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科技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鄂办发〔202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准则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活动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市(州)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审核、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应当依法制定章程。
第二章举办者
第五条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报审核机关备案。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同一培训机构不得同时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法人。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开办资金
第五章培训场所
第十九条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第二十一条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依据属地防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培训安排,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
第六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七章培训内容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须制定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八章审核监管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须申请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核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属捐助法人的,开办资金、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训收入属公益资产。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和变相分配利润,不得私下签署利益出让协议,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举办的培训机构。法人终止时,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捐赠给性质相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还应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
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登记、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设置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
一、设立/变更申请
举办者向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科技类事项审核职责的部门,下同)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或变更培训机构有关事项,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1);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2);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5.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6.《湖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附件4),以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其他培训材料;
7.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8.培训场所房产权属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9.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0.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1.《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1.材料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
2.部门审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商登记机关确定培训机构名称,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结果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政府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核意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建议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核意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
四、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7),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或变更流程。
五、变更和注销
(一)变更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核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中,非营利培训机构完成注销清算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