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16〕6号2016年2月4日执行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
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杜厅、省卫计委拟定的《关于完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通知》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医药费单独统筹保障机制
2016年1月起,实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驻并省直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享受副厅级(含正高职称)医疗待遇以上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仍由省卫计委保健局服务管理,享受保健干部待遇;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等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管理;省属企业和驻并外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由各市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明确医药费单独统筹筹资标准
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根据近三年省直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和各地筹资标准等情况研究确定。参加属地统筹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由属地财政、人杜部门研究确定。
三、落实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
享受保健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省级财政编入省卫计委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其他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省财政编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预算,由单位按当年筹资标准缴纳;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或企业按当年筹资标准缴纳。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经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对其缴费能力进行审核评定,财政补助统筹资金编入省人社厅预算,直接拨付各级医保中心。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年底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使用,缺口部分经核实后,通过调整提高下一年筹资标准解决。
四、强化医疗待遇落实和就医管理
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离休干部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
离休干部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参照医保“三个目录”执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住院干部病房床位费标准执行。
门诊就医时,按每人每年3000元一次性划入离休干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用于支付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持社会保障卡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3000元的节余部分发给本人,超出部分再按照规定凭选定的医疗机构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单等收费凭证和诊疗手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费用核拨单(单位领导、经办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等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为方便离休干部报销,实行“一站式”服务,离休干部只需报送一次报销材料,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其个人社保卡内。
驻并外省直单位和企业参加统筹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统筹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五,加强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监管
省市医保中心在现有的医保基金收支专户中,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建立医药费统筹资金支出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和大额费用跟踪制度,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制定并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努力减轻离休干部的医疗负担。同时要提供足够符合物价部门标准的床位数量,切实保障离休干部住院干部病房的需求。
六、坚持齐抓共管增进部门协调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制度。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全部实行单独统筹,在政府确保提供资金保障的前提下,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市,要在2016年内完成建立工作;已建立的市,要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制度。同时,各市要做好接收驻地省直单位和企业(不含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工作。