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机关对进入专业能力测试的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心理素质测评与专业能力测试同天组织实施,具体测评事宜在招录机关网站公布。测评结果不纳入考试测评成绩,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报考者不按规定参加心理素质测评的,实施机关有权终止其录用程序。
(四)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的确定。招录机关从达到专业能力测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职位录用计划的5倍,根据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专业能力测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数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确定现有的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为面试人员;最后一名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并列的,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因考生放弃或终止报考者录用程序出现的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进入面试范围的考生名单在招录机关网站公布。
2.组织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等多种形式,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实行考官和考生双抽签。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采取适当方式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报考者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按笔试、专业能力测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30%、30%、4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笔试、专业能力测试、面试成绩按比例计算后均保留两位小数,尾数四舍五入。如同一职位出现报考者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能力测试成绩、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者的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方可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考察工作采取差额考察办法。差额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考察工作原则上在确定考察人选后30日内完成。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在拟录用人员公示前,对报考者放弃或因体检考察不合格造成职位出现空缺的,招录机关可视情从该职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中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报到
六、试用期管理培养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为充分发挥紧缺急需专业公务员的专业优势,试用期内配备专业化导师,跟踪锻炼培养。招录机关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严格教育、悉心培养、全面考核。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以及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办理任职定级,进行公务员登记。
特别提示:
2.本次招录发布的简章、职位等信息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本基数、本年度、本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