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安县纪委开展回访,向组织部门建议重新任用15人
受过处分的干部,如何使用?
宋嵩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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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今年计划对两年多来受处分的164名干部进行回访,目前,已回访了81名。对3名受处分后仍有不良表现的干部,给予警醒式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对15名认错改错、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评价较好的受处分干部,向组织部门提出“予以使用”的建议。回访如何进行?重新任用的标准又是怎样?记者进行了调查。
近日,湖北红安县纪委回访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对15名曾受到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干部,建议“予以使用”。此举引来一些质疑和担忧:这是不是“带病提拔”?红安县纪委负责同志说,这15名干部此前均因“工作类失误”而受处分,并未涉及贪污腐败、道德败坏等问题。记者在《建议使用人员名单》上看到,15人中有7名县乡干部、8名村干部,所犯错误性质多为“失职渎职”。
回访依据什么?
——不能因为受处分就彻底否定一个人,县里出台回访办法
今年1月,红安县纪委和监察局下发了《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的试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对受行政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暂不列为回访对象。对受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回访一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两年内每年回访一次;对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行政处分解除期内回访一次;对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行政处分解除期内每年回访一次。
《办法》同时明确: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驻纪检组负责县直单位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工作;各乡镇纪委负责所属辖区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工作;回访工作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
回访怎样进行?
——采取“听”“察”“谈”方式,掌握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
红安县七里坪镇尤家湾村有1400多人,村里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2012年9月,村里两对在外打工的年轻夫妇伪造了妇检证明并超生。村支部书记王其勇未能仔细鉴别“证明”真伪,以“失职渎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处分决定作出后,王其勇立即召开全村党员会议,向大家公开了上级给予的处分并主动承担责任,同时,以此为契机,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党员包保制。自那以后,村里再也没有超生问题出现。王其勇还带领村民修路修塘堰,并结合当地丘陵地带实际发展板栗、香椿种植等,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在王其勇以前,尤家湾村的党支部书记从来没有连任的,但他一干就是12年,这充分说明了乡亲们对他的认可。”参与回访王其勇的七里坪镇纪委书记黄晋军说,尤家湾村过去到镇里上访的人不少,但现在一个也没有了。
确立何种导向?
——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杜绝“多干多错”“为官不为”的心态
回访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考察和考评的重要依据。6月30日,红安县纪委已向组织部门通报了阶段性的回访结果。对回访的真实性问题,万小勇说,当地纪委要求回访人在回访材料上签字,如果建议使用的人员今后再出现问题,回访人将被连带追责。
“‘予以使用’分为三种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点,调整到合适岗位;选任到重要岗位;提拔使用。这意味着,这15名干部都有可能被提拔使用。对纪检部门而言,这是一次突破:以往组织部门就干部使用征求纪委意见时,对受过处分的干部,纪委一般都是否决的。”万小勇说。
余学武说,回访体现了两点导向:一是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对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敢于创新,但因过失受到处分的干部,满怀真情、关心爱护,充分肯定其创新精神,鼓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二是包容失误,鼓励实干。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失误和失败在所难免,红安包容“实干中的失误”,在全社会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坚决杜绝“多干多错”“为官不为”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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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的期间及解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