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普法热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从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今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35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99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87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2件。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办案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道路交通、危化品、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安全隐患,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积极应对、力求突破,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

目录

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赤泥堆场闭库专项治理

【要旨】

【基本案情】

某铝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制造铝制品的企业,在从铝土矿中提取氧化铝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渣,因多呈红色,故被称为赤泥。自1954年以来,该公司建造了第一赤泥堆场库堆放赤泥,占地约52万平方米,库容2500万立方米,经几十年的不断堆积,坝体实际高度达到75米,于2002年停用。2004年国务院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赤泥堆场因已停用,并未办理或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始着手准备闭库,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行政机关就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备案审查,行政机关以该公司之前没有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其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且未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监管。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加强尾矿库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对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监管职责,依法受理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立即启动审查程序并组织专家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同意通过其安全设施设计,并正式批复。同时,积极督促该企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开展施工。期间,山东省检察机关和被监督行政机关现场勘察,并对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闭库工程的科学、规范。

为切实加强全省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下发《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摸排出的148座尾矿库全部落实包保责任。制定《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实现全流程监管。

【典型意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共安全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溯源治理

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新业态,因身份查验不严、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坚持类案思维,创新办案模式,推动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有序规范发展,并通过跨区域协作,对行业龙头企业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鉴于联动云公司是一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汽车互联网创新型企业,已在全国350余个城市开展机动车租赁业务,湖北省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协作,于2021年12月17日邀请湖北省交通厅共赴深圳,向联动云公司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现实困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联动云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3月9日、6月9日三次向湖北省院提交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该公司已经通过技术升级解决了人脸识别中的安全漏洞。新版App已于2022年3月上线,通过蓝牙控制车辆技术(有效距离仅20米)彻底解决手机远程遥控租赁、解锁车辆的问题,同时,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对租赁车辆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集中审核模式,并设立租赁备案专员,依法办理汽车租赁备案手续。

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新业态,因身份查验不严、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新形势下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健康发展,湖北省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创新省院牵头,各市州分院同步监督“1+N”办案模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全省范围内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检察力量。在初步解决湖北省类似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跨区域协作,向行业龙头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液化天然气点供一体化办案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尾矿库安全秦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9年11月取得石墨矿采矿许可证,采矿区域位于秦岭南麓一般保护区内。2014年某公司停产后,其配套建设的页沟尾矿库停止使用,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该尾矿库未依法实施闭库,存在尾矿库堆积坝偏陡、未设置排渗管、截洪沟尺寸偏小、防洪高度和澄清距离不足、下游截渗坝被洪水冲刷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尾矿库坝体地处秦岭较高海拔,是典型的“头顶库”,库区周边河流均汇入丹江,下游有53户住户,一旦坝体出现崩塌,可能造成丹江水源污染,严重危及下游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某公司在建设矿山过程中还存在边建边采、以建代采,未执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等既定方案,违规露天开采以及超过审批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等违法行为,大面积改变了秦岭原生地形地貌,严重破坏秦岭生态,引发矿区内多处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秦岭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及尾矿库闭库等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对于整改过程中涉及到尾矿库闭库等专业性较强问题,陕西省院与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陕西省应急厅)多次沟通论证,丹凤县政府按照陕西省应急厅《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实施闭库。目前,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已经完成水泥浇筑、排水涵洞、截洪沟加固和子坝削坡等所有工程,现进入尾矿库销号验收阶段。陕西省应急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后,作销号处理。在通过闭库验收后,将进一步开展补植复绿,彻底消除页沟尾矿库及其库区下游安全隐患。

2022年6月份,西安铁检分院先后收到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丹凤县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回复。同月22日,西安铁检分院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进行尾矿库闭库和秦岭生态修复情况在丹凤县组织公开听证。地质灾害防治、林业、尾矿库安全方面的3名专家分别发表了专家意见,认为整改后被毁坏的耕地、林地复耕复绿,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尾矿库加固及闭库措施科学有效,能够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实现修复秦岭生态环境的既定目标。听证员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评议,对行政机关的整治效果一致予以认可。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漏、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秦岭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协同发力开展综合治理,有效整治秦岭区域内尾矿库安全隐患,努力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助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解决,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燃气安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多元主体协同事前提示机制

上海市崇明区现有农家乐961家,选址大多位于居民住宅区,人口密集,现农家乐数量不断增长,燃气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因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基础薄弱、管理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仍未依照法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即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2月10日,有群众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举报,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经营餐饮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崇明区院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制定《关于农家乐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方案》,部署对辖区内农家乐经营主体燃气安全问题开展调查。

