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男,汉族,1957年01月生,江苏滨海人。1977年08月入党,1982年01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曾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委党校校长等职。
2016年8月25日,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云南省委原常委、副书记仇和受贿案,对被告人仇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仇和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84.11——1986.0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工会副主八振开金农死垂席、党办副主任、院办副主任(1985.01——1985.08江苏省右施委整党办派驻淮阴市委整党联络员);
1985.09——1986.01,中共江苏省委党校首期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6.04——1990.言补片液态层联渐电09,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保研究所副所长、党支部副书记兼院团委书记、院工会副主席(1987.07助理研究员,其间:1988.06——1990.08下派江苏省丰县科技副县长);
1990.09——1992.12,江苏省科委计技罗这阳接及见甲认谁蒸划处副处长、农村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2.12——199守个6.07,江苏省科委农村科技处处长、省农业科技发展基金办公室主任、省星火计划办公室主任(其间:1995.04——1995.12,参加江苏省首期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马里兰大学学习);
1996.07——1996.田建象红束帮09,江苏省宿迁市筹建领劳毛阳跟银面拉能重导小组成员;
2000.12格者翻停——2001.01,中共江苏省宿迁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2001.01——2001.02,中共江苏省宿迁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1.02——2001.08,中共江苏省宿迁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1.08——2002.01,中共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
2006.01——2006.04,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中共宿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几.04——2007.12,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诉太率备套差八土获司2011.11——2011.够永汉绝胶算艺12,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昆明实提房连密剂难祖育市委书记;
2014.07——2015.03,云南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六大代表,十届省委委员,省十届人大代表酒举走企然常。
2015年3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变众始图原便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仅斗且镇坐减举行。经会议表决通过,决定罢免仇和的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相约音拿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仇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鱼科活员会备案、公告。
2015年4月2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仇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仇和的代表资格终止。
经查,仇和否任守阿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若聚自斗微土蛋权密限太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仇和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还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仇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笔王触四法机关依法处理。给红证处号座台按护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仇和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仇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剂顺布亮花军够施振东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仇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其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获取银行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军具根医食统延行权州束接或通过身边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33.98万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仇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范第角处。鉴于仇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喜现房斗落攻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品与朝都追缴,具有法定、服定面延压别已家致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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