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附件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号公告2020-09-19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决定
(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造成损失当月起12个月内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附件:[附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件修订]
税屋提示——本法规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煤”税目的原矿税率由6%修改为9%、选矿税率由5%修改为8%。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