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总工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困难劳模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发放管理,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帮助本市市级困难劳模解决生活困难的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低收入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

第四条帮扶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规范化发放,每年度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五条低收入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市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者,以下简称市级劳模):

(二)进入企业(行业)托管中心、失业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低收入补助金发放对象:

(一)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拥有排气量1.8升(含)以上或价格18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以购买时价格计算),或者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有注册企业的;

(三)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四)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本市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

(五)办理撤销荣誉称号手续期间的、移居国(境)外的;

(六)其他不能列为低收入补助金发放对象的情形。

第六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劳模:

(一)月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且因劳模本人患病,自负医疗费金额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月均收入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且因劳模本人患病,自负医疗费金额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月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且因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病,自负医疗费金额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遭受意外灾害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对象:

(三)办理撤销荣誉称号手续期间的、移居国(境)外的;

(四)其他不能列为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对象的情形。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低收入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一)企业退休的市级劳模(评模时非农民劳模)补助标准线为本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月补助额原则上为劳模月均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年度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

(二)进入企业(行业)托管中心、失业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

第八条收入包括:

(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或者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抚)养费;

(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不计入收入。

第九条特殊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每年根据市财政划拨的资金额度,综合考虑需要帮扶的市级劳模人数和实际困难情况拟定具体帮扶标准,并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定。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年度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审核与发放程序

第十条发放帮扶资金应当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四)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审核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上报的各类材料后,综合考虑需要帮扶的市级劳模人数和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定;

(五)帮扶资金一般每年一次性集中申请。当年因劳模本人患病,自负医疗费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倍(含)且严重影响劳模家庭基本生活的,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可即时向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提出特殊困难帮扶金专项申请。申报程序参照第十条第一、二、三款,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可进行即时帮扶。即时帮扶情况需在年度集中审批时作备案说明。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发放程序。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按照市总工会党组会议审定的发放方案,向有关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拨付资金。有关区总工会、局集团公司工会按照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提供的发放明细,集中发放帮扶资金,并将领取人签字确认的回执及时反馈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帮扶资金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在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在年度集中申报困难帮扶资金工作中,如出现漏报情况,将根据具体原因由责任单位或劳模本人自行承担漏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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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69921&pag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