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
3.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需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4.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有计划地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对于担任特殊职务的公务员,应在本机关内有计划地进行转任。根据培养需要,还可以选派公务员进行挂职锻炼。
二、公务员调任规定详解
1.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制定了本规定。调任是指将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相应职务。
2.调任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并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
3.调任适用范围包括中国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派机关等。
4.《公务员调任规定》对调任人员的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政治立场、能力素质、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三、公务员转任应遵守的规定
1.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转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也对调任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3.公务员进行转任时,必须符合法律分析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政治立场、能力素质、工作经历、任职资历和最低工作年限等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11、(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3、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