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二、调任资格条件
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3、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4、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7、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四)(五)(六)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三、不得调任的情形
四、调任程序
1、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7、报批或者备案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