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以下简称“三资”),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2014年8月,由省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联合制定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正式下发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对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了系统的、全面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能够更好地学习掌握、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现就《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作个全面解读,就有关问题作个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近些年来,在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牵头领导下,各级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积极支持,互相协作配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一是“三资”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基本摸清。截止2013年底,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额729.759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09.075亿元,固定资产620.684亿元。农村集体资源总面积17608万亩,其中: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面积15399.3万亩,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总面积2208.7万亩。
二是村级财务全面实行了委托代理,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有了明显的好转。全省涉农乡镇全部建立了“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并规范运行,覆盖率达100%;26411个村签署了“三资”委托代理协议,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覆盖面达99.8%。同时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量配齐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实行专业化管理,基本实现了机构、场所、人员、经费“四到位”。
三是普遍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资源的处置更加规范。全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开始逐步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拍、挂的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有了制度保障。
四是统一“三资”管理软件,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针对各地“三资”管理软件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的现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三资”管理的需要,初步统一了县市区“三资”管理软件。目前,全省县乡两级联网的县数达到99个,占县市区总数的90%以上。
尽管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对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小视。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不统一、不按要求办事、监管不力等问题在各地都有存在,在有些地方表现的还十分突出。由于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不统一、不按要求办事、监管不力,造成一些地方贪污腐化问题严重,集体资产被侵占,群众利益受损害,严重地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省财政厅组织专班,起草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代拟稿》上报省监察厅,省监察厅对我们上报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代拟稿》提出了正式的书面修改意见。
根据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和《关于对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代拟稿)修改建议的函》的意见,7月初,我们又开了部分基层农村财政工作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再次以代拟稿的形式上报省监察厅。此时,省纪委省监察厅经过认真研究,正式确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再履行牵头责任,只履行监督责任,要求《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印发。根据省监察厅的最终决定,我们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迅速征求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的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8月25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三家联合正式印发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二、起草《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历来受到管理者和农民群众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形势的发展,条件的变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也应当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时,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总结我省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吸取各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探索出来的经验,对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要充分体现五性,即:继承性、创新性、系统性、权威性、可操作性。
一是继承性。所谓继承性,就是说我们目前制定出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不是突然凭空想像出来的,它是以现有的农村“三资”管理办法为基础,通过对已不适应现在形势要求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的新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共52条,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对过去已有的,而且目前仍然行之有效的内容的继承,包括一些管理规定和具体做法。比如第三章的民主管理、第四章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六章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七章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中的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与过去规定基本相衔接的。只是针对过去一些已脱离了现在实际的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和表述。比如:在资金、资产和资源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程序,根据乡镇设立“一委员会”和“两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备用金的额度和小额支出的额度重新作了规定;比如:对票据的使用重新作了明确,规定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等等。
又如,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实行资金直达制度,有利于防止涉农、惠农、强农资金在落实过程中出现贪污、截留、挪用的问题,确保资金及时到达用户手中,确保了国家和集体资金的安全。资金直达制度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效果很好。因此,在新出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中,我们在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的原则中,规定必须实行资金直达制度。
四是权威性。新的《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权威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是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下发的,这三家省直单位都是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农村“三资”管理的主要部门。过去一些制度办法之所以存在执行难,在落实过程中打折扣,主要是部门协调配合不一致,各发各的文件,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就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的票据使用问题,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就长期难以统一,财政部门说要用财政监制的票据,农业部门说要用农业部门的票据。现在三家联合发文,就表示三家对新的《管理办法》的认可,《管理办法》的权威性就充分体现出来,贯彻落实就会更加顺利。
第三,《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制定,体现了法制精神。新的管理办法无论是继承的部分,还是创新的部分,都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都符合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没有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
三、学习、贯彻、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十分复杂,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省纪委侯长安书记关于进一步督促财政、农业等部门加强对“三资”的规范和监管。督促民政厅抓好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工作。还要加大宣传督办力度。这两件事直接责任在各县政府的批示精神,在新的“三资”管理办法中对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二是要搞好部门配合。由于农村集体“三资”构成十分复杂,有林地、水面、草地、山地、耕地等,造成其管理工作牵涉面非常广泛,涉及到农、林、牧、副、渔、国地等多个部门。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新的“三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各地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
五是要严格处理违规行为。制定制度办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执行,而不是为了贴到墙上好看的。对规定和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要坚决克服的。为了确保《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执行,在管理办法第八章,我们对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无论是对农村集体管理人员,还是对三资监管代理人员,对违规者都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是刑事责任。前者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六种情形,凡有违背必须追究。后者第四十九条作了规定。凡有违反要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通过严格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受侵害,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