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鄂审办经责发〔2016〕14号2016年3月10日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审计厅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审计厅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操作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评价和鉴证作用,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政同责、同责同审。按照“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的要求,对省本级法定监督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实行科学规划、分类实施,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方面依法审计,对重大违纪违法、重大损失浪费以及乱作为、假作为、不作为等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坚决查处;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历史、辩证、客观地看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既不以现在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用过时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实事求是反映审计情况,客观公正评价界定责任。
第三条厅经责局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地方、部门单位、企业、院校四个类别制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各个类别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四条厅经责局建立健全全省经济责任审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分为主审和业务骨干两部分,专家库成员可以由市、县审计局推荐,厅经责局考核筛选产生,也可以在全省组织的审计项目结束后由经责局直接推荐纳入。省经责办对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专家库成员可参与经责项目调查研究及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规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与执行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厅经责局主动与组织、纪检部门沟通协商,在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基础上,由组织部门拟定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计划草案。
第六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厅经责局根据省委组织部下达的委托书进行汇总,协调纳入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审计准备
第十一条厅经责局负责收集被审计对象的一些舆情,整理并报经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分发到相应审计组现场审计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每年年初,厅经责局负责按地方、部门单位、院校和企业“四个类型”分别修订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文书模板。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统一由分管的厅(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处(局)室副处级以上人员担任。
审计组副组长一般同时担任主审。审计组副组长不担任主审或没有明确副组长的项目,由审计组组长指定审计项目主审。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主审应当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和审计分工,履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审核审计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现场审计记录,督查审计组成员工作进度,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等职责。
第十八条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以及厅经责局下发需核查的疑点问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组组长审定后实施。
审计组内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再划分若干审计业务小组,分别承担若干审计事项;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可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人员分工调整。
第四章审计现场管理
对省直部门、省属院校、省属企业等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加审计进点会人员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领导人员,内设机构及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严禁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可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工商登记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对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也应一并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询问、走访、座谈等方法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全面,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组在审计取证或调查重要审计事项时不得一人实施,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审计取证单或者调查笔录上需有参加审计人员(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参加审计人员对取证或调查内容共同负责。
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应当对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或审计调查笔录进行审核、签名。
第二十九条现场审计期间,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碰头会。由各审计业务小组或审计人员就自己所负责的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包括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线索、下一阶段的工作打算和需要提交审计组研究的情况;并就各审计业务小组或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对下一阶段审计工作做出安排和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现场审计期间,各项目审计组长及包片(点)联络员应当适时进行现场督查指导,召开审中督导会,听取阶段性情况汇报,掌握审计工作进度,分析判断审计发现的重要线索,研究审计突破的重点和方法等。
现场审计后期,审计组长主持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审计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及包片(点)联络员参加会议。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负责记录、整理审计组业务会议纪要,并负责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负责按统一的审计文书模板格式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审计决定等文书。
第五章重大审计事项处置
第三十四条本章所称重大审计事项处置,是指经济责任审计要情、案件线索移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定等事项的处置。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需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的,以审计移送处理书形式移送;不以审计移送处理书形式移送的,要以审计结果重点提要、经济责任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形式反馈。
对审计组未提出,厅经责局、法规处在审中汇审时分析判断需要编发经济责任审计要情或审计专报或移送处理的重要情况,在提请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进一步审核确认后,由审计组及时整理书面汇报材料向审计组组长和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厅领导提出编发经济责任审计要情、审计专报或移送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撤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所在业务处负责人或包片(点)联络员复核修改完毕,并送审计组长审核。
审计组长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负责修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厅长或厅长委托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厅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暨审理会议,审核、审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长、承担项目业务处处长、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厅经责局负责人、法规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还应当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将要反映的主要问题、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需要进一步追查和问责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由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负责拟写审计业务暨审理会议纪要。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交换意见时,由审计组长提请厅长主持会议听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和说明。厅长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审计组长主持。厅分管领导,经责局局长、副局长、承担项目业务处处长、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参加。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填写《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
第六章责任界定及问责建议提出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四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存在的问题,界定其承担主管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直接责任人;界定其承担领导责任的,应当同时界定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七章审计结论性文书处理
第四十四条审计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根据反馈意见和审计业务会议提出的初步意见,负责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审计决定,送审计组所在业务处负责人复核、经责局会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稿送法规处审理后,送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局)的分管厅领导审签。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同时,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报送分管业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厅长审签。
第四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所述问题等内容原则上应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致。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审计决定代拟稿经审核、签发后,由审计组按网上审计业务文书流程签批,一并同步印制。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项目,只出具一个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七条审计组负责校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厅经责局5份,并邮寄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或单位。厅经责局包片(点)的项目由厅经责局负责校印和寄出。
审计组负责校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并分别提交厅经责局各25份,由厅经责局负责将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报送省委书记、省长、常务副省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和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预防腐败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审计组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
第四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提要、审计决定一般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八章审计质量管理及整改督查