2022年2月15日,崇明区院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区文化和旅游局(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络,了解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现状,并前往农家乐保有量最大的两个乡镇进行实地走访摸排。在办案人员走访调查的9家农家乐中,有8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农家乐将燃气瓶放置在厨房间外,燃气瓶通过约3米长的软管与室内厨房间的燃气灶相连,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厨房间内的人无法及时发现,且仅依靠人工识别气味,也难以确保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具有重大燃气安全隐患。上述农家乐经营者利用自有的农村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周边均系居民住宅,人口密集,如果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等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但崇明区内有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职能部门多,崇明区院结合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实际,多次走访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了解情况、查阅制度文件,在厘清农家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部门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对农家乐经营主体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置,督促辖区内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做到应装尽装。

2022年6月17日,崇明区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邀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益心为公”云平台志愿者、区人大代表组成公益整改评估团对本案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评估团分别对农家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燃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察看,评估认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积极履职落实整改,不但督促检察建议书中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农家乐经营主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还对辖区内所有小型餐饮企业进行摸排调查,做到了农家乐及小型餐饮企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全覆盖。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涉海涉渔公开听证综合治理

针对涉海涉渔领域存在的渔民驾驶“三无”船舶出海、私拆船载定位系统、无证作业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公益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参与现场调查、公开听证等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涉海涉渔安全隐患全方位治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2022年5月,公益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称:近年来,平湖市存在渔民出海作业未穿戴救生衣,私拆船载定位系统,甚至夜间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等问题,2021年嘉兴港区发生“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更是造成3人死亡、2人失联等重大损失,涉海涉渔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2年7月29日,为评估整改成效,凝聚多方共识,提升办案公信力,平湖市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志愿者、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会前,检察机关邀请全体听证员及具备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前往渔船停泊港口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渔船安全设备配置、使用和检验情况。会上,听证员围绕违法行为危害性、船舶检验管理、行政职能划分、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评估现阶段行政机关履职成效,并就加强行刑衔接、部门联动、人员配备、普法宣传等方面建言献策。

2022年8月5日,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回复检察机关,自部署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以来,会同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查获非法捕捞、无证作业等涉海涉渔违法案件45起,清缴海上涉渔“三无”船舶6艘,采购配置渔船救生设备2900余套,为135艘渔船更新迭代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64名船员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船员资质,登船船员持证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综合管理模式,加强渔船进出报备和动态跟踪,进一步提升涉海涉渔智控水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破解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线索发现难问题,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环节,提供专业意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安全生产非法加油站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非法加油站点安全隐患,在提出检察建议仍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点及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系统治理、根源治理。

天门市拖市镇、卢市镇、净潭乡等乡镇道路沿线多处居民点,存在设置简易加油站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等现象,因加油站靠近人群聚集区,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简陋,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

2021年3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门市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卢市镇黄某、罗某,净潭乡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点,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非法加油站位于居民密集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未经安全规范评估与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30日,天门市院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履行监管职责。案件起诉后,应急管理局表示非法加油站的监管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希望各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质证、辩论。2021年12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在60天内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天门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于2022年1月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3吨,查扣涉案加油设施设备7套,彻底关停涉案非法加油站,杜绝反弹回潮。

检察机关聚焦违法加油站点重大安全隐患,在助力行政机关厘清属地管理与全面监管职能划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专题报告等方式,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为彻底消除同类安全生产隐患贡献检察力量。同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深入调研提出社会治理建议,助力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域内同类问题系统治理、根源治理,为区域安全生产发展和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高铁运营安全

针对严重危及京广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检察机关立案后及时磋商,督促行政机关迅速整改,从根本上消除持续多年的重大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月18日,汲水镇人民政府对该处房屋进行拆除,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组织人员对拆除工作进行全程防护及配合,防止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郑州铁检分院主办检察官现场予以监督。至当日下午,包括违建在内的四层房屋全部拆除完毕。3月29日,卫辉市人民政府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高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经郑州铁检分院、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现场核查,确认该处重大安全隐患已彻底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京广大动脉安全是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迅速解决持续多年的危及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安全生产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政协提案衔接转化地方立法

