进行适当结合,这些措施均可以使中外合作办学所需的学校资源更加全面、优化和高效地使用。

另外,如果在充分全面、优化和高效地使用本校资源的前提下,个别理工农医和艺术等学科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确实因办学资源投入无法满足提升质量的要求,可以据实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探讨新的政策支持。

各类普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规、中外合作办学专门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7)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8)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

(9)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

(10)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

(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

(12)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综[2009]1083号)

(1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

(1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的通知(教外办学[2013]26号)

(15)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

(16)关于近期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情况的通报(教外司办学〔2013〕1210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下半年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4]1654号)

(18)关于开展高职高专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5]523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5〕1588号)

(20)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中外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6]283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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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卫健和民政局2020年公开招聘所属部分事业(3)笔试成绩原则上于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号至报名网站查询成绩及岗位排名。 2.面试 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笔试合格者中,按照岗位实际招聘人数的相应比例(同开考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1)资格复审 https://www.med66.com/weishengdanweizhaopin/jiangsu/shiyedanwei/do2009258122.shtml
9.招聘平台2.地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携带相关材料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3.相关事项: (1)考生须携带报考条件所要求的各种证书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不退还)。为提高审查效率,请按以下顺序整理: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书以及岗位招聘条件所明确的其他相关证书。尚https://zp.tedahr.com/info2013.aspx?id=30df2198-4369-4826-a660-c1cb72c166fb
10.信息化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技术能力培训证书查询系统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精品课程设置: 电子商务师 物流师 营销师 信息管理师 项目管理师 人力资源师 物业管理师 商务单证员 跟单员 理财规划师 会展策划师 职业指导师 人才测评师 职业经理人 健康管理师 心理咨询师 商务英语 http://www.chr-edu.cn/
11.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地址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简介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是闽江学院与澳大利亚墨尔本理工学院两所公立大学合作举办的高等国际学院(办学许可证编号:GOV35AUA03INR20170936N)。学院前身为闽江学院爱恩国际学院,实际已有20年中外合作办学历史。2017年1月,学院获教育部批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更名为福州墨尔本理工职业学院,是全国第十二家、https://www.chinapp.com/ct/vjqDAj.html
12.2025校园聘用外教劳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聘用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乙方(受聘方)国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鉴于甲方为合法成立的教育机构,乙方为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教师,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担任甲方校园外教职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聘用岗位和职责 1.1乙方担任甲方校园外教,负责教授英语课程,并根据甲方要求参与相关教学活动 1.https://www.yxfsz.com/view/1868473118680518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