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严格坚持了民主推荐,参加范围也较广泛,而且在使用干部时坚持尊重民意,得不到群众拥护的干部不列入考察,不提拔、不使用,但公开透明程度还不够,使群众监督不到位,监督渠道不宽、不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如群众对民意测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不了解的问题,使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标准和要求缺乏的了解,影响群众参与的热情和责任心。
2、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还不够科学,质量不够高,亟需进一步深化。现在对干部考察考核,往往是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干部,缺乏针对性;评价标准比较模糊,不够明确,难以把握;考核考察方法、模式,与现在变化迅速、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不适应。而且由于人力智力的限制,对干部考察考核工作探讨、研究的力度也不够,亟需加强。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有些制度落实力度不够。我们认为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干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已建立的制度需要狠抓落实,如选人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表现,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研究,认为当前因从以下几点入手促进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拓展。
一、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关键环节
提名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规范干部选任提名工作,要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相结合、民主公开和以法依规相统一、荐贤举能和权责对等相适应、整体配套和规范稳妥相促进,进一步改进初始提名方法,规范提名推荐程序,扩大民主推荐范围,强化工作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我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要明确提名推荐主体
在干部推荐提名过程中,全县范围内任何有民事能力的公民,都有提名推荐或自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权力。全县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个人和普通干部群众都享有平等的初始提名权力。县委主要领导可以提名部局镇党政正职人选,对其他重要领导职务的干部配备提出建议人选,原则上不对部局镇党政副职及以下职务人选提出初始提名建议。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部局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提名部局镇党政领导班子副职人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局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机关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参与提名推荐干部人选。县委组织部可以对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各级各类干部选拔任用进行初始提名。要把领导干部个人提名、组织提名和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干部选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质量。
二、要公开职位空缺情况
组织部门要定期对部局镇领导班子职数进行清理,理清领导班子配备的缺职空岗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干部队伍稳定和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推进的前提下,在不出现因重大人事变动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工作断档的情况下,将适合公开的空缺领导干部职位和职数、符合推荐提名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和文件等媒介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荐提名。
三、要规范提名推荐方式
一、要推行领导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人事检查工作制度
由于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多,各项审判工作和行政辅助工作划分比较细致,日常工作均以各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人员的相互接触和交流较少。为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每个环节、每个阶段、每个程序上都能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和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每逢干部任用工作,领导班子成员都应依据所任干部职位的具体情况,深入到各部门和政工部门进行职位和人员的初步考察,采取听、看、谈的方式,注重听取群众对所任职位的意见和建议,也可对一定范围内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要对空缺职位和人员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便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中做到心中有数。而且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程序、实质要件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要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注重按所需岗位选人用人
人民法院工作专业性强、业务分类多,每个领导干部岗位上都存在对下属人员审判业务的监督和指导,需要业务精通、工作技能娴熟,对所分管业务的法律知识掌握全面。因此应该注重因事设岗,要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优势发挥、有利于工作创新的角度出发,在符合岗位所需,有潜力、有培养前途的人员中选拔任用,防止“门外汉”现象的发生。这要求不能单从民主测评的票数上选拔,也不能单从人员的学历层次和德才表现上看问题,而要偏重于审判业务水平和指导监督能力的考察。在机构改革期间,我们在行政处副处长兼会计的职位选拔中,采用的是竞争上岗的选拔任用方法,透明度高,群众参与面广。但在综合成绩列前几位的人员中,无一人懂得会计专业,虽然各方面都比较优秀,但与岗位的需要有一定的差距,党组在研究决定时,选拔了综合成绩较靠后的一名懂会计专业的同志担任此职务,而且从工作实践来看,能胜任工作,表现良好。不难看出,人民法院各业务庭的审判专业均有所区别,如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而且每项审判专业要达到精通和熟练,至少要有3—5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否则无法监督指导法官开展审判工作。
三、要在选拔程序上既符合《条例》要求,又强调简捷,不宜采取综合考试、用分数取人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本措施,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
(一)选拔任用开发区党委下属的办、局、公司干部职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一、初始提名的含义,初始提名与民主推荐和酝酿的关系问题
初始提名,顾名思义,是某个领导班子需要补配或整体调整时,对人选的最初提名。
我们认为,干部初始提名工作应该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按照扩大民主的要求,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拟提任或交流领导干部人选进入民主推荐、酝酿确定考察对象之前的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部工作流程的第一个环节。
二、如何规范初始提名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问题
初始提名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虽然在《干部任用条例》中没有作为一个内容进行单独地阐述、规范和明确,但它却是影响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中能否得以充分体现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干部工作民主化进程中必须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有效解决“少数人选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关键性问题。所以规范初始提名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是现阶段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这次自治区组织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的组织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会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深刻领会十七大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新思想、新任务,使组织工作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面,我结合学习王乐泉书记重要讲话和韩勇部长重要报告,就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与大家一起讨论。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做好新时期组织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在干部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根本的是要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基础、基本要求、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切实把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等基本理念,贯穿于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渗透到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干部工作的方向,善于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破解干部工作中的难题,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坚持紧紧围绕发展和稳定这一主题,选好干部、配强班子
这次会议提出,要通过树立、落实和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不断提高选人用人水平。用人导向,关乎党风民意,关系事业发展。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更好发展、更快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更加注重凭实绩选人用人,以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果来检验干部的工作实绩,全面、发展、辩证地评价干部,真正把那些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又好又快发展、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切实把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上来。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这一办法共7章30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检查的方式、日常监督、调查核实、纪律和责任、附则。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指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等。
这一办法还规定,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介绍,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刍议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现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的目标,已不容回避地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干部工作部门面前,亟需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根据这一精神和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笔者试图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当前推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中存在的障碍因素以及如何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等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势在必行
可以说,无论从战略高度上分析,还是从工作实践上考量,不论是从历史经验上总结,还是从现实要求上解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都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是防止吏治腐败滋生蔓延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