针对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国家标准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开展行业治理,实现全市换电柜安全监管全覆盖,并为出台地方立法提供实践样本,推动从行业监管到地方立法一体解决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外卖和快递行业不断拓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以换代充”业务悄然兴起。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可在智能换电柜经营点通过扫码支付更换电瓶,及时解决电动自行车补能问题。2021年以来,成都某科技公司与主营锂电池租赁业务的广西某科技公司合作开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经营业务,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布设4个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由于缺乏行业规范,智能换电柜设置地点存在选址随意、安装不规范、经营场地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成都某科技公司将全区智能换电柜设置点的柜体与柜体、柜体与墙体之间均保持25cm间距,每个设置点重新配置了2套消防灭火器材,并健全完善安全巡检制度。

龙泉驿区院就该案向龙泉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了通报,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2年6月制定《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动自行车换点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建设规范指引(试行)》,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并对换电设施建设提供指导和规范。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消防安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涉及行政机关和属地乡镇共同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各方厘清责任,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太白山麓的天童禅寺始建于西晋永康元年,迄今已有1700多年历史,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游客香客众多、香烛法物焚烧、电路设置不合理、消防设施缺失等原因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鄞州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属地东吴镇人民政府作为主管职能部门,应及时督促落实消防法有关要求,消除天童禅寺消防安全隐患。2021年5月,鄞州区院向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东吴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天童禅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消防安全,重在预防。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更需引起高度重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仅对人员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更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针对困扰天童禅寺多年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职责,凝聚各方监督合力,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场地和人员等实际困难,实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业化、规范化、长远化保护。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安全生产民事调解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要求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在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难以及时有效消除和防范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涉案企业申请调解,且履行诉讼请求全部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确认整改完毕的,可以同意调解结案。

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易燃、腐蚀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2003年,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某水产厂)购得高邮市某肉联厂(始建于1970年左右)厂房及附属设施后,对高邮市某肉联厂原有的氨制冷设备设施进行简单的维修、改造,便投入生产经营。上述老旧制冷设备设施内含危险化学品液氨,与周围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不足,存在氨泄露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邮应急局)于2019年5月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某水产厂作出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罚款)。某水产厂均未按照要求整改,且持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9月,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邮市院)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梳理排查高邮应急局近年来行政执法信息时发现线索,遂开展初步调查,并同步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报告。

2021年11月1日,扬州市院认为,某水产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又放任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行政机关通过数次行政执法难以及时有效防范和消除上述侵害危险;鉴于案情重大,决定由扬州市院提办。11月23日,扬州市院向某水产厂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系统规范治理隐患;并告知拒不整改的涉诉风险。期间,检察机关先后6次通过走访、询问、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某水产厂负责人转变拒不整改的思想认识。至2021年底,该厂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

2022年1月4日,扬州市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厂立即依法治理隐患,彻底消除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审理期间,某水产厂对扬州市院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愿意立即整改,主动申请调解;并提交了载冷剂制冷工程改造合同、压力管道设计项目图纸、新制冷设备产品供销合同、技改工程进度安排等整改材料。2022年3月17日,扬州市院会同扬州中院实地查看,确认某水产厂已经着手整改的事实,与该厂初步形成调解共识。2022年4月24日,经扬州中院主持调解,扬州市院与某水产厂达成由该厂在2022年5月底前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调解协议。市中院将调解协议书面征求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并依法公告,未收到任何异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记者: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是什么?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徐全兵: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要求“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11月21日,河南安阳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们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从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办案规模不断扩大。今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35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99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87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2件。

三是办案质效不断提升。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专项推动、溯源治理”的思路,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圆桌会议、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得到党委政府、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四是办案机制不断健全。一方面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案件通过上级直接办理或交办、提办、督办等方式,形成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运转高效的办案格局。

五是保护合力不断增强。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加强与应急、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协同共治,通过以案说法、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守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浙江、山东、海南等地检察机关与应急、住建等部门还专门建立了专项协作配合机制。

记者:从这批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什么特点?

徐全兵:这批典型案例共11个,涉及燃气、危化品、工业生产、道路交通、重点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督主体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应急、住建、文旅、城管、公安、交通等多个行政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徐全兵:一是突出办案重点。结合办案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道路交通、危化品、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城市建设等方面安全隐患,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积极应对、力求突破,不断积累经验,扩大战果,确保办案规模稳中有升,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健全多方协同共赢机制。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一步争取重视和支持。加强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探索完善联合督查、预防性公益诉讼等机制,推动形成安全生产公益保护合力。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上级院强化对下办案指导,整合办案资源,实现精准监督,形成检察内部办案合力,通过依法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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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中高层时事解读课2021第2期(总期52期)在线培训课程《规划》同时指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规划》还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https://zzql.cc/?list_89/1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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