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看到一份税务干部被判刑的刑事裁定书,本来已经退休,看似平安落地,但谁曾想之前埋下的地雷引爆,让他在花甲之龄后身陷囹圄,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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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陕刑终94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凡,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小区。2011年4月任西安市临潼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3月任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工会主席,2018年6月退休。2019年3月7日被西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华,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凡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陕01刑初字2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凡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凡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原审判决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量刑过重。另其辩护人还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凡获取购房优惠11.9426万元与任职没有关系,其没有受贿故意,亦不存在权钱交易情形,而且案发前已经将全部优惠款进行了补交,故涉案的购房优惠款11.9426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0月初,张凡在担任西安市临潼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期间,让李某甲给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潼项目部负责人霍某某在开具发票时予以关照。2013年3月份霍某某为感谢张凡提供的帮助及以后能够继续得到其帮助,在张凡居住的泛美花园小区外,送给张凡人民币20万元。张凡收受后,将其中12万元分两次存入其华夏银行小寨支行银行账户,其余8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个人履历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据证明,2011年4月21日张凡被任命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3年3月被选为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工会主席,同年7月19日被任命为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副调研员,同时被免去其临潼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和党组成员职务,2018年6月退休。
2、证人霍某某(安徽申达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他参加安徽老乡聚会时,通过安徽淮北驻西安办事处徐主任介绍与张凡相识。2011年11月左右,他因工作需要在临潼地税分局斜口镇税务所开具发票,就让张凡帮忙协调斜口镇税务所。张凡让时任斜口地税所的所长李某甲给他提供帮助。之后,他开发票都非常顺利。2012年冬天的一个中午,张凡说想购买临潼地税局的团购房,但是手头钱有点紧张,他答应想办法解决。2013年春节后他取现凑了现金人民币20万元,在张凡居住的曲江泛美花园东门口把钱交给了张凡。他之所以给张凡送20万元是因为张凡在他开发票事情上提供过帮助,并介绍了赵正永妻弟孙敏与他认识,他也希望今后张凡能继续帮助他。
4、证人潘某某、柏某某(临潼区地税局斜口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证言同李某甲证言一致,其还证明涉案发票是他们开具的,平时斜口税务所代开发票的人很多,业务量很大,李某甲带人过来让开票快一点。
5、证人李某乙(曾任西安市临潼区地方税务局局长)证言证明,临潼地税团购房瑞麟君府项目是2011年底由原临潼地税局副局长李金鱼与开发商洽谈的,他给了张凡一个瑞麟君府的房号,张凡接受。
7、银行交易明细及鉴定证明,霍某某在2013年3月4日至14日间,共计取款20余万元;张凡于2013年7月12日存入华夏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6397)40000元;同年11月29日,存入华夏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7624)80000元。
8、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临潼区税务局出具的《团购房情况说明》及会议记录证明,该税务局于2012年12月组织团购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交付197户。
9、上诉人张凡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2012年底原西安市地税局决定由工会负责团购房事宜。时任该局工会负责人的张凡代表地税局与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对接,并在团购房项目建设期间,帮助协调解决矛盾、催缴房款,积极推动项目建设。2016年7月张凡选购一套团购房,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甲为感谢张凡在项目建设期间给予的帮助,与张凡约定交款时给其优惠。2018年6月29日张凡以3500元/平米的价格支付了房款,明显低于正常团购房价4040元/平米的价格,实际获取优惠11.9426万元。2019年1月因他人案发,张凡担心受到牵连,便于同月31日向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补交了11.9426万元房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西安市地税系统团购房“聚福苑”项目由原西安市地税局系统工会张凡同志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证人张某乙(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退休干部)证言证明,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此次团购房选择聚福苑小区,同时决定由原地税局工会牵头,负责房源的分配、监管项目、账户共管、签订合同等对内对外事宜。2013年2月工会负责人张凡和房地产公司马辉签订了聚福苑团购协议。开始有意向购买的人很多,但在交首付款时很多人又不想要了,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进行,开发商为此找过他,他让张凡去协调解决。
