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34名,具体职位见名额分配计划表(附件1)。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态度坚决;
4.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无违纪违法和不良诚信记录;
5.热爱基层工作,熟悉基层情况,善做群众工作,爱岗敬业,实绩突出,组织认可,群众公认;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8年5月3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出生),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三龄两历一身份”存疑尚未查清的;
2.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报考确认人数与职位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3:1方可开考。不足规定比例的,经省委组织部核定,取消或相应核减职位录用计划数。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成绩的50%,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综合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录用备案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由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在市(州)主要媒体及考录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办理公务员审批和备案手续。
七、管理使用
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为乡镇公务员后,可继续兼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加强“接班人”培养。须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服务满6年(含试用期1年)后,方可交流,期间不得以借调、跟班学习、挂职等方式到上级机关工作。
八、其他事宜
报考人员参加笔试、体检及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考录工作的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州)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