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请、邀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指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校进行教学、短期讲学或讲座、合作科研的专家和教师,包括外国专家、教师和港澳合专家、教师。
第二章外教的聘请和邀请
第五条聘请外教原则为以我为主、按需引进、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六条我校聘请、邀请的外教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外教应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的文化习俗,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二)外教的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应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
(三)申报各级政府专项项目和学校专项项目的外教应满足项目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外教的聘请和邀请实行备案制度
(一)学校所有外教统一由国际交流中心聘请和邀请,二级学院可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将外教需求报送至国际交流中心。
(四)国际交流中须要求外教提供护照、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保险单、宗教信仰情况等材料,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案。
第三章外教的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外教的工作管理由国际交流中心具体负责,为外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指派专人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帮助外教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二级学院对外教的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监督和意见反馈、为外教提供教学资料和用具等。二级学院应鼓励外教采用符合中国法律和国情的先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材料,鼓励本单位教师与外教加强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水平,进行科研合作。
第四章外教的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外教应在来校前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范围能涵盖外教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中心为外教安排校内免费住宿,帮助外教处理住宿登记、物业维修等事宜,协助二级学院安排课程国际化项目外教住宿。
第十七条外教的日常事务
(一)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处理外教的接机、接站、就医等日常事务。
(三)外教享受中国公共假期和学校寒暑假,可在所在国重大节日休假,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课。
(四)国际交流中心为外教组织社会实践、文化体验、观看文艺演出等活动,不定期邀请计划外外教参加上述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