3、证人路某某、苗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均为西安地税局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聚福苑项目由张凡负责,项目开始交款后,因房地产项目不景气,大家意见较大,张凡为此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并就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推动了该项工作开展。
4、证人王某甲(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证言证明,聚福苑项目是2012年地税局张某乙副局长带着工会和基建办的人与他们煜星公司商谈确定的。本来团购项目共有2345户,但交首付的只有1000户,张某乙让张凡去帮助协调解决。张凡通过宣传、动员最终调整成2610户共11栋楼。当时合同约定的团购均价为3900元每平方米,团购协议签订后交40%的首付,正负零时交到75%,封顶时全部交完,但2015、2016年房价低迷,地税局有100多户闹着退房;当时他们公司资金很紧张,如果退房,这个项目就会垮掉,后在张凡的协调下,这件事情慢慢平息了。后来又因为证件不全,很多人不交房款,于是他又找张凡帮忙催款。2016年7、8月份张凡说他要退休了,想在聚福苑购买一套住房,他就让张凡挑了一套(6号楼2单元1302号房)。张凡说他的钱比较紧张,他就同意其回头再付。2018年6月份,张凡提出支付房款,按正常价要4040元/平米,因张凡对公司帮助很大,他决定按照3500元/平米给他。同年6月29日张凡签订了购买合同,刷卡支付全款,还购买了8万元的一个车位,一共支付了854060元。2019年1月底张凡得知赵正永出事,担心牵扯到他,提出要补交房款,他就安排人帮其重新签订购房合同,补交了119426元。
5、证人刘某某(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证言同王某甲证言一致。
6、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团购定制商品房合同》证明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工会达成团购房协议的事实。
7、聚福苑项目内部认购协议书以及签约明细证明,买受人吕华南、黄新芬、任海军分别购买聚福苑第6幢2单元1301号房、1202号房、1502号房,面积均为221.16平方米房,房价分别为每平方米4040元、4030元、4060元。2018年6月29日张凡购买聚福苑第6幢2单元1302号房,面积221.16平方米,每平方米3500元,总金额774060元;同日张凡接受聚福苑小区地下停车库使用权,转让价款80000元。2019年1月31日张凡重新签订该合同,更改商品房单价为4040元,总金额893486元。
8、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6月29日张凡支付600000元和254060元(包括购房全款和车位款);2019年1月31日张凡刷卡补交119426元房款。
9、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收据证明,2018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张凡购房款774060元,车位款80000元;2019年1月31日,收到张凡补交房款119426元。
10、结算票据证明,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张凡房屋补交款119426元。
11、上诉人张凡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与前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案综合证据:
1、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证明,2019年3月7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指定西安市监察委员会对张凡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经陕西省监委批准,市监委对张凡采取留置措施。
2、退款单据证明,案发后张凡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94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凡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张凡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凡在担任西安市地税局工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西安煜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聚福苑项目提供帮助,退休后接受该公司给予的购房优惠款11万余元,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张凡因他人被调查,担心受到牵连,于案发前补缴房款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构成;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凡具有自动投案的事实或主动坦白侦查机关并不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节,依法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根据张凡犯罪的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已经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海峰
审判员林群
审判员盛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雨虹
【晶晶亮读后感】
税务干部最容易被追究的刑事责任的罪名有两个,一是玩忽职守罪,二是受贿罪。
玩忽职守罪这个坑有的时候是无心之为,受贿罪这个坑就是自己往里跳了。被抓了也真怨不得旁人,拿钱的时候就应该有这个思想准备。需要注意,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上。
这里我唯一有点疑惑的是,正常团购房价4040元,优惠价3500元购买,相当于打了一个87折,这属于明显低价吗?需要按受贿处理吗?
毕竟作为消费者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样也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不应该将国家工作人员交易限制在绝对平均的市场价格上,应该是达到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作为受贿罪定性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的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当然,就算个人认为低价购房存疑,但该税干有20万现金受贿是板上钉钉的,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量刑。
作为公务人员,想要平安退休,一定要注意在3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切记不要给自己埋地雷。
说句题外话,2020年,西安的平均房价已经12000元了,也不知道张凡协调动员的那些购房户会不会感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