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暗保理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保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区别就在于是否通知债务人,暗保理业务就是债权人在不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可以对受让人进行抗辩转让无效。那么为什么还会做呢?主要原因在于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并且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筛选比较严格,比如可能会将现金流不足的供应商排除在名单外。
供应商在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保住供应商的资格,往往是不愿意告知核心企业转让了应收账款。因此就有了暗保理业务。保理商也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誉,在利息收益可观的情况下有开展业务动力,并且在法律依据中,并没有禁止开展暗保理业务。
但是,暗保理业务因有债务人有不还款进行抗辩的风险,除了需要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外,还重点需要对以下几点进行风险把控:暗保理因为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因此卖方有伪造合同、单据的可能,对于保理商来说,需要重点看卖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账单,大多数暗保理的风险事件都是伪造贸易背景。
保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区别就在于是否通知债务人,暗保理业务就是债权人在不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
不通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债权人可以对受让人进行抗辩转让无效。
那么为什么还会做呢?
1、主要原因在于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并且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筛选比较严格,比如可能会将现金流不足的供应商排除在名单外。供应商在运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保住供应商的资格,往往是不愿意告知核心企业转让了应收账款。因此就有了暗保理业务。
保理商也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誉,在利息收益可观的情况下有开展业务动力,并且在法律依据中,并没有禁止开展暗保理业务。
但是,暗保理业务因有债务人有不还款进行抗辩的风险,除了需要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外,还重点需要对以下几点进行风险把控:
暗保理因为没有通知到债务人,因此卖方有伪造合同、单据的可能,对于保理商来说,需要重点看卖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账单,大多数暗保理的风险事件都是伪造贸易背景。
明保理相对于暗保理来说,更易于让卖方(客户)接受,值得人尊敬的保理方式,但其对供货商来说,不免有些风险。比如贸易双方都必须展示自己的真实的市场背景;必须考虑到应收账款的可实施性和存在性;全面考察应收账款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有回收账户的锁定。
3、暗保理的开展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不过,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很明确,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必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这也就决定了我国保理商提供的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4、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卖方(客户),并且告知卖方(客户)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是明保理。将卖方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货款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即是暗保理。
四、暗保理的风险
暗保理的最大风险:一是交易真实性的核查;二是间接回款。
根据目前大量的诉讼纠纷来看,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卖家伪造单据,而保理商却无法核实真实性。因此,暗保理业务模式之下,保理商对于交易真实性核查的难度明显增大,需要花更多的精力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暗保理业务模式之下,显然是不可能将回款账户变更至保理商名下的,那么就算是与卖家开立了三方监管账户,并且将该监管账户由卖家通知买家进行变更。而在暗保理业务下,只要买家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则保理商是无权要求买家再次付款的,这点在诸多保理诉讼纠纷中也得到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