第四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反馈会后,及时将审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业务处(局)进行复核。
第五十条厅业务处(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是否采纳;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厅业务处(局)根据本部门业务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及审计项目证明资料连同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书面复核意见,送厅法规处审理。厅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五十二条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厅经责局、法规处联合组织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抽查。
第五十三条每个项目结束后,厅经责局对从市、县抽派参加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评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并从中推荐参与省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主审候选人员名单,将鉴定结果寄发所在审计机关,同时也作为省厅综合考评依据(格式参见附件7)。
第五十四条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一)审计查证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审计证据笔录、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记录中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
(二)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经济责任审计要情、审计专报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重要内容和需要核查的疑点问题不按规定进行审计核查,人为导致漏审漏报的;
(六)问责追责过程中出现因审计查证不清楚,造成审计结果报告所述内容与事实有出入、问题定性不成立的;
(七)应予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审计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审计组要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加强审计现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计纪律执行情况表的填写、签字、盖章、公示和收回事宜。
第六十条审计组组长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审计组成员的反腐倡廉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纪律规矩意识,落实审前廉政谈话制度,每个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至少开展一次警示教育。
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是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工作负主体责任,审计组进点时,要指定一名兼职廉政监督员;进点后,要向被审计单位公示“八不准”审计工作纪律;在现场审计期间,要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自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在现场审计结束时,要将《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开支自查报告表》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在审计组撤点后,要如实向厅经责局书面报告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并向厅机关纪委报送《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由经责局将各审计组纪律执行情况综合后书面报驻厅纪检组。
审计组兼职廉政监督员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廉政工作负监督责任,负责协助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抓好廉政纪律执行工作;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审计工作中的具体廉政事项;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副组长或主审及时表扬;发现违纪问题苗头及时制止,并填报有关表格。
第六十一条厅机关纪委应当在审计期间和结束后,按厅有关规定组织审中廉政抽查、审后廉政回访活动,充分利用电子监控系统加大廉政纪律执行情况监控。厅经责局积极配合厅机关纪委做好廉政抽查和回访,自觉接受厅纪检机构的监督。
第十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审计机关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由厅经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内容
2.***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民主测评表
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
5.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6.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7.湖北省审计厅抽调人员管理考核鉴定表
8.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登记表、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人员结果处理登记表
9.经济责任审计组廉洁纪律要求告知书
10.经济责任审计组负责人廉洁审计责任状
11.经济责任审计组成员廉洁审计承诺书
附件1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任职和分工情况,以及所任职地区的基本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五)所在地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情况;
(六)所在地方决策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或者直接分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整改情况等;
(七)任期内本人收入、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出国、上缴礼品礼金,以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2
***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民主测评表
序号内容评议意见
1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2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效果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决策程序、执行及效果
4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和建设情况
5财政财务收支及政府负债情况
6直接分管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7***同志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8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的综合评价
客观()基本客观()不客观()
9对***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综合评价(80-100分优秀,60-79分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10对党政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80-100分优秀,60-79分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11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①城建项目
②商住用地出让
③国有产权出让
④财政管理
⑥其他
12对审计组或审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说明:
1、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民主测评范围为所在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部门、企业负责人(被审计对象本人除外)、部分干部职工代表。
2、本表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内容,其他方面内容也可以反映。
3、1至8项在相应栏内打“√”。第9、10项打分,满分100。
5、本次测评采取不记名方式,测评表由审计组在审计进点会上当场发放,会后交给审计组。
附件3
(其中1-9项要求于月日前提供给审计组)
2.任职期内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文件,包括担任重点项目指挥长(组长)情况。
3.任职期间(重点是201*年至201*年*月)党委政府发文,政府办公会、书记及市(县)长专题会议关于招商、土地、城建、财政等经济工作方面的纪要文件及会议记录本。
4.201*至201*年与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签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以及考评通报情况。
5.201*至201*年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清单及截至201*年*月底的实施进度情况。(请自制基本情况一览表)
6.201*年以来市(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制订出台的财经方面政策、规定文件,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7.201*至201*年招商引资项目清单及截至201*年*月底的实施进度情况。(请自制基本情况一览表)
8.201*至201*年工业、商业用地收储及商业、旅游、居住用地出让统计表。(请自制表格)
9.截至201*年末、201*年末政府债权债务情况统计资料。
10.201*年以来省以上授予本地及被审计干部个人荣誉清单。
13.201*年以来政府年度十件实事内容及完成情况资料。
上述审计事项涉及的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审计联系人名单、手机号。
附件4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诺书
湖北省审计厅:
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对所提供的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和其他资料作如下承诺:
一、所述职责范围,任期主要职责、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真实、完整;
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采取的措施,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情况的数据、效果情况真实、完整;
三、所述执行国家财经法规,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真实、完整;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真实、完整。
承诺人签名:
201年月日
附件5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单位积极配合审计,提供会计资料,并承诺如下:
一、我们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
二、我们已提供了所有的会计资料、银行账户、有关证明文件和会议记录;
三、所有交易事项均已记录在会计资料中,没有账外资产和账外资金等情况;
四、我们有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经济违法的行为;
五、我们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字:被审计单位
财务负责人(盖章)
签字:201年月日
附件6
湖北省审计厅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鄂审征〔20〕号:
湖北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附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审计厅印章)
年月日
附件7
湖北省审计厅抽调人员管理考核鉴定表
姓名性别年龄派出单位职务职称参加审计项目审计组分工
具体审计内容
个人工作业绩小结
签名:年月日
项目主审评价
审计副组长评价
是否推荐担任主审(或纳入专家库)
省厅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8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登记表
审计结果报告文号
审计发现问题及责任认定
问责决定及方式
《问责决定书》下达日期
《问责决定书》编号年第号
问责方式问责决定执行情况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及签章(盖章)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各一份;组织(人事)部门将本表归入领导干部档案。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人员结果处理登记表
涉及人员审计期内所任职务审计对象及职务
审计结果报告文号审计发现问题及责任认定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问责决定机关意见及签章(盖章)
附件9
赴(市、县、区)经济责任审计组廉洁纪律要求告知书
审计局:
自年月日起,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你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或你市、州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特告知你局对审计组及其成员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纪律、规定情况予以监督。望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审计组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坚持做到不迎来送往,不请客送礼,不陪同审计,以保障审计组切实做到依法、独立、廉洁审计。
附件10
赴(市、县、区)经济责任审计组负责人廉洁审计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确保本审计组在此次审计中做到廉洁审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