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1-03-21施行日期:2001-03-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人字[2001]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3-21
施行日期2001-03-21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事厅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省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调任及转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1年3月21日
附: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呈报表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满足政府机关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不含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下同),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调动和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调任或转任,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和人员编制。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调任或转任,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对拟调任或转任人员进行组织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2、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党组(党委)对是否同意调任或转任进行讨论,提出拟调任或转任意见;
3、拟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党组(党委)的拟调任或转任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拟调任或转任国家公务员申请报告、调任或转任人员本人档案及书面考核材料一起(转任人员还需要提供国家公务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拟调任或转任国家公务员申请报告,应说明拟调任或转任理由、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及职务职数空缺情况,以及党组(党委)讨论同意的拟调任或转任人员的拟任职务等情况;
4、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向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发出调任或转任通知(调令),调任或转任接收单位凭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任或转任通知,办理有关调动及任命手续。
第七条经过批准调任或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应在任免机关发出任职决定之后的一周内,办完有关业务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调任或转任前提任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应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在审计结束后报到。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应当自觉服从公务员调任或转任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任或转任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调任或转任决定直接办理其调动和职务任免手续;仍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或调离国家行政机关,或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调任及转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