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劳动模范授予在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全区各行各业(推荐个人和集体人选必须工会关系隶属于经开区总工会)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推进新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市级模范集体授予上述各条战线中有五年以上正式建制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集体。
(二)不能推荐的情形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且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参评。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一般不参评。外国籍人员、已故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人员等,不列入评选范围。
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三)分配给经开区推荐候选对象名额
1.天津市劳动模范候选对象27名(含差额),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一线和专技职工3名;企业产业工人、其他一线职工12名;企业科教、专技职工6名;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3名;农民工2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1名。
2.天津市模范集体候选对象3个(含差额),要求非公企业集体。
推荐评选条件
市级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对象,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爱岗敬业、创新创造,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曾荣获区局集团级及以上表彰,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在本行业、本领域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高技能人才和集体等可适当放宽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学科链深度融合,推进“三新”、“三量”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质量强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推动老字号企业转型创新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建设,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创造高品质生活和保障改善民生,组织实施民心工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文化传承发展,深化文旅商贸融合,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进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程序安排
(二)审核要求。推荐对象为县处级干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同意。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同意。推荐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推荐对象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还须征求工商联、统战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