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八条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从社会上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调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其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但末达到辞退期限的。

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八)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

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考核的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九条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本年度的职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工作记实手册》(由省统一制发)的有关栏目上,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的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地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

缺点比较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

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部门进行述职。

(二)主管须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其中对担任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为被考核者确定考核等次。

(五)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必要时,主管领导可以与被考核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和使用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必须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才能生效。

各级玫府工作部门必须在翌年三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考该工作总结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年度考该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名册》(各一式三份),报同级考核委员会(迳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未经审该备案的,不能按照考该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本级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该工作审核备案呈报表》(一式三份),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一至三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

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降职、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等。

给予降职的,应按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

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机构第十六条省、市、县(区)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人及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那门。

考核委员会在考核时可根据需要组成若干考核小组。

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或乡(镇)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

其中,公务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

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和下级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等次意见。

考核委员会还审核确定担任一定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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