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武昌区纪委获悉,该区副处级干部严某某为方便自己前往澳门游玩,不按规定将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上交组织部门,并先后7次违规前往澳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9月7日长江日报)
对自己未上交护照的行为,严某某的解释是,自己之前“遗失”了护照,因办公室搬迁又“找到”了护照,为方便出国(境),没有按规定上交。那么,事实如何?
如果不是排查人员发现严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前往澳门,那么,这出“护照遗失记”恐怕还会不断上演续集。可见,严某某本身并没有上交护照、报备行程的主观意识,而所谓的“遗失”也就是人为的“制造”罢了。
党员领导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的行为并不少见,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只要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在这些“小事”上不必斤斤计较。殊不知,报告个人事项也是干部作风的“试金石”。党员干部是否遵守组织纪律、能否如实向党组织“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之一。
鲁迅先生的名篇《一件小事》塑造了一个正直善良的人力车夫形象,对比之下,“我”几乎被榨出皮袍下藏着的“小”来。在“一件小事”的对比上,人性的本色曝露无疑。同样的,在“藏护照”这样的“小事”上,党员干部的底色也会高下立判。而底色上的“瑕疵”,即便瞒得了一时,也瞒不过一世。所以,掩耳盗铃的侥幸心理还是越早抛弃越好。(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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