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总工会2009年10月10日印发了《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09]22号),市总工会2009年12月22日转发了该文件(十工发[2009]23号),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和《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6号)以及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以及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各级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各项资金,除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帮扶范围。
第三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内,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维持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职工。
第四条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中央、省财政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帮扶资金存储利息也不得挪作它用。帮扶中心所需工作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可从本级财政和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帮扶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困难职工建档人数,同时与帮扶中心“四位一体”规范化建设达标等级挂钩。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帮扶资金发放使用要坚持“依档帮扶”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实行独立核算。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工会财务部门,接受财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账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条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时,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印制的《困难补助资金(物资)发放凭证》,受助人须在领款(物)人处签名,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要提供最终领取人补签回单证明。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中央财政帮扶资金按照当年预算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取消本级工会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06]12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